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阚莹莹
今年3月1日,新《种子法》正式实施。新《种子法》明确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加大了对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同时,明确提高侵权赔偿倍数,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新《种子法》修改意义是什么?将给育种者、种子企业带来哪些变化?
体现遏制“剽窃育种”决心
新《种子法》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获得的收获材料。
在实践中,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和直接制成品的范围界定因植物种类和用途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杂交植物的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界限比较明确,收获材料一般不能再作为生产用繁殖材料使用。例如,对杂交水稻品种来说,杂交种子是繁殖材料,生产出的稻谷是收获材料,加工后的大米或草帘等是直接制成品。而对于常规作物和无性繁殖的植物来说,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界限比较模糊,大多数情况下,收获材料可以用作生产性繁殖材料。例如园艺作物品种,一般来说种苗或枝条是繁殖材料,果实是收获材料,鲜榨果汁是直接制成品。
“新《种子法》将品种保护范围扩大到收获材料,一是防止实际中利用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之间存在的边界模糊,比如将收获的常规小麦作为种子销售的情况;二是给品种权人行使权利和收集证据提供更多的机会,比如在繁殖材料销售或使用阶段,品种权人没有发现侵权或者没有机会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在收获材料销售或仓储等环节还可以收集证据和主张权利。”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敬双表示。
在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环节方面,新《种子法》增加了“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进口、出口、储存”五个环节,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多主张权利的机会,减少维权举证难度,对侵权行为构成全链条打击。
此外,新《种子法》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既表达了国家保护原始育种创新,遏制‘剽窃育种’的决心,也为植物新品种的后续改良和推广应用建立了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肖敬双提醒育种家,修改后的《种子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还有赖于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才能落地实施,拥有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育种家,应注意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时间,依法加快申请,利用好国家政策法规。
同时,新《种子法》提高了对品种侵权和生产经营假种子、劣种子违法行为的赔偿力度。“此举对打击侵权行为,将起到明显的震慑作用,也提高了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违法成本。”肖敬双说。
停止侵权人“钻空子”行为
两年前,一次套牌侵权案件,给长江上游面积最大品种“宜香优2115”造成了巨大的品牌损失,尽管最后起诉成功,但直到现在,各种侵权行为依旧没有停止。
这次新《种子法》的实施,为“宜香优2115”的品种权经营公司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岳元文带来了极大的信心。“新《种子法》对侵权行为的打击无疑是有力度的。不过,就本公司经历的这次维权诉讼而言,从立案到结案历时漫长。在结案前,侵权人还可以继续侵权的,这导致侵权人有恃无恐,反正官司打下来赔偿的钱已经挣回来了。这个空子有很多侵权人是明目张胆地钻。”
岳元文希望能够通过法律停止侵权人的“钻空子”行为,“一方面侵权案件尽快审理结案,别给侵权人扩大侵权后果的机会;另一方面在侵权诉讼过程中停止侵权人一切经营活动,案件终结执行结束后才与恢复经营。总之,应当让所有侵权人和单位不敢侵权、不能侵权,方可净化种业,杜绝套牌、假冒、私制等乱象!”
“新《种子法》加大了品种、品种权人权利的保护,这样就保护了源头,保护了创新。”四川省自然资源科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李明章告诉记者,“比如我们团队在四川推广的红阳猕猴桃,团队利用这个品种,进行下一代的品种开发从而形成的新品种,新《种子法》都明确了我们的品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