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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通知》强调,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新华社 | 分享: 2025-06-06
●2024年成都市区观山记录达62次,其中贡嘎山和四姑娘山幺妹峰分别被观测到13次和35次,均刷新历史纪录  ●四川通过产业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优化、重污染天气精准应对等措施,让“四川蓝”成为常态  ●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增至17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增至47种  (记者 张蒙)这组数据引人深思:2024年,四川GDP排位全国第五,PM2.5年均浓度为29.8微克/立方米。这是有记录以来,PM2.5年平均浓度首次降至30微克/立方米以下。  “在不牺牲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四川保住了这一片宝贵的蓝天。”5月30日,在2025年六五环境日四川省主场活动上,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贺克斌如此感慨。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要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这是总书记着眼战略全局为四川量身作出的战略指引,赋予四川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特殊使命。  四川牢记嘱托,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保障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底线上持续发力,取得显著成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根基。5月8日,在成都市大邑县,立夏之后的第三天又见雪山,晨雾、朝霞、雪山与城市同框(资料图片)。 黄加荣 摄(C视觉)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黄河清流奔涌  2024年,成都市区观山记录达62次,其中贡嘎山和四姑娘山幺妹峰分别被观测到13次和35次,均刷新历史纪录,四川大气环境改善的效果清晰可见。  “大气环境治理对四川而言,困难更大。”贺克斌说,受地形和地理位置影响,四川盆地污染物扩散先天受阻,加之地处青藏高原东缘,使得东部地区大范围西移的污染物在川滞留、累积,治理难度倍增,“空气质量的改善意味着四川付出了更多努力。”  从PM2.5浓度变化图可看出,在2013年以前,四川PM2.5浓度呈现快速增长并维持高位。转折点始于2013年打响的“蓝天保卫战”。自此,PM2.5浓度曲线掉头向下,一路快速降低。四川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污染排放量的持续下降。  为何能取得如此的治理成效?关键在于四川认识到大气环境治理远不止控制污染排放。四川通过产业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优化、重污染天气精准应对等措施,让“四川蓝”成为常态。  作为千河之省,四川在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也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背后依托的是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通过精准制定改善措施,不断巩固河湖治理成效,着力破解小流域治理难题,有效保障水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近年来,四川出台《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为一江清水永续东流提供坚实支撑。今年一季度,长江、黄河干流水质继续稳定保持在Ⅱ类及以上。  在筑牢土壤安全基底方面,四川同样久久为功。除了扎实做好土壤监测外,四川持续深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完成130个县(市、区)的重金属污染溯源,推动200家在产企业落实“边生产边管控”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守好生物多样性家底,动物种群数不断扩大  近日,在阿坝州若尔盖湿地核心区,工作人员首次发现大天鹅繁殖巢。这一发现不仅填补了该物种在若尔盖湿地繁殖记录的空白,更标志着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从一组数据来看则更为直观。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索郎夺尔基介绍,近年来,保护区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由8种增至17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25种增至47种,彩鹮、黑颈鹤等各类珍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扩大。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论述,为四川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明了方向。  放眼全省,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空间边界更为清晰。《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5—2030年)》日前发布。不仅如此,四川还编制了《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启动了《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在立法保护、生态价值转化、治理能力提升等维度持续发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链条守护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四川将有序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构建监测网络与预警体系,强化生物技术安全监管,并探索多元融资与深化合作,实现生物多样性治理的现代化。建好营商服务高地,保护与发展协同并进  “办理周期上,我厅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废旧动力电池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事项。”针对四川快速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于伟安就相关备案事项这样承诺。  高效的备案处置效率,赢得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一致好评。这是四川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的生动缩影。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打出政策“组合拳”。“我们致力于打造执法宽严有度、企业自觉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厅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围绕优化环评审批、分区管控、环保科技、项目资金等关键领域,明确12条具体措施,积极服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2月1日起,《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正式施行。该清单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各类处罚情形,有力推动包容审慎执法和柔性执法落地见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数据显示,2024年,自四川落实正面清单制度以来,已纳入清单企业1953家;自“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推行以来,全省作出不予处罚756件,免罚金额达1.49亿元。  这一系列措施聚焦企业发展实际,将提升服务效率、优化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落到实处,切实为企业发展减负助力,有力推动四川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5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乱办酒席、大操大办、高价彩礼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正在开展的农村高价彩礼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培育文明乡风。  《通知》指出,为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农村移风易俗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农村地区乱办酒席、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问题抬头回潮,进一步松绑农村群众“人情债”,减轻经济负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农业农村厅将重点对2025年元旦、春节、“五一”期间农村办酒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横向对比各区县,纵向分析变化趋势,精准定位薄弱环节,为科学治理提供支撑。  《通知》要求,各地摸排要确定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治理见效。效果不佳的将持续开展整县推进行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重点推进,压实属地责任。  传统节日、升学季等关键时段是整治重点。要提前部署,及时提醒基层组织重申办酒和彩礼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深入一线,倾听民意,摸排已办和拟办酒席的详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处置。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指导村(社区)修订完善务实管用村规民约。明确“可办”与“不可办”酒席类型,细化红白事随礼标准、酒席规模及彩礼上限等具体要求。  同时,我省将挖掘并宣传推广治理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先进经验。  政策效果好不好,群众最有发言权。《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用好各类网络平台加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治理农村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工作的通知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05
目标:力争到2027年底,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增1800亿元,扶持创业55万人,带动就业170万人  六大行动:创业主体“头雁培育行动”、创业培训“提质赋能行动”、创业服务“提档升级行动”、创业载体“筑巢引凤行动”、创业活动“强链聚能行动”、创业政策“保障护航行动”  (记者 刘春华) 近日,四川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力争到2027年底,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增1800亿元,扶持创业55万人,带动就业170万人,将四川打造为汇集人才、资源、资金、项目的“西部创业高地”。  四川计划实施六大行动,以确保三年行动目标实现。包括:创业主体“头雁培育行动”、创业培训“提质赋能行动”、创业服务“提档升级行动”、创业载体“筑巢引凤行动”、创业活动“强链聚能行动”、创业政策“保障护航行动”。  “创业者无论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还是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或者是科研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都能够通过三年行动计划获得创业赋能机会。”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以创业主体“头雁培育行动”为例介绍,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以及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创业,四川将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留乡创业;纵深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聚焦项目、资金、市场等关键环节强化扶持;鼓励发展“夜市经济”“小店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实施省级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基地项目;加大残疾人创业项目培育和帮扶,推进盲人按摩、非遗文创等产业发展。  鼓励科研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四川创新创业方面,采用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围绕“建圈强链”战略部署,聚焦“15+N”重点产业链和制造企业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通过实施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引导留学回国人员来川创新创业,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和初创企业,按规定给予资助。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5
●每家省级农高区有2家以上省市级以上产学研融合创新平台基地、载体落地,引育100名既懂科研又懂产业的复合型人才  ●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考评达标的园区每年每个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优秀的园区当年每个上浮20%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  (记者 高杲)近日,《四川省加快推进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指引》正式印发。《工作指引》提出,到2027年,建设3—5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农高区),全省农高区主导产业产值超过200亿元,集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超过400家,推动省级农高区成为四川引育农业创新主体、集聚农业创新资源、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到2030年,建设8—10家省级农高区,全省农高区主导产业产值超过500亿元,集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800家,推动省级农高区成为全省乃至西南地区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  《工作指引》从培育一批创新主体、做强一批主导产业、集聚一批创新资源、树立一批服务样板等4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建设任务。其中,在培育一批创新主体上,要求每家省级农高区集聚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4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少于40家,培育1—2家链主企业,引领园内企业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至1.0%。在做强一批主导产业上,要求园区所在地政府遴选确定1—2个优势特色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在政策、用地、资金等保障上给予特殊支持;每家省级农高区实现主导产业产值50亿元以上,农业和涉农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此外,《工作指引》提到,每家省级农高区有2家以上省市级以上产学研融合创新平台基地、载体落地,引育100名既懂科研又懂产业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集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专家等50名以上,每年为主导产业提质升级发展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指导服务500次以上。  根据《工作指引》,申建对象主要为完成验收/通过评定且还在建设序列中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五星级现代农业园区,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特色农业园区。同时,还需满足有规划计划、建设用地、主导产业、良好生态四个指标。  申建省级农高区后,将获政策支持、项目支持、平台支持三大激励。其中,在项目支持上,给予省级农高区组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指标。每年对省级农高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考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考评达标的园区每年每个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优秀的园区当年每个上浮20%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4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5月28日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养护  第五章 运营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本村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村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构建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农村公路项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促进农村公路绿色低碳发展。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施工材料、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项目库。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相适应。  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确保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五条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  受地形、地质、既有建筑物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后可以适当调整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已建成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纳入农村公路项目库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成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等需要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且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合并招标。  第二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应当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  农村公路社会化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农村公路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保修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开展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危害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已建成的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不足一米的,应当逐步完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破坏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上的绿化物。确需在县道、乡道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或者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涉路施工活动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采空作业;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四)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焚烧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告知标志,并于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设置地点。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以及桥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农村公路名称和编号、桥梁限载、交通阻断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协议,对造成损坏的农村公路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确权工作,明确农村公路资产权属,推进农村公路资产化管理,盘活利用农村公路资产。  鼓励整合利用农村公路及其沿边沿线的各类资源,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有序参与,通过开发服务区、加油充电、物流仓储、旅游服务等设施,提升农村公路运输增值服务,推进农村公路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第四章 养 护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定和奖惩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组织实施村道养护工程。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道、乡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村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利用养护机械作业时,应当在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提醒、警示其他车辆避让。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指标和养护工程实施依据。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探索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合并养护、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动养护等农村公路养护新模式。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沿线村民承包等方式开展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交叉口、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并加强隐患整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检查检测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危旧桥梁、隧道的动态监控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紧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绿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第五章 运 营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运营应当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资源融合等需要,拓展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乡村运输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利用,推动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实现基础设施、运输线路等共建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整合农村公路沿线设施和资源,推动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休闲体育等融合发展。  符合国家规定车型的农村客运车辆,可以利用行李舱或者车内物品存放区开展邮件快件运输。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客货运输站(场)、招呼站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维护。  鼓励利用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文化旅游、餐饮购物、能源补给、汽车维修、驾驶培训、应急储备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点。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勘验,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按照规定开行农村客运;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参照城市公交运营规范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行。对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对分散的边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客运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乡客运线网布局和运营,并做好与水路、铁路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构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生产生活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  鼓励商贸、邮政、快递、运输等企业加大在农村地区的网络布局。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农村公路运营安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强化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提升农村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协同监管水平。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整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涉农项目中按照规定可用于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十九条 鼓励将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  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行筹措村道建设、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补)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村道畅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公路,大桥、特大桥、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长隧道、特长隧道以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  (六)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除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分别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3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进一步完善占补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总量。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42.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06.88万亩。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实行年度耕地流入流出管理。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落实补划并加强后期管护。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并实行动态更新,将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恢复补充的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机制,促进零星、细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三)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开展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林地管理边界,统筹划定耕地集中连片恢复区,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打造一批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的耕地集中连片区,统筹耕地和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组织编制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空间规划,系统谋划、合理优化耕地资源空间布局。二、推动耕地质量提升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抓好《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攻坚,持续抓好整区域建设试点。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两级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实施省级差异化补助政策,确保新建高标准农田财政亩均实际投入不低于3000元。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机制,提升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合理保障管护经费,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做好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县级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工程设施专项维护,加快形成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久发挥效益。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制度,强化已建高标准农田管理,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要落实补建责任,按规定及时补充到位,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五)提升耕地灌溉保障能力。制定实施四川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开工建设引大济岷、长征渠引水、引雅入盐等重点水利工程,建成向家坝、亭子口、大桥水库等灌区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灌区,加快实施都江堰等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统筹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建设,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大力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提高灌区数字化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持续推进耕地地力提升。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持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推进畜禽粪肥、农作物秸秆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等技术,推行稻渔综合种养。逐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地力提升工程投入比例。持续推进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酸化耕地治理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对酸碱度低于5.5的酸化耕地土壤实施治理。  (七)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推动省级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成都平原耕地保护立法,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加强各级耕地质量监测点运行管护。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综合评价和土壤普查,强化质量管控和成果应用。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全省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严格控制水田占用规模,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市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九)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并适时调整,把耕地恢复成本、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等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十)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市(州)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将其作为各市(州)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也可用于抵补耕地保护任务缺口。建立省、市、县三级补充耕地指标库,所有补充耕地指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制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报备入库管理办法,明确补充耕地报备和挂钩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按规定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在县域内自行补充,县域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以在市域内调剂,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市域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规范市域内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耕地的行为。  (十二)建立省级收储统筹调剂机制。制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通过市场化和指令性方式收储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并纳入省级指标库,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单独选址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应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县级政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难以在市域内调剂落实的,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定四川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按照“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程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质量鉴定结果组织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十四)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政府要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果,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四、提高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五)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全面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种粮大户的支持力度。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促进种粮经营效益提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大力推广全程机械化生产,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效率。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利用。  (十六)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存在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的地方,鼓励稳妥有序恢复流失耕地,对经补充仍有缺口的按规定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地方给予经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耕地恢复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补偿激励机制,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和群众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坚决防止“一刀切”。要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5-29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5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获悉,《四川省生猪饲料节粮降耗技术方案》(下称《方案》)将于6月正式发布。  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会长陈代文告诉记者,协会牵头组织专家,聚焦饲用粮减量替代与生产力质效提升双重发展目标,预计到 2030年,《方案》将助力四川每年减少饲料用粮(下称“饲用粮”)总量的15%~30%。按照2024年四川省饲用粮总量(约760万吨)估算,届时,四川每年最多或可节约饲用粮220余万吨。  加快推进生猪饲料节粮降耗技术研发推广,是四川饲料工业领域积极落实《关于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的意见》等安排的主动作为。四川生猪出栏总量长期保持全国第一,猪饲料在饲料总量中占比近70%。生产饲料的饲用粮原料主要为玉米和豆粕,目前四川所需的饲用粮主要依靠省外调入。  依据四川生猪养殖发展实际,《方案》主要涵盖了节粮降耗饲料配制技术、饲料加工技术、饲料使用技术和饲料节粮降耗技术经济效果评价四大版块内容。《方案》起草专家组成员、四川省畜科院饲料所副研究员杨加豹介绍,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养殖参数、操作流程提供技术支撑,只为加快构建生猪全链条节粮降耗、增效降本技术体系。  以《方案》重点打造的“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为例,专家们特地构建了具有四川特色地源性饲料原料、常用饲料原料的精准营养价值数据库,为饲料配方的精准配制及玉米、豆粕减量替代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在长期关注四川饲料粮替代进程的陈代文看来,四川是粮食生产大省,菜籽饼粕、豆渣、酒糟等都是我省传统的饲料来源,《方案》建设的这一数据库将助力四川生猪养殖有章可循。  除了注重挖掘本地饲料粮来源外,《方案》还采用了国际先进的饲料加工技术,各项流程也非常注重实际操作性。“我们根据省内养殖场的饲喂设备条件及养殖规模,制定了从哺乳仔猪到出栏肥猪全程的干料及液态精准饲喂技术方案,希望从高效饲喂技术应用上节粮降耗。”《方案》起草专家组成员、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原所长余冰教授说。  此外,《方案》提供了节粮型饲料的具体制作流程,帮助饲料企业及养殖场(户),快速掌握生物发酵与酶解预处理技术及使用方法,以更好运用于生产实践。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29
(新华社记者 姜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20条服务举措,进一步健全均等普惠、功能完备、帮扶精准、基础巩固、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专业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二级巡视员黄俊梅表示,当前,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不断凸显。促进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匹配,是就业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能够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降低求职招聘成本,提高对接匹配效果,缓解结构性矛盾。黄俊梅介绍,意见重点围绕“为谁服务、服务什么、怎样服务、谁来服务、服务提效”五个方面,明确了新时代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路径。聚焦健全均等普惠的就业公共服务机制,意见提出,明确属地服务责任,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地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统一服务事项标准,制定省级统一的服务清单。合理布局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深入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合作,促进区域服务协同。在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内容方面,意见强调,全面发布就业信息,精准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模式,高效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管理,扎实做好就业援助。意见要求完善发现识别机制,主动、及时将服务对象纳入就业帮扶范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5-05-28
(新华社记者 谢希瑶)记者26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负责人介绍,行动计划聚焦5大重点领域,“一业一策”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提升农业供应链组织水平,发展智慧农业,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促进制造业供应链智能发展,协同打造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开展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专项行动。增强批发业供应链集成能力,为上下游客户和产业集群提供原料采购、仓储物流、产品营销、供应链金融、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综合服务。优化零售业供应链供给水平,支持零售企业采用数智技术整合全渠道信息,加快消费端信息向品牌商、制造商的反馈速度,引导开展“个性定制+柔性生产”,优化商品供给水平。推动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促进物流与产业、贸易、消费融合发展,推广智能立体仓库、自动导引车、无人配送车等设施设备,支持贸港航一体化发展。  这名负责人说,行动计划部署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的10项主要任务。包括培育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推动供应链管理服务业数智化转型;加快数智供应链对外开放合作,支持与跨境电商、海外仓储物流协同发展;建设数智供应链控制塔,对供应链活动实现实时洞察、运行分析和智能响应;创新数智供应链底层技术,推进数智技术商业化应用;完善技术服务标准体系,推动一批契合产业和行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制修订;探索推进供应链数据交易,不断强化企业数据资产属性;保障供应链数据流动安全,避免信息泄露;建立供应链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数智供应链人才培育,鼓励建立首席供应链官、首席数据官制度。  行动计划提出,到2030年,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数智供应链建设和发展模式,在重要产业和关键领域基本建立深度嵌入、智慧高效、自主可控的数智供应链体系,培育100家左右全国数智供应链领军企业。
新华社 | 分享: 2025-05-27
(郑刚 张金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记者近日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认真落实《2025年全省30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精神,2025年四川投入财政资金7075万元,奖补支持39个欠发达县域新(改)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  据了解,这次民生实事主要突出区域补短,统筹考虑39个欠发达县域农村卫生厕所普及水平以及摆脱欠发达地位,科学安排建设任务。将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地区统筹衔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项目,因地制宜选择分散式、集中式处理模式。推动厕所改造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建设,协同治理,提升厕所粪污处理能力,推进厕污共治增效。同时,鼓励以改促建提质。通过持续开展农村“问题厕所”整治,围绕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使用和维护中的易发问题进行排查,分类有序落实问题整改,确保新改厕项目规范达标。  该项目实施后,39个欠发达县域将新(改)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30276户。其中,若尔盖县、甘孜县、德格县、石渠县、盐源县等地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将提升6个百分点以上。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23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冯晓刚 彭永生  5月21日—22 日,全省“天府乡村”公益品牌建设管理现场推进会暨业务培训班在南充举行。来自全省农业农村系统、供销合作社的百余名代表穿梭于车间厂房、电商直播基地,在火热的生产场景与翔实的数据解读中,共同勾勒出“天府乡村”公益品牌迭代升级路线图,以期为四川农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用标主体近4000家品牌赋能四川农产品“出圈”  “‘天府乡村’公益品牌如今已是全省消费帮扶的一张‘金名片’。2024年,全省‘天府乡村’用标主体达3956家,产品达19567个。”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项目中心主任张兵在推进会上公布“成绩单”时表示,今年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5年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也是过渡期后新阶段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建立过渡期后“天府乡村”公益品牌升级迭代的长效机制非常关键。  据介绍,广元市以451家主体、3049个产品的用标规模领跑全省。数据同样亮眼的巴中市,截至目前有237家企业、689个产品用标,累计销售额达41.53亿元,带动1.5万余人就业。巴中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郭治平说:“品牌就是脱贫群众增收的‘金钥匙’。”  “2024年‘好充食’区域公用品牌销售额超120亿元,‘天府乡村’公益品牌带动农副产品销售17.41亿元。”南充市副市长李洪君说,目前南充市入驻“好充食”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达352家、产品1200余个,其中“天府乡村”公益品牌授权企业109家、用标产品366个,占比近三分之一。  “今年将力争实现用标市场主体和产品数量在2024年的基础上分别增长3%和5%,确保用标主体规模与质量双提升。”张兵表示,“今年一开年,我们就提出了‘天府乡村’用标产品带动销售规模要超过225亿元的目标。”从田间车间到直播间看用标样本如何带农增收  “这是全国最大的桑叶茶桑叶粉生产线,我们采用低温冷榨先进技术,生产的桑果原汁、桑果浓缩汁、桑果酵素等产品,能最大程度保留桑果的口感和营养。”5月22日,在南充市嘉陵区尚好茶业有限公司,该企业负责人介绍,作为用标企业,其开发的70个产品中,用标产品就达58个,并带动3万农户参与产业链,从中获得收益。  走进川东北有机农产品精深加工园,在雅娴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线上,一袋袋“英伦之恋”小米锅巴新鲜出炉。“我们通过‘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带动西充10余个乡镇1580户发展种植基地2750余亩,每户年均增收1800元左右。”该企业负责人说。  最具现代感的是中国西部(南充)电商直播基地,55个直播间全部投入使用,已有23个直播间正常开播。目前该基地使用“天府乡村”公益品牌的入驻企业有23家、用标产品达95个,大家熟悉的“南充柑橘”“张飞牛肉”“保宁醋”等品牌均已入驻。聚力“品牌融合”破局线上线下发力打通产销链  “我们要让品牌融合成为‘黏合剂’,让品牌与品牌、业主与业主、产品与产品之间紧密协作,共同提升市场竞争力。”广安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罗卫平表示,广安将以“天府乡村”公益品牌为引领,推动品牌深度融合,真正让产业链上的企业、农户共享品牌红利。  “品牌融合不是简单叠加,而是要让产业链上的各方形成强大利益共同体。”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农安科科长何燕洪说,遂宁将推动“遂宁鲜”品牌与“天府乡村”公益品牌深度融合,实现品牌价值最大化。  “当前,品牌建设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融合不足等问题。”为破解“各自为战”这一难题,张兵在推进会上表示,要加强“天府粮仓”精品品牌、各地区域公共品牌与“天府乡村”公益品牌的深度融合,推动“天府乡村”+区域公共品牌、“天府乡村”+绿色、“天府乡村”+有机、“天府乡村”+地理标志等各具特色的产品品牌体系建设,构建起越来越大的“天府乡村+”品牌家族,推动形成“大品牌引领、区域品牌协同”的发展格局,真正实现“小品牌”融入“大品牌”,“单环节”串联“全链条”。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23
川观新闻记者 刘春华  延续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5月20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助力职工提升就业能力,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今年将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目前,相关政策措施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相关通知,对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提升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按照国家要求和四川省工作部署,结合2024年度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规定和执行情况,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起草了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四川省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实施范围,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并对政策实施中规范经办服务、强化风险防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四川将延续实施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其中,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方面,参保企业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4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和劳务派遣单位申领稳岗返还仍按上年规定执行。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方面,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每人每年享受1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且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对取得我省公布的“15+N”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中级(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的,可增加2次补贴次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补贴标准为中级(四级)2000元、高级(三级)2500元。  此外,四川还将扩大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范围。拟将正在实施的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享受对象由参保企业扩大至参保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扎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方面,各地要严格落实省级统筹有关规定,强化基金收支管理,优先确保生活待遇支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四川还要求,稳岗返还继续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服务模式,主动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推送申领渠道、办理方式、审核流程、发放进度等信息,确保政策直达快享。优化技能提升补贴经办流程,推动证岗相适,企业在职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应提供其所在企业出具的证岗相适证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的,其取得的证书应与本人求职意愿相符。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22
(记者 张艳玲)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鼓励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创业是重点之一,从多个层面给予了具体政策支持。其中,《措施》明确提出,对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并鼓励各地对返乡入乡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购置农机设备、兴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等,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措施》提出要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扩大创业培训覆盖对象到全部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实施差异化创业培训补贴。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紧贴“15+N”重点产业链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围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冰雪经济、国际旅游等,开发特色创业培训项目。挖掘平台经济、小店经济孕育创业、吸纳就业潜力,加大对农村电商、跨境电商等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中有创业需求人员的创业培训,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手工作坊等小规模经济实体。  强化财政政策支持。《措施》提出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贴息,超过国家规定额度部分贴息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分担。鼓励经办银行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等。同时,创业补贴覆盖对象扩大到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分段补贴办法,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对象,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5000元;正常运营18个月以上的,由各地根据创业规模、创业所处阶段、吸纳就业人数等因素再给予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此外,《措施》还在加强税收金融支持和优化创业服务保障等方面不断发力,通过落实各类税收优惠减免政策、提供发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搭建创业资源对接平台以及加大创业失败人员帮扶等手段,积极鼓励重点群体返乡入乡创业。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5-16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灿红  进入5月,蜀乡大地一片繁忙景象。当前,正值四川水稻移栽关键期,随处可见秧苗青青。然而,随着气温上升,不少地区开始出现不同程度旱情,给水稻生产带来了挑战。  5月14日,记者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获悉,四川自5月1日进入汛期,预计今年汛期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较常年同期偏少,区域性和阶段性旱涝灾害明显。  以水稻为主的大春粮油生产,是四川全年粮油生产的“重头戏”。这种气候状况,对我省当下和之后的农业生产有何影响?全省各地、各部门又如何应对?记者进行了采访。汛期降水偏少旱情苗头初显  入夏以来,达州市达川区遭遇持续高温少雨天气,多地出现不同程度旱情,对当前大春生产尤其是水稻栽插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达川区旱情不是孤例。记者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获悉,当前,四川旱情苗头已经初显,攀西地区和盆地东北部发生零星干旱,全省在田作物受旱面积约10万亩。  这波旱情,与进入汛期以来的气候状况密切相关。  记者从四川省气象局了解到,预计2025年汛期(5—9月),我省气候状况总体偏差,降水量呈“北多南少”分布,总体较常年同期偏少,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明显。而进入主汛期(6—9月),气候并未显现好转的迹象,全省降水量总体较常年偏少,旱重于涝。  与此同时,这波旱情将叠加高温胁迫。预计汛期内,四川平均气温为23.7℃-24.3℃,较常年同期(23.1℃)偏高。预计盆地大部高温日数较常年同期(16-26天)偏多,其中盆地中部、盆地南部高温热浪日数明显偏多。  预计初夏(5—6月),气象干旱阶段性变化明显。5月上旬,盆地东北部、盆地西北部将有中到重度气象干旱发生,局部特旱。5月中旬,上述地区气象干旱有望缓解,但此后可能再次发展,局部旱情偏重。预计盛夏(7—8月),全省大部降水量偏少,其中资阳、遂宁、内江、自贡、宜宾、泸州、凉山州、攀枝花有中到重度伏旱发生。保障大春生产各地积极行动  面对旱情,四川省相关部门迅速行动,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在达川区,为满足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助力水稻“满栽满插”,达川区农机站闻“旱”而动,迅速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全区80余座老旧提灌站开展全覆盖检修排障。截至目前,已完成75座提灌站检修维护,恢复灌溉面积4万余亩。  在广元市,该地按照“一县一策”“一库一策”,扎实推进蓄水工作。截至目前,该市水利工程共蓄水3.63亿立方米。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田间地头的水利设施开展“地毯式”排查,累计投入机具设备797台、人工11845人次,完成渠道清淤3482处、设备检修1079处。同时,广元各地结合春灌水资源供需分析,科学制定大春粮食作物保栽计划,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最大限度保障春灌期间生产用水需求。  同时,灌区加大农业生产用水保障。记者从四川省升钟水利工程运管中心获悉,升钟水库灌区2025年春灌供水正式启动,预计向灌区供水近亿立方米。升钟水库灌区覆盖南充、广元、广安、遂宁四市十县(市、区),总灌溉面积204.74万亩,惠及384万余人。灌区范围涵盖南充市南部县等 7 个县(市、区)、广元市剑阁县、广安市武胜县及遂宁市射洪市。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升钟水库制定了 2025 年春灌供水方案,以保障灌区农业生产用水安全。  4月29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四川省重大基础设施涉灾风险隐患排查总体方案》,对6个重点领域涉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作出安排。水利厅已牵头成立21个省级督导组,从4月中旬起集中开展专项督导,并落实专项资金2000万元,组织21个市(州)开展专业化隐患排查。  水利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旱情概率较大的区域,将统筹防洪、灌溉、蓄水、发电、生态等多方面,充分考虑蓄水消耗、枯丰转折、用电负荷增加等叠加因素,“一库一策”制定蓄水保供方案,坚决守住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底线。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15
记者近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印发《2025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锚定强农惠农富农任务目标,部署9个方面重点任务,着力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工作要点部署了夯实数字乡村发展基础、有力支撑守牢“两条底线”、加快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壮大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繁荣发展乡村数字文化、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深化乡村数字普惠服务、推进智慧美丽乡村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等9个方面重点任务。工作要点明确,到2025年底,数字技术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中的作用更加彰显。全国行政村5G通达率超过90%,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网络零售额持续稳定增长,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信息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数字技术加速推动城乡差距缩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以下为《2025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全文↓↓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15
近日,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2025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的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坚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坚持发挥信息化驱动引领作用,锚定强农惠农富农任务目标,着力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实支撑。《工作要点》明确了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数字乡村发展“十四五”圆满收官。数字技术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致贫中的作用更加彰显。全国行政村5G通达率超过90%,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稳步提升,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进一步提升,农产品网络零售额持续稳定增长,乡村数字治理效能、信息服务水平不断增强,数字技术加速推动城乡差距缩小、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部署了9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一是夯实数字乡村发展基础。包括进一步完善农村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数智化改造、有序推进涉农数据资源集成共享。二是有力支撑守牢“两条底线”。包括完善粮食安全数字化支撑保障、强化防止返贫致贫网络帮扶举措。三是加快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包括促进智慧农业技术装备创新应用、提升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水平。四是壮大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包括推动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因地制宜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运用数字技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五是繁荣发展乡村数字文化。包括推进乡村文化文物资源数字化、加大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供给。六是提升乡村数字治理效能。包括持续推进农村“三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数字化水平、增强农村智慧应急管理能力。七是深化乡村数字普惠服务。包括持续提升乡村教育数字化水平、持续推进乡村数字健康发展、持续深化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强化农村特殊人群信息服务保障。八是推进智慧美丽乡村建设。包括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数字化应用、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效能。九是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包括加强数字乡村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动、实施数字乡村强农惠农富农专项行动、完善数字乡村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多措并举培育壮大数字乡村人才队伍、营造数字乡村发展良好环境。
央视新闻 | 分享: 2025-05-14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吴东方  5月8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琴山村,连片油菜角果由青转至八分黄。种植大户何小华却陷入思考:今年收割机怎么选?山坡上的田块,机器能开上去吗?  事实上,何小华的烦恼很具代表性。  四川是全国油菜第一大省,一半以上耕地位于丘陵地区,适用农机相对缺乏。尽管成都平原地区已经基本实现油菜全程机械化生产,全省油菜生产综合机械化率却长期未突破70%大关。  近日,川南“天府粮仓”紧缺农机装备研发及示范项目、“川渝瘠薄坡耕地土壤多源增碳消障产品与技术”项目等专家团队陆续举行现场会,为提升油菜生产综合机械化率提供解题思路。全生育期有机械化方案重难点仍在播与收  纵观油菜生长历程,从一粒种子在土中播下扎根,到油菜籽粒榨出浓香脂油,绕不开耕、种、防、收。顺着油菜全生育期机械化水平提升思路,四川专家团队设计出了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方案。  在江南镇红卫村的油菜田间,记者看到了全程机械化方案所需的农机“全家福”:不同参数的油菜免耕起垄抗湿直播机、外地引进的4行油菜毯状苗移栽机、用于油菜“一促四防”等田间管理的农用无人机设备资料介绍,以及加装卧式杂粮割台的联合收割机,功能覆盖耕、种、防、收环节。  从农户、家庭农场、农业公司负责人代表们的讨论中,记者了解到,大家最关心的还是机播和机收——油菜生产中劳动强度最大的两个环节。  川渝油菜联合机收损失率约为20%,以亩产400斤菜籽、每斤3.5元计算,损失最高达280元。造成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常见的稻麦割台长度、割刀、筛网、风机风量等并非专门针对油菜而设计,更容易把油菜角果碰裂,造成损失。  川南“天府粮仓”紧缺农机装备研发及示范项目负责人、四川丘陵农机创新团队油菜机械化生产技术与装备岗位专家彭晓琴介绍,项目组针对油菜收获筛选引进了卧式杂粮割台,同时更换配件、调整机具,改良了油菜联合收割机。  在江南镇万亩“天府粮仓”示范区机收现场,熟练机手在适当速度下操作改装后的联合收割机,收割作业时油菜籽抛撒较少,引起大家围观。  另外,四川油菜播种季节雨水较多,耕地黏重潮湿,播种难。特别是丘陵山区,耕地面积较小,常用动力拖拉机以80到100马力为主,缺乏适宜的轻简型油菜直播机具。  对此,专家研发试制出两款适宜丘区的轻简型油菜免耕起垄抗湿直播机,开沟开厢,厢上起微垄,一次性完成播种带浅旋、播种施肥联合作业。现场会当天还在机收后的耕地上进行了现场作业和展示。  “经过几年的生产实践和不断改进,这两款机具的试用反响较好。”彭晓琴介绍,团队正对接相关农机企业进行量产。品种农机耕地齐发力提升油菜综合机械化率  全省土地规模化程度较低,不利于机械化作业发挥优势。针对这一现状,一方面四川专家团队研发试制和引进优化适宜丘陵山区的轻简农机,一方面各地开展耕地宜机化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综合整治。  在德阳市中江县永太镇长河村,川中丘陵坡耕地增碳消障绿色生产技术模式千亩示范片中,217亩八成熟的油菜角果迎来联合机收。没有高产田密植丰茂的长势,没有破纪录的测产成绩,十余位专家却由衷地感到喜悦。  当地村民围上来说,眼前这片坡耕地,几年前又陡又零散,土层薄且贫瘠,能种出粮食已经很不错了。在中江,一半地块都像这样,不到半亩大。  四川油菜创新团队高产耕地培育及关键技术岗位专家陈红琳告诉记者,近年来,中江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通过小改大、陡改平,使土地变得适宜机械化操作;再引进坡耕地耕层土壤调控保育技术,提升土壤肥力。这样的变化,在广袤蜀乡反复上演。  农机宜地化,耕地宜机化,无论哪种改造都需耗费以年为单位的时间。在此过程中,四川其他动作也不断。  在品种优化方面,四川不断加强培育适合机械化的油菜品种,通过近年来的试验示范,培育出“川油36”“德新油49”“蓉油18”等一批适合机械化生产的品种;在推动农艺与农机深度融合方面,制定了《四川省油菜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明确播种密度、田块准备、基肥施用等关键参数,推动农机农艺规范统一。  “提高油菜机械化生产水平,降低机收损失,需要农业农机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需要农机科研机构和院校、农机生产企业、育种栽培专家、机手、种植主体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彭晓琴说,衷心希望通过农机研发改良、耕地宜机化改造、机艺融合、种艺适配等具体举措,让四川油菜生产综合机械化率早日突破70%大关。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14
  (记者 刘一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和粮食节约行动的部署安排,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养殖业节粮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将在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前提下,持续推进饲料粮减量替代,推动养殖业节粮降耗、降本增效。  《实施方案》指出,将统筹推进提效节粮、开源节粮、优化结构节粮三方面措施,力争到2030年,标准化规模养殖方式的每公斤动物产品平均饲料消耗量比2023年减少0.2公斤以上(降幅达7%以上);微生物蛋白饲料、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产品、农副资源饲料化产品、昆虫蛋白饲料、动物源蛋白饲料等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产能达1000万吨以上,优质饲草产量比2023年新增4000万吨以上;建成一批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智慧管理的家庭农场或标准化养殖场;全国养殖业消耗的饲料中粮食用量占比降至60%左右,其中,豆粕用量占比降至10%左右。  《实施方案》将落实六方面重点任务。大力推广养殖提效节粮技术,加快推广精准饲料配方技术体系,开展动物精准饲养管理技术产品集成应用,研发推广数智化饲喂决策和饲料配方软件系统,推进智能化标准化养殖设施装备集成配套。充分挖掘利用非粮饲料资源,开展地源性特色饲料资源调查评估,积极发展非粮饲料资源提效加工利用,加快推广新型高效资源转化型饲料原料,增补开发潜力较大的新饲料原料。加快发展优质饲草生产,提升饲草良种供给能力,加快发展饲草种植,积极拓展饲草发展空间,推动饲草全产业链发展。引导优化养殖品种结构,持续调整优化生猪产能,大力发展节粮型高效肉禽生产,促进牛羊产业稳定发展,加快发展设施渔业。持续开展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加快饲料饲草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强化节粮养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研发,大力培育推广节粮型优良新品种,加强动物疾病防治技术集成推广,深入开展先进适用技术培训指导,总结推介养殖业节粮典型案例。加快完善制度性保障措施,持续优化饲料兽药审批制度,建立重点新产品审批绿色通道,完善饲料领域新产品评价监测制度。  据悉,为落实《实施方案》,农业农村部成立养殖业节粮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落实工作机制,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因地制宜细化实化落实举措,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各地要建立低蛋白饲料配方必需的小品种氨基酸、酶制剂等产品生产许可审批快速通道,认真做好新资源饲料化利用试点跟踪监管。研究出台人工种草支持政策的落实举措。同时,充分发挥畜牧兽医领域智库、产业技术体系、科研教学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等活动,有序开展新产品、新技术、好案例等评选推介,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5-08
  (记者 孙眉)近日,农业农村部、科技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中国科学院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构建梯次分明、分工协作、适度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  《实施意见》指出,切实把科技创新摆在农业现代化建设突出重要位置,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优化科技组织模式和创新范式,改善创新生态和科研环境,提升农业科技系统化组织水平和体系化攻关能力,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为农业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实施意见》强调,加快提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必须坚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农业科技公共性基础性社会性定位,坚持产业需求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明确到2035年,建成运转高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农业科技创新整体水平居于世界前列,实现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  《实施意见》部署了8项重点任务。一是强化相关科研院所、高校科技创新核心使命,二是加快培育壮大农业科技领军企业,三是优化农业科技创新组织机制,四是建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五是提升农业科技条件支撑能力,六是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七是推动农业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八是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生态。  《实施意见》要求,在中央科技委领导下,要加强农业科技工作央地联动和部际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建立农业科技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农业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和省域农业科技创新效能监测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调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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