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农新闻网达州讯 2023年1月17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易某某称:廖某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8日,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大竹廖某某面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面馆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多处使用“吴铭阁”字样,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易氏·吴铭阁”近似。但通过执法人员对周边商家多方面走访、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的大姨于2008年在大竹县竹阳镇一环路南段148号成立大竹县竹阳镇吴铭阁面庄,从事餐饮服务,“吴铭阁”商标在大竹县逐渐有了名气。2017年8月21日,当事人廖某某在其大姨的同意下在自己的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多处使用“吴铭阁”字样至今,也进一步核实当事人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此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第六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四)项,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该案成为大竹县2023年首例不予处罚案件,是包容审慎监管的有效落实,即减轻了轻微违法主体负担,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也营造了宽严相济,情法相融的市场监管环境,还指出了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