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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冯建伟)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强化元旦春节期间渔船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指出,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元旦春节期间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聚焦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及时纠治安全检查走形式、整改整治做样子、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全面开展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督促船东船长严格落实渔船每次出海前安全隐患自查,按照本地抽查比例要求开展登船检查,重点落实防大风、防碰撞、防漏水、防侧翻、防火灾、防中毒的“六防”要求,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落实好《关于开展刺网渔船安全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等文件要求,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不漏一船。  通知要求,各地要强化应急值守,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渔船安全应急值守有关的通知》要求,要完善渔港渔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提升处理突发事件效能,做到“迅速响应、精准处置、及时上报”。各地要加强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船籍港地与靠泊港地协同监管机制,船籍港和靠泊港共同确认长期异地渔船清单,形成管理闭环,严防渔船失联失管。  通知要求各地要利用元旦春节期间渔民返港上岸过节的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积极营造“安全生产、平安过节”的浓厚氛围。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12-26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证书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第八条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中途承包的期限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应当由发包方依法组织拟定,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对于因村民居住分散或者人户分离等原因无法集中公示的,发包方应当采取其他方式告知,保障有关人员的知情权。  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事项时,成员无法在现场参加会议的,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会议,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参加会议。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由发包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承包合同。  耕地、林地承包合同文本应当参照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信息调查。  第十一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依法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和取得承包收益的权利。  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等不得有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原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退役军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承包期内,进城落户农户已经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农户进城落户后,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依据承包方对承包地的投入、剩余承包期限、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的,由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分立协议,并向发包方提交变更承包合同的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与分立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分别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承包经营户合并的,由请求合并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全部家庭成员签订合并协议,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申请。发包方审查同意合并的,应当与合并后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签订承包合同;不同意合并的,应当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农村承包经营户分立或者合并后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依法收回原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互换合同,并于十五日内向发包方备案。互换合同备案后,互换双方应当分别与发包方变更承包合同。  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意愿,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第十六条 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应当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在转让申请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者终止承包合同,并不得在承包期内再要求承包土地。  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无法定理由的,发包方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  第十七条 承包期内,除下列特殊情形之外,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二)承包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货币等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需要占用已发包土地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发包方可以为原承包方调整土地。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前款所列农村土地应当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在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代耕。  第十九条 调整承包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方依据本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地块位置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二)公示调整方案,且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三)调整方案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四)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  (六)发包方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调整方案;  (七)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或者变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依法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闲置、荒芜耕地;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  (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四)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  (五)毁林开垦、开垦草原;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破坏土地的行为。  发包方发现承包方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承包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加强对承包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因年龄、身体、就业等原因无法耕种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应当引导、支持承包方通过农业生产托管、土地经营权依法流转、代耕等方式进行耕种。  承包方暂时不耕种又不愿意托管或者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超过一年不耕种且不委托他人代耕,经发包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恢复耕种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组织代耕前,发包方应当书面告知承包方,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代耕期间,代耕者按照与发包方的约定享有代耕收益,同时履行承包方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承包方要求恢复该土地经营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应当在当季作物收获后将土地交还承包方。  第二十二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  (二)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获得承包地的;  (五)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签订协议交回承包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和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侵占。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侵占承包方应当享有的土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依据承包合同,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发包方可以组织承包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同步提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应当依据承包合同信息,将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载入。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权益的法律凭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变更、涂改。  第二十五条 互换、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者终止,承包方应当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换发、补发、注销等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可以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入股等方式经营。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  第二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制定具体的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承包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承包费支付方式等。采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案还应当包括承包底价。承包方案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费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共同议定。承包费纳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按规定统一管理。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结果应当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九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发包方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满后,发包方应当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同等条件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并实行分级审批。受让方在签订流转合同前,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审查审核申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应当公平合理,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收取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三十五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流转双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包方备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六条 土地经营权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有关禁止性规定。  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闲置荒芜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发包方可以催告承包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方自收到催告后十五日内未解除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造成严重损害、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要求土地经营权人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其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受托方不得超越委托方的授权,不得损害委托方和第三人的权益。受托方超越委托方的授权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原流转合同对再流转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及时公布流转供求信息,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引导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经营权流转档案制度。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相关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发包方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档案纳入村级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其相关的农村土地承包和经营权流转档案资料,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便利,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采集、传输、共享机制,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水平。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引导、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依法向农户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防范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四十四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解决。  双方当事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十五条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任何一方不得破坏纠纷土地的现状和生产条件,不得损毁纠纷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投诉、举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收到投诉、举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剥夺、侵害妇女、退役军人、进城落户农户等主体应当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未按规定发包、调整、收回承包地;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补偿;  (四)扣留承包合同,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流转合同;  (五)擅自扣留、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六)其他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自主权;  (二)强迫或者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  (三)截留、拖欠、侵占承包土地征收、征用和占用补偿;  (四)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  (五)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和调解申请不及时受理;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关于乡镇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参照适用本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12-19
(农民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琭璐)12月17日,记者从国家卫生健康委获悉,为落实“医疗卫生强基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发展防治康管全链条服务,按照“坚持定位、适应需求、合理布局、错位发展”的原则,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色科室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意见》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疗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等业务及医技科室建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辖区居民健康需求、人口老龄化、区域医疗卫生资源布局等因素,重点加强若干临床科室建设,形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基层优势和特色的科室,便利群众就近就医,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高品质健康服务需求。  2030年,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建成 1 个特色科室。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建设特色科室。  《意见》提出,特色科室应重点结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中的基本病种开展服务,原则上单个特色科室应连续三年年诊疗量不少于3000人次(10万人口以下县可酌减)或占机构总诊疗量比例不低于10%,开展住院服务的,入院人数占机构总入院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色科室服务要从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延伸拓展,实现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等系统连续服务。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12-18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2号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村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交叉任职。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一般不超过一年。  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一年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依法实行监督。  第八条 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村民。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九条 地方各级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成员由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有关换届选举工作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五)指导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村民委员会成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之前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方式和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实行近亲属回避。  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分工可以通过内部协商或者投票决定,并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同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开展对选举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时间、地点和选举程序;  (七)审核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  (九)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十)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二)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三)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且有意愿接受提名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其村民选举委员会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三章 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  第十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参加选举的村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或者从事村务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拟参选地出具的未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并且经拟参选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者从事村务和社区工作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次换届选举前,应当对上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情况进行确认。对死亡的不予登记,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予以除名,对新增有选举权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  第十八条 村民外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联系后本人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选举,且没有书面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可以不计算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总数内。  第十九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村或者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条件的应当同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选举日因故推迟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的变动情况,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  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  村党组织或者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提名推荐候选人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时,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作为其中一项职务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候选人提名推荐有效并报乡、民族乡、镇和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位公布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名单。同一职位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二十四条 提名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符合规定差额数的,被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即为候选人。  提名推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差额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预选。预选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方式进行,按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名单。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职位张榜公布。经过预选的,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没有经过预选的,同一职位的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原得票数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递补,候选人名额仍不足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再次组织提名推荐候选人,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补充的候选人。  调整后的候选人名单应当及时予以公布。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应当做如下工作:  (一)核实参加选举的人数;  (二)核实并公布委托投票情况;  (三)选举日五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形式;  (四)准备票箱和选票,设立选举会场或者投票站、流动票箱;  (五)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六)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下,投票选举采取召开选举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的形式进行。  采取选举大会形式的,可以组织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集中统一投票,也可以设立中心选举会场,辅之以分会场分别投票。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流动票箱。  采取投票站形式的,应当设立一个中心投票站,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分投票站。村民在选举日规定时间内完成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便民原则设立选举会场和投票站,进行直接投票。每个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必须有三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参与投票选举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可以按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进行,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凭本人有效证件领取选票。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代书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参加投票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村其他村民。  第三十一条 投票截止后,应当当场当众密封票箱、销毁未发出的选票。票箱应当在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监督下于当日集中到选举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并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监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当场确认选票是否有效,并将选票封存。  第三十二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票数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  选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对相应部分作废票处理。废票应当计入选票总数。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其他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余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余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一人的职务。如无声明退出的,只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则只保留得票最多的一人的职务;如果职务相同且得票数相等,应当继续组织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候选人外的其他村民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报乡、民族乡、镇和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依法进行资格审查后予以确认。  第三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此前确定的差额数,确定另行选举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经过另行选举,当选人已达三人以上但仍不足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暂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条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自行终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财务账目、村务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事务的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推选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换届材料收集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并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十日内,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等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接受村民监督。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罢免要求及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三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对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对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或者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拒绝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要求时,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罢免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职务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对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认定,按自动辞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在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成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  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六条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和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在五日内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备案。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二)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三)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五)妨碍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纠正;行为人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法剥夺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报复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伪造投票委托书、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方式阻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12-17
(新华社记者 韩佳诺) 记者15日从农业农村部获悉,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采取切实措施,深入实施智慧农业行动,为智慧农业发展按下“加速键”。  具体来看,我国智慧农业标准检测体系日趋完善。农业农村部编制印发《智慧农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发布实施《农机田间作业感知数据采集规范》等14 项标准;遴选认定首个农业农村部智慧农业技术装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填补了智慧农业检测机构的空白;启动智慧农业管理成熟度认证和农(牧、渔)场数字化场景认证研究工作,以认证促进产业规范发展。  智慧农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农业农村部充分发挥国家智慧农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作用,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和智能装备的创新研发。目前,病虫害多模态识别算法、蛋禽行为与发声特征智能识别技术、海洋牧场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自动评价模型等104项关键技术,以及大田作物表型机器人、精准饲喂装备与推料机器人等62项整机智能装备取得突破;遴选发布了大田农机装备自主作业、大豆智能设计育种等10项智慧农业主推技术。  智慧农业应用场景全链拓宽。农业农村部推进农业农村领域“人工智能+”行动,依托国家智慧农业创新应用项目等,深化拓展一批提质增效的数字化应用场景;推介发布大田智慧农场种植模式(水稻)等16个典型场景案例,涵盖育种、种养、加工和销售等各环节。  智慧农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农业农村部启动实施农(牧、渔)场智慧赋能计划,对规模化农业生产主体进行培训和数字化赋能,助力打造一批智慧农(牧、渔)场;启动“星乡村”“星农人”培育工作,通过人才培育、流量支持、产销衔接等一系列公益措施,扶持培育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乡村和发展带头人。  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农业农村部着力整合数据资源,推动建设农业农村系统数据共享、上下协同的大平台,加快重点业务数字化改造,实现业务和数据的横向打通、纵向贯通,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新华社 | 分享: 2025-12-17
● 从就业服务、创业服务、权益维护、旅途服务、文化服务、健康体检、关爱帮扶等七大领域,把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送到农民工心坎上  ● 今年全省的就业创业服务更加注重精准化,权益维护与旅途服务是专项行动的重点  (记者 刘春华)南充市顺庆区在5个重点乡镇的行政村设监测点,摸清返乡农民工底数,开展针对性就业指导;绵阳市安州区推出“情系务工人 健康伴您行”体检优惠活动,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健康服务……12月9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四川各地围绕返乡农民工的服务保障工作正在火热开展。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今冬明春急难愁盼问题,提升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四川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印发相关通知,部署今冬明春服务保障农民工专项行动,旨在聚焦春节期间农民工集中返乡契机,从就业服务、创业服务、权益维护、旅途服务、文化服务、健康体检、关爱帮扶等七大领域,把党委、政府的关心关爱送到农民工心坎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省的就业创业服务更加注重精准化。就业方面,各地将依托县乡村三级劳务服务体系及劳务协作机制,动态掌握农民工就业意愿与技能需求,开展针对性技能培训,并通过线上线下专场招聘,实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精准对接;创业方面,通过乡友恳谈会等形式,掌握返乡农民工创业诉求,助力优质创业项目落地。南充市顺庆区金台镇返乡农民工冯任奇,曾在返乡农民工专场坝坝会上吐露了自己想拓展销售渠道但缺乏资金的困难,后来在当地农民工服务中心帮助下申请到资金,解决了这一难题。  “权益维护与旅途服务是专项行动的重点。”上述负责人介绍,全省将推行欠薪治理“双交办”“双通报”机制,开展“安薪天府”等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欠薪行为;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速裁机制,并强化工会监督与省外农民工法律维权团建设。在旅途服务方面,将加强与交通部门联动,在交通枢纽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便民服务,组织“点对点”直达运输,并建立极端天气预警防范机制,保障农民工出行安全。  各地将依托各类文化阵地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文化生活。卫健部门将为返乡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健康咨询与体检服务,同时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心理疏导服务。针对返乡回流、生活困难等重点群体,全省将建立帮扶台账,组织“送温暖”活动;对于未返乡的农民工,各地将通过多种渠道加强联系,依托驻外机构开展走访慰问。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12-15
核心内容●固根本,明晰延包操作路径,细化了承包关系稳定的实施规则●强保护,筑牢权益保障防线,突出对妇女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承包地调整程序,切实维护公平正义●促流转,搭建规范交易框架,规定了流转方式、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等,旨在畅通土地要素流动渠道(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12月10日,记者从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获悉,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修订)》(下称《实施办法(修订)》),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这部时隔18年修订的法规,以“固根本、强保护、促流转”为核心,将为全省二轮土地承包集中到期后的延包工作(下称“二轮延包”)提供法治遵循,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与农业强省建设。立法补短板对标上位法回应实践需求  “现行《实施办法》自2008年3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副主任委员、省农科院党委书记、院长牟锦毅介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两次修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颁布,以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政策推进,原《实施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用于实践。牟锦毅提到,全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即将大面积到期,延包工作急需法律支撑,同时耕地撂荒治理等现实问题也亟待制度突破。  此前,省人大代表武秀峰曾调研发现,原《实施办法》对土地撂荒的约束机制与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存在衔接不畅问题,导致撂荒治理缺乏刚性依据。此次修订正是回应了这类制度性矛盾,通过与上位法全面对标,实现法治统一。三大着力点稳关系护权益促流转  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修订)》紧扣“稳定并长久不变”核心要求,构建起三大制度支撑体系。  固根本,明晰延包操作路径。针对二轮延包这一核心任务,《实施办法(修订)》细化了承包关系稳定的实施规则。这与四川正在推进的延包试点形成法治呼应——今年7月,广元市利州区已通过“一件事一次办”模式,为金洞乡村民张正国等颁发全省首张二轮延包不动产权证书,实现“合同签订+登记颁证”同步办理。《实施办法(修订)》的施行,将使这一创新实践在全省获得法律保障。  强保护,筑牢权益保障防线。《实施办法(修订)》突出对妇女等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规范承包地调整程序,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促流转,搭建规范交易框架。《实施办法(修订)》规定了流转方式、合同管理、风险防范等,旨在畅通土地要素流动渠道,既保护农户权益,又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构建安全、规范的制度环境。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2-12
到2027年 培育规模化服务组织超1000个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涵  12月10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从会上获悉,到2027年,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将超过5000万亩次,培育规模化服务组织1000个以上,累计服务小农户1000万户以上。  当前,四川正处在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节点。农业社会化服务作为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衔接分散经营与规模经营的关键纽带,是推动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支撑。发布会现场。受访者供图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共有3.4万个,全年服务面积达4850万亩次,其中粮食作物服务面积2706万亩次,年服务对象数量613.7万个(户)。  “《指导意见》以‘强主体、夯基础、优服务、促发展’为核心思路,从服务主体、服务领域、发展模式、基础支撑和要素保障五个方面进行系统部署。”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王晓勇在发布会上表示。  在建强多元服务主体方面,《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多元协同、融合发展”的服务主体队伍。具体包括培育专业服务公司,打造链条完整、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品牌;提升合作社服务质效,鼓励组建联合社或服务联盟;激活集体经济组织服务潜能,支持其提供生产托管、农资团购等服务;聚合补充力量,用好家庭农场就近服务等。  在拓展服务领域范围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服务从“单点突破”向“全链覆盖”升级。一方面针对不同区域粮油作物,强化集中育秧、烘干仓储、冷藏保鲜等薄弱环节服务;另一方面推动服务从产中“耕种防收”向产前、产后全环节延伸。同时布局建设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探索多功能集成、多中心协同模式。  在优化发展模式路径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以模式创新带动适度规模经营。将生产托管作为主推服务模式,因地制宜开展单环节、多环节或全流程服务,并建立集中连片服务协调与风险防范机制;推进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支持服务主体整合资源实现区域化布局;完善联农带农机制,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扩大规模,并依托“产量保底”“入股分红”“订单带动”等形式让农户共享增值收益。  在夯实服务基础条件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从基础设施、农机推广、科技支撑三方面筑牢保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农机研发推广,推广无人机、遥感监测等智能装备;构建科技服务支撑体系,推动科技人才下沉,搭建科研院校、专家与服务主体对接平台。  在强化要素保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从政策、人才、机制、监管多维度发力。强化财政金融支撑,允许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合规农事服务中心建设;落实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优惠,支持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健全人才培育机制,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为从业人员落实社保待遇;优化省、市、县三级体系运营,探索村级协办员酬劳制度;健全标准监管体系,加快制定服务标准,推进信用建设和协同监管。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2-11
  为帮助广大养殖场(户)有效应对当前生猪价格下行的困难局面,国家生猪产业技术体系根据冬春季节养殖特点,总结了生猪养殖降本增效的经验做法,形成技术指导建议,供广大养殖场(户)参考。科学选种选配 提升繁殖效率  严格选种。育种场应坚持开展性能测定,加快基因组选择等新技术推广应用,提高选择强度,针对节粮、高繁、快长、抗逆等关键目标开展持续选育,用数据指导选种,为全行业提供优质种源保障。种猪扩繁场、商品母猪场要严把引种关,引进高健康水平、高遗传性能种猪,加快更新淘汰高龄、低产、有肢蹄问题、屡配不孕等低效母猪,从源头上提升养殖效率,降低固定成本摊消。对于中小养猪场(户),抓住母猪效率这一核心,种苗采购时除健康指标外,密切关注生长育肥期料重比、生长速度、死亡率等关键指标。有经验的养殖场可选择地方猪种作母本,生产内二元、内三元优质商品猪,提升产品价值。  精准选配。冬春季节种猪选配是全年生产成功的关键,建议采用三元配套模式,父本选料重比低于2.5、日增重高于850克的优质种公猪,通过优配优、避免近交等精准选配措施,确保后代生长性能稳定,提升商品猪出栏品质。对于中小养猪场(户),坚持做好档案记录,确保血缘清晰,可从国家或区域种公猪站购买优质精液,做好配种前精液质量检测,并应用混精等技术提高母猪受孕率、产仔数,减少配种损耗。  科学优化种群结构。3~6胎是母猪黄金生产年龄,无论是规模场还是中小养猪场(户),应及时淘汰高胎龄、体弱、产仔数少的母猪。理想结构为1~2胎母猪占30%~40%,3~6胎母猪占50%~60%,7胎及以上母猪不超过10%,母猪年更新率维持在40%左右,育种水平高的养殖场可适当加大更新力度。  做好种猪饲养管理。冬春季节低温、高湿、光照不足等因素常导致母猪繁殖效率下降。空怀母猪应采用短期优饲、快速增膘,做好发情刺激,保证14~16小时光照时间,也可采用运动混群等措施,促进母猪快发情、多排卵。妊娠期母猪应减少早期应激,保障胚胎着床,妊娠中、后期分阶段精准饲喂,控制膘情,保证胎儿发育和泌乳,防止流产,提高分娩率,同时通过返情检查、B超妊娠等综合措施,及时发现空怀母猪,降低非生产天数。分娩与哺乳期母猪重点是保证顺利分娩、减少炎症,提供优质哺乳母猪料和仔猪教槽料,保证母、仔猪健康,及时对仔猪断奶,提高哺育率。种公猪应提供营养均衡的全价日粮、适当运动控制好膘情,确保最佳体况。优化饲料配方 降低养殖成本  就地取材。利用地源性饲料原料是实现生猪养殖降本增效最核心、最持久的策略之一。规模养殖场要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采用当地易获得的杂粮谷物资源,配合使用酶制剂,替代部分玉米;充分利用棉籽粕、菜籽粕等杂粕资源,配合使用氨基酸,应用低蛋白日粮技术,科学精准配料,在保证营养的同时降低饲料成本。中小养猪场(户)应尽可能选用本地生产的饲料原料,有效减少运输成本。同时,积极探索利用当地粮油加工厂副产物,经妥善处理后替代部分商品饲料。  精准营养。冬春季节,猪只需要消耗更多能量维持体温,会降低饲料转化率。一方面,适当增加日粮浓度,提高维生素、有机微量元素水平,提升饲料消化效率,降低应激。另一方面,采用分阶段精准营养策略,仔猪给予膨化玉米、发酵豆粕等易消化原料,或采用高品质教保料,提高饲料营养利用率;生长育肥猪适当降低蛋白,提高能量水平,加快生长速度。同时,合理利用益生菌、酶制剂、中草药提取物等添加剂,改善猪群健康,实现有效降本。  精准投喂。中小养猪场(户)可尝试对不同生长阶段的猪群进行分群饲养,配置差异化日粮,避免营养不足或过剩。科学精准投喂,少量多餐,避免饲料浪费。饲喂过程中,做好保温和通风,保证充足饮水。冬季温度低,可适当延长育肥期,但要防止体重过大,降低饲料转化率,影响养殖效益。加强疫病防控 保障猪群健康  完善生物安全体系。冬春季节是非洲猪瘟、腹泻、口蹄疫等病毒病的高发期,坚持“切断、阻隔、清除”的原则,配备隔离、清洗、消毒和烘干等设施,严格分区管理。做好入场车辆和物资的检测消毒,人员严格淋浴更衣,选择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等适宜低温条件的高效消毒剂,尽量采用温水配制消毒液。冬季老鼠会向温暖猪舍聚集,是非洲猪瘟等病毒病传播的重要媒介。要堵塞门洞、做好灭鼠,并有效实施隔离、清洁消毒、防蚊蝇、驱鸟等措施,系统阻断病原传入和场内传播。养殖场(户)尤其是使用地表水的养殖场(户),应确保水源安全卫生。加强引进种猪健康管理,做好引进猪只健康检疫、隔离观察、免疫预防和入群检测工作。实行全进全出与批次化管理的养殖场(户),每批出栏后应彻底清洗消毒。  做好重点疫病防控。对于非洲猪瘟,应执行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开展早期监测,防范病毒感染。对于口蹄疫,可采用疫苗实施全群免疫,同时加强消毒。对于流行性腹泻,做好疫苗的跟胎免疫,严格产房保温与卫生管理。对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做好种群净化,维持群体稳定,改善空气质量和减少应激。对于猪瘟、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猪支原体肺炎等,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选用合格疫苗,定期监测抗体,优化免疫程序,淘汰免疫耐受个体。对于猪传染性胸膜肺炎、猪链球菌病、猪巴氏杆菌病、猪回肠炎等,可采用疫苗免疫,治疗应选用敏感药物并轮换,加强耐药性评估,不滥用抗生素。强化生产管理 提升养殖效率  推广批次化生产技术。批次化生产是通过把母猪分成相同数量的组,每一组按照同样的规律生产,实行严格全进全出的一种生产管理方式。例如,四周批次化生产模式可实现全部产房同时全进全出生产,产房所有哺乳仔猪都是同一周龄,对环境温度、湿度需求一致,便于集中进行温度调控,能有效阻断疾病传播,提高产床利用率,可增加15%的断奶仔猪数量。  强化环境控制。产房环境温度应保持在24℃~26℃,并为仔猪提供保温箱,确保出生第一周箱内温度稳定在32℃~35℃。及时擦干仔猪体表、剪脐消毒,确保仔猪尽早吃上初乳,科学免疫,提高抗病力。弱仔可单独保温、少量多次喂奶。冬春季猪舍保温要做到“防风不闷气”,用草帘、塑料布封堵贼风时应注意防火。不能自动通风的猪舍,可选择中午时段打开南侧窗户进行通风换气,每次10~15分钟。南方冬季湿度大,要特别注意夜晚仔猪保温和通风,切忌夜晚通风量过小,影响仔猪健康。猪舍应勤清粪、勤换垫料,舍内湿度控制在60%~70%为佳。  优化粪污处理工序。养殖场(户)应采用节水饲养、水泡粪或刮粪板清粪工艺,减少粪污量。粪污经堆沤、堆肥或厌氧发酵腐熟后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亦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集中处理利用。周边农田面积不足、难以完全利用的,应采用经济实用技术处理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或达标处理后回用、排放。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12-08
  (韩宁宁 张秀英 记者 杨惠)近日,农业农村部第968号公告正式发布了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牵头制修订的《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兽药中添加辅料快速筛查法》两项新标准,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注入“强心剂”。这一创新成果不仅填补了行业技术空白,更标志着我国兽药风险防控体系迈入精准化、智能化新阶段。  2019年,中监所组织制订的《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首次建立了153种药物紫外光谱图库,成为兽药非法添加筛查的“利器”。然而,随着近年来兽药行业的发展,阿莫西林、伊维菌素等常用兽药及氟雷拉纳、马罗匹坦等热门新兽药均未被纳入图库,导致筛查存在“盲区”。部分企业违规添加图库外药物逃避监管,严重威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为此,团队历时2年攻关,在超高效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基础上,优化检测流程,新增71种药物光谱图,实现“从常见到新型”的全覆盖,为打击非法添加行为提供“火眼金睛”。  同时,兽药制剂中辅料的紫外吸收常导致筛查的假阳性结果,干扰执法判断。更严峻的是部分企业擅自变更处方,违规添加增益粉、抑菌剂等未备案辅料,扰乱市场秩序。调研发现,辅料光谱图库缺失已成监管痛点。  辅料虽非主药,但违规添加仍然可能引发安全性、耐药性等风险。新标准首次建立了22种常见辅料光谱图库,实现辅料定性判断,有效排除假阳性干扰,同时为监测企业违规变更生产工艺的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新标准有效提升了筛查效率,通过光谱比对,快速锁定非法添加物,缩短检测周期;同时强化执法精度,减少假阳性误判,提高案件查处效率;此外,新标准还助力推动行业规范,倒逼企业合规生产,净化兽药市场环境。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中监所践行‘四个最严’要求、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动实践。”中监所有关负责人说,从153到246,不仅是数字的叠加,更是监管能力的跃升。中监所以科技之力破解行业难题,用标准之笔书写责任担当,为兽药安全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火墙”。未来,中监所将继续以科技创新为驱动,完善兽药全链条监管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力量。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12-08
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四川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  (2025年11月26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健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和规范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村土地为基础、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农场发展纳入农业农村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家庭农场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农场促进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扶持、指导、服务、规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林草、税务、气象、邮政管理、供销等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助做好家庭农场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支持长期稳定务农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场。  鼓励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等创办家庭农场。  第五条 家庭农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名录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对本地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的具体要求作出细化规定,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工作,并将家庭农场名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家庭农场名录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家庭农场管理服务信息化,引导家庭农场多场景使用数字编码标识。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利用数字编码信息为家庭农场提供服务。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对家庭农场开展专业辅导、法律法规宣讲和政策解读,引导家庭农场规范经营管理。  第八条 家庭农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家庭农场依法依规可以享受财政的直接补助和项目支持,对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生产经营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各类人才政策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农业相关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职业技能评价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家庭农场经营者教育培训、生产扶持、风险防控、社会保障等方面配套政策。  家庭农场经营者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通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缴纳较高档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方式提高保障水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家庭农场建设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提供支持,将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科研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产业化龙头企业、社会组织等开展科技指导与服务,帮助家庭农场经营者提高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可以依法通过租赁(转包)、股份合作或者其他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价款、方式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经营权流转优先权。  流转期限届满后,原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为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鼓励家庭农场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为达成流转意向的家庭农场和流出方签订合同提供指导,引导家庭农场规范流转土地。  第十四条 家庭农场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商定方式获得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家庭农场从事种养业生产经营所需设施用地,以及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安排。  对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辅助设施合理用地需求依法给予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升装备水平、开展优质农产品认证登记、农产品加工、营销推广、技术培训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覆盖家庭农场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担保机构应当为家庭农场贷款提供优质担保服务,简化服务流程,降低融资担保成本。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家庭农场提供低门槛、低成本、高效率并与农业生产周期相匹配的贷款产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构建涵盖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提升家庭农场风险保障能力。  鼓励保险机构在政策性保险以外,为家庭农场开发商业保险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建立健全包括农产品生产、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等全流程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灌溉、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以及在农村建设的仓储保鲜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信、住建等主管部门应当鼓励能源供应企业对家庭农场申请安装动力用电、用气的实施建设费用减免,对家庭农场养殖、农产品烘干所需的用电、用气、动力用油给予价格优惠。  第二十条 鼓励家庭农场采取农艺节水、工程节水、管理节水等节水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商务、农业农村、供销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帮助家庭农场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  鼓励电子商务平台采取降低入驻门槛和促销费用等措施,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线上销售。  鼓励家庭农场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推动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家庭农场申报、使用“天府粮仓”等区域公用品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注册地理标志的家庭农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休闲农业、智慧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和农业服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传承优秀农耕文化和传统手工艺。  支持家庭农场种植粮油作物,发挥家庭农场在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家庭农场向粮经复合、种养循环、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模式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或者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小型农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家庭农场作为建设管护主体。  鼓励家庭农场参与农田水利、农业产业强镇、现代农业园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各类涉农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领办或者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农户共同发展。  鼓励家庭农场组建行业协会,开展社会化服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订单农业、基地共建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内容,对在家庭农场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示范带动效果显著的家庭农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家庭农场应当遵守农村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农田水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闲置、荒芜耕地;  (二)损害农田水利、林网等基础设施;  (三)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害土地、其他农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擅自改变流转经营土地的农业用途;(五)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套取政府扶持项目和资金;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家庭农场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家庭农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12-08
(新华社记者 古一平)记者12月3日从农业农村部获悉,农业农村部近日制定印发《2026年互联网经营农药专项治理行动方案》,联合有关方面依法整顿互联网经营农药市场秩序,严查互联网农药经营资质,规范农药产品信息展示,强化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以专项治理行动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推动构建监管长效机制。  具体来看,农业农村部将制定负面清单,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基础上,对一些特定农药品种进行严格管理。列入负面清单的农药品种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互联网经营农药重点监测名单,加强与第三方平台交流,健全问题产品查处机制。  加大抽检力度,开展互联网经营农药产品抽样监测,对于假劣农药产品和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严处、“露头就打”。  加强协调联动,强化互联网经营农药监管跨部门、跨区域和部省联动,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  推动社会共治,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解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形成多元监管合力。
新华社 | 分享: 2025-12-05
标准应结合四川独特的风土、山水、气候等优势,既要设置准入门槛,又要有通用性  标准应是安全、可信的,在口感方面,要与其他地区的鸡蛋形成区分  标准应是“可追溯为骨架、生态安全为底线、营养风味为亮点”的三位一体体系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裴玉松)11月27日至28日,四川省畜牧业协会蛋鸡业分会2025年会在绵阳市举行。会议期间,活动主办方启动了《四川优质鲜鸡蛋》《四川优质鲜鸡蛋生产规范》两项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助力“四川产”鲜鸡蛋实现价值跃迁。大会还邀请了养殖、品牌、渠道、物流等蛋鸡产业链上的相关嘉宾登台分享,为四川鲜鸡蛋团体标准制定出谋划策,力争推动“川蛋”实现优质优价。制图/瞿洋  多年来,四川雷司令公司的鸡蛋在零售渠道经营稳定,结合一线实践经验,该公司联合创始人兼首席商品运营官张涵分享了他对四川鲜鸡蛋团体标准建设的看法。“应结合四川独特的风土、山水、气候等优势,制定一个相对通用的执行标准。”张涵认为,这个通用性标准既要设置准入门槛,也要能覆盖一定比例的蛋鸡企业。  中小养殖户如何看待四川鲜鸡蛋团体标准的制定?自贡市天成畜禽养殖专合社理事长杨洪给出了答案。作为省内中小蛋鸡企业负责人代表,他通过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将蛋鸡基地打造成“四川省蛋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基地每年可产鲜鸡蛋1000余吨。杨洪认为,四川鲜鸡蛋团体标准对“川蛋”形成区域品牌影响力、提升市场竞争力有很大帮助,最终能让鸡蛋卖出好价钱,让养殖户增加收益。  围绕如何助力四川鸡蛋团体标准建设,京东蛋类采销经理苏小芳、顺丰速运四川区行业发展部消费品行业负责人冯平安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用户角度出发,苏小芳注意到,消费者虽关注好鸡蛋的标准,但对“具体什么才是好鸡蛋”并没有明确感知。“从技术角度来说,这个标准首先应该是安全、可信的,在口感方面,也要与其他地区的鸡蛋形成区分。”苏小芳如是建议。冯平安则表示,四川的生态优势(如山地散养、洁净水源)是“四川鸡蛋”的天然背书,标准则需将其量化为养殖密度(如每只鸡活动面积≥5平方米)等硬性指标,与别的地区标准形成差异化。  “溯源”是大家在提及四川鸡蛋团体标准制定时的高频词。张涵认为,标准制定最核心的是要实现全链条可追溯,避免出现价格与品质参差不齐的问题。“鸡蛋到底来自哪个地方?来自哪个养殖场?它的生产记录是什么样的?”苏小芳也认同溯源的必要性。在冯平安看来,标准应是“可追溯为骨架、生态安全为底线、营养风味为亮点”的三位一体体系,单一维度无法支撑“优质优价”的目标。  今年10月,四川(夹江)禽蛋交易市场已建成投用。四川青衣厚全总经理李光树介绍,该平台将覆盖禽蛋产销、流通、价格、品牌、产业金融与大数据等多个领域,实现鸡蛋从养殖基地到餐桌的全流程溯源,为四川鸡蛋团体标准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2-03
生态成效显著  长江禁渔成效卓著,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提升两个等级产业框架确立  形成由26个国省园区集群引领的“四带一高地”发展格局育种取得突破  自主选育2个水产新品种,实现“零”的突破加工能力倍增  新培育水产精深加工企业17家、加工量增加6000吨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11月28日,全省水产高质量发展暨建圈强链推进会在成都新津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十四五”以来,四川新建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1112台(套),新培育水产精深加工企业17家、水产加工量增加6000吨,分别较“十三五”末增加130%、150%。未来,四川将以产业建圈强链为重要抓手,做实生产供应链、做强精深加工链、做优品牌价值链,把水产产业建成千亿级现代化大产业,助力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  立足水源、气候等资源禀赋,四川因地制宜布局建设稻渔综合种养带、冷水鱼产业带、长江上游特色渔业产业带、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带,加快建设西部名优鱼类种业高地,形成了分区发展、特色鲜明的“四带一高地”发展格局。目前,全省已形成以26个国省园区集群为引领,1695家规模养殖基地为骨干,57家国省级原良种场为支撑,1720家水产养殖企业为主体的产业体系,搭建起千亿级现代水产产业“四梁八柱”。  在科技支撑方面,四川选育稻渔综合种养适宜品种10余个,成功培育乌鳢“玉龙1号”、长吻鮠“川江1号”等2个水产新品种,实现四川水产新品种育种“零”的突破。同时还建立了300余人的省级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库,组建88人的水产科技专家服务团,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新品种30余个。  推动渔旅融合深度发展,四川积极发展餐饮、垂钓、科普教育等多种休闲业态,打造升钟湖国际钓鱼节、三岔湖休闲垂钓等标志性渔旅目的地50余个,经营主体、游客接待人数和经营产值较“十三五”末分别增长9.0%、19.7%和16.3%。  强化品牌培育,推进“四川早虾”“天府鱼子酱”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新培育“天府粮仓”精品水产品牌8个、地理标志水产品27个、名特优新水产品15个,“雅鱼”“资中鲶鱼”“苍溪鳖”入选中国地理标志农产品(水产)品牌声誉前100位。  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四川实施生态养殖、种业提升、尾水治理、用药减量、饲料替代“五大行动”,推广鱼菜共生、以渔抑藻等健康养殖模式,累计创建国家级健康生态养殖示范区10个,培育国家级“五大行动”骨干场户320家、示范面积达15.8万余亩。  在长江十年禁渔方面,四川组建渔政协助巡护队伍3800余人,规模居全国第一。建成“亮江工程”监控点位 2894 个,实现禁捕水域全覆盖。同时,我省新设置重点水域监测点位134个、覆盖60%以上的水生生物关键栖息地,每年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超2000万尾,长江鲟野外繁育试验取得初步成功,川陕哲罗鲑实现全人工规模化繁育,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较“十三五”末提升两个等级。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2-02
(记者 行晓艺)近日,为进一步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当前,四川农业社会化服务仍有哪些短板待补?《意见》明确了哪些核心内容、呈现出哪些特点?思路清晰、目标明确  “四川农业生产仍以小农户为主,经营方式粗放、生产效率低下的状况仍然存在。”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挥着桥梁作用。  近年来,四川陆续出台《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统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  “此前政策多聚焦细分领域,此次出台的《意见》是在已有政策上的系统升级和全面深化。”上述负责人介绍,《意见》从服务主体、服务领域、发展模式、服务条件、要素支撑等五方面绘制“作战图”,总体思路是推动主体培育从“骨干引领”向“多元协同”发展,引导服务范围从“关键环节”向“全链覆盖”拓展。  在壮大服务主体、多元协同上,《意见》不仅继续支持各类传统骨干主体,还特别注重激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潜能,并引导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等深度参与,形成功能互补的服务集群。  在优化发展模式路径上,《意见》提出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主体+农户”“服务主体+银行+保险+农户”等服务模式,降低小农户接受服务的成本和组织难度。  《意见》还注重政策的集成与创新。例如,允许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并完善用地、用电等要素保障政策。  《意见》明确,到2027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超5000万亩次;培育规模化服务组织1000个以上;进一步提升粮油作物、农业特色产业的社会化服务覆盖率,累计服务小农户1000万户以上。含“科”量高、范围拓宽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服务领域范围的拓宽,包括服务品种、产业链延伸等。  “拓宽服务领域,能更好地满足小农户的多样化需求。”上述负责人说,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品类不够丰富,经济作物、特色农产品缺乏相匹配的产品。通过推动服务范围从主要粮油作物向果、菜、茶等经济作物拓展,从种植业向养殖业推进,可以使农业社会化服务覆盖面更广,满足差异化需求。  此外,拓展服务领域也是提升农业产业价值的迫切需要。支持服务环节从产中“耕种防收”向产前集中育苗、农资集采,以及产后烘干仓储、加工销售等环节延伸,构建农业生产全链条的服务体系,提升农业产业价值和效益。  “我们会补齐集中育秧(苗)、精量播种、烘干仓储、冷藏保鲜、饲草料加工配送等关键环节的服务短板。”上述负责人说。  记者注意到,《意见》的含“科”量也很高,提出推动北斗导航、人工智能、物联网等在农业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同时,围绕丘陵山区等机械化薄弱地区,推广无人机、遥感监测、定位系统等智能技术设备与数据平台,全面提升服务主体对新技术的获取、应用与创新能力。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11-26
●四川有3.4万多个村(社区),数量居全国前列  ●摘牌减负,大大提升了村(社区)的群众服务效能  (记者 樊邦平)年底将至,又是各项工作需要“总结”的时候,但雅安市雨城区大兴街道大寨村党总支书记李军不用像往年那样,忙于填报各种报表、记录和工作日志了。11月20日,腾出手来的李军和村“两委”干部们商量,近期要把村里的困难群众走访一遍,再开展一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讨论,让大家多“充电”。  大寨村的变化,源于我省实施的一项重要工作——摘掉村(社区)不合理挂牌,为基层减负。  辖区面积7.5平方公里的大寨村有户籍人口2361人,由于地处雅安市城乡接合部,这里抓发展、惠民生和保安全任务较重。上级部门在村里挂了十几块牌子,并派下10多项需“留痕”的任务,村“两委”干部在各种报表和总结材料中忙得不可开交。近年来,随着摘牌减负行动的实施,这里摘掉了不少牌子,繁琐的程序性工作少了,大家能腾出手来更好地服务群众。大寨村的变化具有代表性。村(社区)是离群众最近的地方,过去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上级各部门常常在村(社区)挂牌子、“戴帽子”。不少村(社区)都要挂十几个牌子,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因此要兼职当上田长、路长、交通劝导员等。达州市开江县白云村党总支书记张雅莉介绍,村“两委”只有5名干部,最多的时候却挂了20多块牌子,她最多时兼了8个职务。“其实,无论是巡查道路、山林,还是及时上报各类新发现问题,都是我们日常要做的。但挂了牌子后,就要做各种巡查记录,填巡查表格,年终还要写总结。”张雅莉说,摘掉10余个牌子后,村干部节约了近三分之一的时间精力。  “四川有3.4万多个村(社区),数量居全国前列。”省委社会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帮助基层减负,过去五年四川出台系列举措,系统治理基层“小马拉大车”顽疾,全面完成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编制,清理村(社区)内外部挂牌,只保留涉及基层党组织、村(社区)委员会、集体经济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必要的牌子。“十四五”期间,四川已为村(社区)摘掉20余万块不合理挂牌。通过摘牌减负,大大提升了村(社区)的群众服务效能。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11-21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敏) 11月18日至19日,全省建设“天府森林四库”现场推进会在泸州市叙永县举行。会议聚焦“打造全国‘森林四库’示范省”目标,总结过去一年阶段性建设成效,部署下一步分类推动、投资拉动、创新驱动、主体带动、广泛发动等5大重点任务。  自去年9月四川正式印发《建设“天府森林四库”实施方案》以来,该建设已历经夯基垒台、积厚成势的一年。记者从会上获悉,过去一年全省林草项目建设成果显著:启动项目300余个,完成投资40余亿元;10个林草项目纳入国家“双重”规划,争取中央投资27.7亿元;今年底将建成“天府森林粮库”高质量发展县10个、现代园区30个、基地100个。  会议宣读建设“天府森林四库”省总林长令,明确各地需坚持“三绿”并举、“四库”联动,将建设纳入地方“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统筹推进。市县两级林长要建立“林长+森林四库”工作推进模式,牵头推动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改革落地见效。各级林长要将推进“天府森林四库”建设作为巡林履职的重要抓手,及时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  会议充分肯定了全省“天府森林四库”建设的阶段性成效,并强调,要全力推进全国“森林四库”示范省建设: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抓好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建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发展“八大林粮”,规范“三种林下经济模式”,实施“六大工程”;挖掘“森林钱库”价值,壮大竹产业、木材产业,打造四川生态旅游品牌;提升森林固碳增汇能力,推动碳汇开发交易;培育种养大户,招引头部企业,优化营商环境。  针对下一步工作,会议提出5项要求:一是突出优势分类推动,钱库、粮库侧重壮大林业经济,水库、碳库侧重增强生态功能;二是抓实项目投资拉动,强化项目包装争取,加快落地建设,严格质效监管;三是深化改革创新驱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科技创新与林草种业创新;四是强化引领主体带动,大力招引头部企业,健全利益联结机制;五是强基固本广泛发动,增强基层能力,抓好统计监测,加强宣传引导,主动靠前服务。会议通报了“天府森林四库”典型案例,乐山市、叙永县、宣汉县五马归槽国有林场、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作交流发言。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实地考察了叙永县四川乌蒙山雨阳油茶科技有限公司、泸州永丰浆纸有限责任公司及水星现代竹产业复合经营基地,详细调研油茶产业发展、竹浆纸一体化产业链及现代竹产业复合经营模式。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1-20
——大力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训,赋能产业振兴11月18日,由南江县农业农村局主办邛崃市牟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承办的《南江县2025年高素质农民培训》粮油种植技术和畜牧养殖技术培训班在光雾山温泉酒店顺利开班。开班照片此次培训采用“理论授课+实践操作+案例解析+交流研讨”的模式展开,课程设置涵盖农业新技术应用、现代农场经营管理、农业防灾减灾、粮油种植管理技术、畜牧养殖技术、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核心内容,特别邀请科研院校技术专家及本地农业技术推广员组成的专家授课团队为参训学员授课,既聚焦前沿农业发展趋势,又贴合田间地头实际需求。培训期间,还组织学员到绵阳市和成都市内优秀农业示范基地实地观摩学习,分享成功经验,拓宽发展思路。科技兴农,人才为先,此次系列培训班的举办,不仅为南江县高素质农民提供了一个宝贵的学习机会,也为推动南江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邛崃市牟礼职业培训学校将全程做好教学组织与服务保障工作,全力为学员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助力参训学员为南江的农业发展和乡村振兴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5-11-18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涵)11月14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决胜‘十四五’续写新篇章”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二场获悉,“十四五”以来,四川持续强化农村教育保障,其中,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投入资金136亿元,惠及学生1571万人次;构建“奖、助、贷、勤、免、补”多位一体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116.2万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应读尽读”。  “教育是最大的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四川省委教育工委书记、教育厅党组书记陈冠松在发布会上说。  在教育发展水平方面,全省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已达87.88%,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3.59%。义务教育巩固率提升至96.84%,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保持在97.62%,“双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压减超过九成。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94.95%,新增2所职业本科学校,8所高校的14个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名单。  在教育保障水平方面,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年均增幅超过5%。动态完善学龄人口地图,基础教育“网链计划”搭建35个教学联盟,覆盖义务教育学区882个、普通高中822所。  在学校办学条件方面,全省统筹各类建设资金511亿元,系统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升、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高中办学条件提升、寄宿制学校建设、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等,与2020年相比,幼儿园校舍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分别增长26%、53%;小学校舍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分别增长9%、11%;初中校舍面积和生均校舍面积分别增长11%、12%;普通高中学校校舍和生均校舍面积分别增长23%、16%,高等教育校舍面积增长20%。  在教育服务发展能力方面,全省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位居全国第一方阵,“十四五”以来累计输送各类人才超过300万名。新增劳动力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56.7%。通过实施高等教育“登峰计划”,高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占全省立项总数近90%。同时,还建立28个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基地,获批42个国家“四新”项目、15个工程硕博士校企联合培养试点项目,5所高职学校入选国家现场工程师试点项目。  在教育综合改革与开放合作方面,全省高考综合改革平稳落地,艺术类招生在全国率先实现“考评分离”全覆盖。成渝教育协同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建设10个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试验区和9个培育实验区,推动22所高校的65个学科协同发展。不断壮大“朋友圈”,“十四五”以来与港澳中小学缔结“姊妹学校”137对,与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教育交流合作,新增10所留学生招生高校、18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建成10所孔子学院,“留学四川”“熊猫工坊”等品牌效应不断提升。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1-17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11月13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决胜‘十四五’续写新篇章”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第十一场获悉,“十四五”以来,四川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通过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让8200余公里减脱水河段重泛清波。  河流减脱水,指河流在特定情况下出现的水量减少或断流现象。这种现象可能由多种因素引起,包括气候变化、人类活动以及自然因素。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河流减脱水的重要原因,如过度开发水资源、建设水利工程等。自然因素如干旱等也会导致河流减脱水。  省水利厅副厅长、省河长制办公室副主任岳雷表示,5年来,四川建立了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体系,4.8万名河湖长巡河护河成常态,累计开展巡河879万余次,协调解决涉水问题60万余个。  2022年3月,四川首部河湖长制专项法规《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正式实施,各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单位履职尽责从“有章可循”迈向“有法可依”。此外,为破解跨界协同治理难题,四川与相邻7个省市全部签订联防联控联治协议,首创成立川渝河长制联合推进办公室。  与此同时,四川对河湖乱象进行了重点整治。例如,在加强水生态修复方面,成都市磨底河等8条河流纳入母亲河复苏行动,通过落实河湖长制,持续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全省5131座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基本完成,1709座有序退出,对2889座电站下泄生态流量进行监管。  “十四五”期间四川全面规划幸福河湖建设,围绕“安澜、生态、宜居、智慧、文化、发展”六个维度,明确到2025年建成100 条幸福河湖,2025 年到2030年期间建成315条,2035年全省规模以上河湖城镇建成区段总体建成幸福河湖。  记者还从会上获悉,“十四五”以来,四川污染防治攻坚实现历史性突破,生态环境质量创近20年来最好水平。其中,大气环境治理成效显著,PM2.5浓度去年首次降到30微克/立方米以下,从10年前40多微克/立方米,首次进入2字头时代,今年1至10月进一步降至25.3微克/立方米,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成绩。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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