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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条例》全文如下。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六)打击报复信访人;(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08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记者 李延霞) 银保监会4月6日对外发布《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从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增强保险功能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继续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要求各银保监局科学制定辖内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持续监测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情况和县域保险保障水平,督促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各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通知要求聚焦服务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以需求为导向强化中长期贷款等适宜的信贷服务。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方面,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大转贷款支持乡村振兴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大首贷户拓展力度;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断增强乡村振兴服务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聚焦吸纳进城农民较多的行业和区域,加大信贷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针对进城农民金融需求特点,研发专属产品。通知提出增强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功能作用。要求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通知还提出强化农村金融环境。要求各银保监局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完善涉农主体增信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切实防范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不当行为;引导农村地区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错位竞争、良性竞争等。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07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保护规划等,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二)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三)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情况;(四)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况;(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途管制情况;(六)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情况;(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八)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  第十七条 工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市政、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  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认定不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控制要求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相关规划。  第十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及需水情况,遵循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的原则,优先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统筹利用当地水和外调水,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和非常规水源。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重大引调水工程、调蓄储能工程,应当遵循确有所需、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与自然河湖、地下水共同构建系统完备、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水网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增强水资源战略储备、统筹调配和供水保障能力。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渠系配套和河湖水系连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汛限水位和旱限水位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水库蓄水和防洪功能。  水库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供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进行充分论证,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调整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确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地下水管控指标,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并对违法建设、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导致地面沉降等安全隐患的取水或者排水工程督促限期整改,依法封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配置集蓄雨水、地下工程排水、微咸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镇园林、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三条 盆地丘陵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干热干旱河谷半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山坪塘、水池、水窖、泵站等蓄引提工程设施,加大雨水集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加强排水管渠、渗水地面、雨水调蓄及滞洪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饮用水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加强农村供水标准化设施建设及改造,统筹推进城乡供水区域联网,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依法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江河源头、基本草原、湖泊、水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修复。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建立水资源趋势性变化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系统推进水土流失防治、水源涵养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土地沙化和石漠化治理、库区消落带治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体系建设和保护,防止天然湿地退化和草地沙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要素,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水库淹没区等重点区域予以补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补偿受偿区域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产补助。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逐级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按照水资源储备与涵养的要求、水资源调配的需求和可行性,实行差别化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等水资源超载地区制定超载治理方案,依法采取削减不合理用水、停止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强化节水及优化产业结构、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依法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对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进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的用途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不得将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新建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水位)泄放和监测设施。已建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江河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实施流域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  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管单位实施工程的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统一调度。  第三十五条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外调水与当地水的联合调度机制,优先保障调出区及下游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入区内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需求,并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况、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来水和需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调度信息化管理,强化监测和预报,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及时处置。  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在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预先报告当地河道、航道、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影响范围内产生的水位变幅、影响时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发出通报和预警,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调度。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新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区域内各行业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由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取水许可。  已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报送实际建设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失效,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三条 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延续申请,由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供水范围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  从公共供水管网取用规模以上水量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发挥单位水量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建设节水载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用水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及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管网规模以上水量的用水单位和创建节水载体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十七条 取水、供水、用水和退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有两类及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计量。供用水应当实施分级计量。  重点取水户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设远程在线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全省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在已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建立健全水文、气象、取用水计量、河湖水量水质控制断面、地下水、土壤墒情和用水对象等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节水认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重点取水户按照规定设置取水口标识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用水统计调查。  水工程运管单位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定期与各行业用水户核对确认实际供水量。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取用水量。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用水、保障民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构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价体系。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用水要求等因素,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定价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按照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市场化交易。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相关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便批准实施相关规划的,以及实施其他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本条例所称重点取水户,是指河道外地表水年许可取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户和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是指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以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五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07
●解决小农户贷款难题,将开展“整村评级授信”,落实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两免一优”支持政策●支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发展,将推进“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推广“农信快贷”,推进家庭农场“批量授信”,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针对农民合作社,将推广生猪“1 + N”产业链、“川茶贷”“果蔬贷”等特色信贷产品  ●将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需求提供项目贷款  (记者 史晓露 侯冲)为给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近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全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量身打造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四方面15条具体措施,包括全面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措施、积极服务全省乡村治理、建立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其中针对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我省出台了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支持政策。  为解决小农户贷款难题,我省将开展“整村评级授信”,落实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两免一优”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农户匹配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5年、最低利率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农户信用贷款,提升小农户授信和用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将发放最高额度5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脱贫小额信用贷款”。  为支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发展,全省农信系统将推进“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推广“农信快贷”,推进家庭农场“批量授信”,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我省还将复制推广“种植贷”产品模式,在还款方式、期限设置上与特色农业产业生长经营周期相配,额度最高200万元,期限最长10年,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  对于农民合作社,我省将推广生猪“1+ N”产业链、“川茶贷”“果蔬贷”等特色信贷产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丰富农民合作社融资模式。  在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方面,我省鼓励全省农信系统为集体经济组织匹配专属信贷产品,贷款授信额度最高500万元,信用方式最高100万元;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期限最长10年,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最长为3年;利率最低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全省农信系统将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及工厂建设、设施装备改造升级、信息化能力提升、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等资金需求提供项目贷款,支持四川省种质资源中心库建设、市县现代种业园区发展、新型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最高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  不仅加大信贷支持,还将强化服务措施。为强化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服务,我省将加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授信额度最高为项目总投资的70%,期限最长8年,利率最低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外,我省还将打造“金融+政务+村务+电商+民生+物流”六位一体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为农村居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政务服务、生活缴费、农村电商、通讯服务、物流快递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07
(记者 郝勇)记者4月4日从省总工会获悉,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日前通过网络形式召开。该基金会去年实施慈善帮扶项目200余个,覆盖帮扶职工(农民工)46万余人次,涉及资金3187万余元。  该基金会结合部分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大病救助、创业扶持、爱心助学、乡村振兴、生活救助等帮扶项目70余个,覆盖帮扶困难职工(农民工)45万余人次,涉及资金2071万元。发布实施关“癌”行动·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帮扶我省300名患恶性肿瘤职工缓解家庭困境。开展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实现我省女职工“两癌”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建立“大病救助服务站”的形式,先后在宜宾市、广元市试点,帮助大病困难职工(农民工)筹集治病钱、救命钱,已为700余位大病困难职工(农民工)或其家庭成员筹集900万余元。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06
(记者 杨梦帆)记者日前从财政部获悉,3月25日,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20亿元,支持11个冬小麦主产省通过实施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和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做好冬小麦促弱转壮相关工作。至此,加上2021年11月已下达冀鲁豫晋陕五省的秋收秋冬种资金14亿元,以及今年3月已预拨的2022年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6亿元,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夏粮小麦促壮稳产补助资金达到50亿元,为打好全年粮食生产第一仗,夯实粮食丰收基础提供了坚实保障。据了解,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相关省份统筹用好中央下达相关资金,落实地方投入责任,加快资金拨付执行进度,促进落实冬小麦促弱转壮关键措施,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04-02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 田晓航)国家中医药局等10个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了《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实现全覆盖等5个“全覆盖”的具体目标。  3月30日公布的这一行动计划提出,到2025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实现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15%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馆完成服务内涵建设;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基本实现全覆盖,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能够规范开展10项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基层中医药人才配备基本实现全覆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超过25%。  同时,到2025年,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院、门诊部、诊所)基本实现全覆盖,8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基层中医药健康宣教实现全覆盖,所有县级区域依托县级医院设置中医健康宣教基地,推动中医药健康知识普及。  《“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提出,做实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全面提升基层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公共卫生、健康宣教等领域的服务能力。  为此,行动计划提出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推进基层中医药人才建设等7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其中包括开展“中医阁”建设、招录7500名中医专业农村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每个县建设1个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等举措。  根据行动计划,到2025年,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人员配备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能力有较大提升,较好地满足城乡居民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为实现“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提供中医药保障。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01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洪瑜3月31日,《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沱江  本次审议通过的《条例》包括总则、储备与涵养、管控与调度、取水和用水、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58条,明确和重申了水资源工作的重要制度,要求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依法实现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就加强水资源储备与涵养作了明确规定,对加强地下水管理、统筹配置非常规水源、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等做了明确规定;对水资源管控与调度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污染排放等管控要求,提出了水资源配置原则和用途管制要求;对强化取用水管理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加强取水许可管理,推进区域水资源论证,强化节约用水。  该《条例》将对我省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长江黄河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发挥重要作用。  该《条例》是我省首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强化水资源保障和推进水资源刚性约束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4-01
农业农村部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记者 冯建伟 见习记者 王春植)为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自2017年以来,中国渔政连续第六个年度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方案》强调,“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2”)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亮剑2022”包括10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以摸排违法线索、严打非法捕捞、规范垂钓管理、强化经营监管、加强能力建设为工作重点,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完成好“三年强基础、顶得住”的长江十年禁渔阶段性任务。  二是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重点围绕落实船籍港休渔、强化执法巡查、聚焦重点对象、严管特许捕捞、强化全链条执法,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  三是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通过整治“三无”船舶、违规网具,对其组织公开销毁活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四是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重点强化栖息地监管、强化经营利用执法、严格特许利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  五是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加强渔船拆解报废执法、渔船身份标识执法、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工作,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  六是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重点落实禁渔渔船管理、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  七是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八是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执法合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  九是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严打违法电鱼活动、严打违法制售活动、加强执法监督考核,杜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现象,确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  十是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化推进“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  除10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要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亮剑2022”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部渔业渔政局会同部长江办统筹协调,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方案》要求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加强组织引导、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执法制度、助力扫黑除恶、强化执法保障、积极宣传引导的工作要求,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03-31
●我省已启动新一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确保耕地量质齐增,且可长期稳定利用  ●今年在用地管理方面将进一步核减不合理用地,从项目论证、选址等前端介入,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记者 寇敏芳)“突突突……”3月下旬,达州市渠县定远镇桔园村一片荒地中,村民忙着拔草,旋耕机在不远处作业。今年起,这片撂荒地将成为大豆玉米的产业田。据了解,该县通过探索“流转+整治+种植”模式引进企业开展耕地恢复,计划全年恢复耕地3万亩以上,目前已完成复耕3000亩。  这是四川耕地恢复行动的一个缩影。3月29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系统耕地保护工作视频会上获悉,我省正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耕地恢复方案,将明确目标任务和台账计划,稳妥审慎推进耕地恢复。  为了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去年底,国家已明确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在占补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进出平衡的要求,即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因“非粮化”问题流出的耕地,恢复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耕地流出怎么办?“各地流出去的耕地,必须找补回来。”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的考核指挥棒将更加精准严格,在制定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核细则时,将把进出平衡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坚决遏制“非农化”“非粮化”苗头。  目前,我省已启动新一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确保耕地量质齐增,且可长期稳定利用。此外,针对耕地碎片化问题,自然资源厅拟采取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的思路,实施田水路林村全要素综合整治,优化用地布局。  “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就是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今年在用地管理方面将进一步核减不合理用地,从项目论证、选址等前端介入,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在耕地保护的督察执法方面,今年将更加严格。省级督察“利剑”出鞘,将继续采取预警提醒、警示约谈、暂停用地审批、包片督导、定期调度等举措,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同时,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配置、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挂钩管理制度,增加地方违法用地成本,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刚性约束。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3-31
 ●严格耕地保护措施,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奖惩,推进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记者 刘佳)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为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新要求,适应新时代土地管理工作新需求,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省启动《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订。3月29日,《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完善耕地保护措施,严守耕地红线。《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明确,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细化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格耕地保护措施,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其他农用地,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立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一交易制度,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和闲置管理,遏制耕地“非农化”,管控耕地“非粮化”;严格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规定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奖惩,推进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  修订草案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和刚性约束作用,明确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细化四级三类规划的编制、审批流程,统筹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用地管理、地上地下空间利用,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现土地管理和利用全过程管控;严格国土空间规划的修改条件和程序,将国土空间规划的执行情况作为土地督察重点内容,明确违规修改规划的相应责任;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优先保障国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明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作出合理安排。修订草案明确,下放土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临时用地审批以及国有“三荒地”开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违法用地执法等事权,优化管理流程,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动态巡查和信用监管制度;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统筹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支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园用地需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草案立足民生保障,注重解决群众关注问题,明确完善预公告、调查、评估、安置方案、补偿登记、协议签订等土地征收程序,兼顾征地决定执行与农民合理诉求,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细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及要求,明确区片综合地价、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统筹节约集约用地与农民合理居住需求,重新调整全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并明确省级控制上限、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细化宅基地申请和审批流程,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3-31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阚莹莹3月30日,省农科院召开科技攻关年和人才建设深化年大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从今年到2025年,是省农科院科技攻关行动年,会上发布了《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加快科技攻关行动方案(2022~2025年)》,将聚焦生物育种、耕地质量、智慧农业等8个关键领域,到2025年,实现创制核心种质材料100份以上,选育突破性新品种100个以上,研制高新技术与绿色配套技术100项以上等“8个100”攻关目标。  方案明确了先导性任务、前瞻性任务、引领性任务、自主探索性任务和基础性平台建设任务五大重点任务,分别是创新科技攻关机制和模式为主的先导性任务,重点加快“1+3”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瞻性任务,重点实施“1+9”揭榜挂帅科技攻关引领性任务,重点开展“8+8”自主创新研究自主探索性任务和重点强化科技攻关平台建设基础性平台建设任务。  人才是推动发展的“第一资源”,会上发布了《关于深化新时代人才建设的指导意见》《院人才引进培养二十条办法(2022年修订)》及其《实施细则》等重要文件。未来,省农科院将着眼全方位培养、引进和赋能人才,明确引进一名国家级领军人才,一次性给予引才单位100万元专项奖励,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最高100万元的安家费、安排最高20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设立“院战略科学家工作室”,每年稳定支持300万元。结合院“1+9”揭榜挂帅科技攻关任务,培养领衔首席科学家。设立院青年自然科学基金,支持优秀科技人才发展;全职在站青年博士后人才年薪最高20万元,安排科研启动费。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3-31
(记者 王壹)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决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  《通知》提出,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3万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通知》明确,各地要完善基础制度,提升规范运营水平;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支撑产业功能;深化社企对接,激发主体发展活力;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  《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报告。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03-29
(记者 史晓露)3月25日,记者从省农业农村厅获悉,近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水产业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挖塘养鱼,防止“重渔轻粮”“非粮化”倾向。  《通知》要求,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挖塘养鱼。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综合种养的,确保沟坑占比、粮食栽种等符合要求。因历史原因利用农田挖塘养鱼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积极引导养殖户逐步调整种养结构和模式,大力应用稻渔结合新技术新模式,促进粮增产、渔增收。  要坚持稻渔结合稳粮。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广稻渔种养循环、池塘稻渔立体种养(浮板种稻)、池塘稻渔共作等多种稻渔结合模式,充分挖掘水产养殖水面资源潜力,增加粮食种植面积和产量。  要大力建设“鱼米之乡”,充分盘活和利用好稻田、水产等农业资源,提高粮食生产效益、保障粮食安全。要聚焦稳粮增收、以渔促稻目标,紧密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整合涉农项目投入,打造“鱼米产业兴旺、乡民生活富足、生态环境宜居、文化特色鲜明”的公园式美丽“鱼米之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3-29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商业养老金融今年将获得更大发展空间。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日前正式获批开业的国民养老保险公司,将重点发展养老年金保险、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商业养老计划等创新型养老金融业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此外,养老储蓄试点即将启动,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商业养老计划试点正在抓紧筹备。  2021年6月,六家保险公司在浙江省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2022年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将扩大到全国,并且养老保险公司将被纳入试点。  在养老理财方面,2021年9月,四家理财子公司在武汉、成都、深圳、青岛四地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目前,已有多个试点产品顺利发售。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透露,银保监会近期推出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建设,鼓励其参与养老金融改革,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新华社 | 分享: 2022-03-29
● 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 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 实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适当提高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 强化金融保险政策支持,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粮食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近日获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近日明确 2022年粮食生产重点工作及一揽子支持政策,要求各地全力以赴保夏粮小麦丰收、扩种大豆油料、做好农资稳价保供,稳住农业基本盘。  具体来看,2022 年中央财政将综合实施补贴、奖励、金融等一揽子政策措施。其中,将稳定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增支影响;支持新建1亿亩高标准农田,扩大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面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提升粮食生产综合能力;实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适当提高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切实保护农民种粮利益;强化金融保险政策支持,提高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粮食种植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实现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对粮食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  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由南向北全面展开的关键时刻。农业农村部指出,要抓紧协调推动化肥等农资保供稳价,针对化肥价格上涨等情况,从生产购销储运各个环节多想办法,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谋划增加特殊品种供应的整体考虑和工作方案,加强对种子、农药和柴油等监测调度,打通卡点堵点,保证春耕生产需要。全力以赴抓好夏粮田管,加密农情监测,实时精准掌握麦区天气变化和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指导督促各地抓住关键农时,落实好增施肥促弱苗转壮、肥水调控、一喷三防等稳产增产措施。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多点散发对秸秆离田、农资进村、农民下田、机手回乡等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与相关省份的协调沟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春耕生产。
新华社 | 分享: 2022-03-29
●从 4 个方面明确10 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各单位管好用好全省1.2万个村的3.4万名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  ●确保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不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坚强组织保障和干部人才支持  (记者 樊邦平)为更好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助力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省委组织部日前印发《2022年驻村帮扶工作重点任务》清单,从4个方面明确10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各单位管好用好全省1.2万个村的3.4万名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这是记者3月23日从省委组织部获悉的。  在压紧压实工作责任方面,主要是2项重点任务:统筹谋划推进工作,强调各级党委要把驻村帮扶工作作为有效衔接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谋划和部署推动;市县党委组织部门要健全常态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调度分析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强化派出单位责任,强调派出单位要切实担负人员选派及跟踪管理责任,加强与第一书记和工作队所在村的责任捆绑。  在从严加强管理监督方面,主要是3项重点任务:确保干部在村在岗,推动县乡两级严格落实考勤、请销假、工作报告、纪律约束等基本制度,督促驻村干部真正到岗到位、脱产驻村。保持队伍总体稳定,明确要求各地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驻村干部,保证驻村工作连续有序开展。深入开展调研督导,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牵头开展调研暗访,精准掌握驻村帮扶情况,相关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在推动有效发挥作用方面,主要是3项重点任务:分级抓好培训提能,统筹把驻村干部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安排,确保任期内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各级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加强具体指导,凡是到乡村调研都要实地了解驻村工作情况。用心用情履职尽责,要求驻村干部认真对照4项职责,逐项细化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对确有不胜任的,要及时“召回”、调整撤换。  在强化激励保障宣传方面,主要是2项重点任务:落实关心激励政策,督促各地各单位按规定落实工作经费、生活补助、抚恤救助等保障措施,常态推动省委关心激励政策兑现落实。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驻村工作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挖掘选树一批先进典型,用好宣传展示平台,大力营造见贤思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  “通过年初研制印发重点任务清单的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健全常态机制,为驻村干部扎实做好工作指明方向和路径。”凉山州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广元市苍溪县山水村第一书记袁杰说:“对照重点任务在村上开展帮扶,就像有了‘施工图’,对干好今年的工作更有信心了。”  省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统筹指导、调研调度,推动10项重点任务落地落实,确保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下得去、融得进、干得好,不断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坚强组织保障和干部人才支持。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3-28
  (见习记者 李浩)农资质量事关农业稳产保供,事关农民增收致富和农村稳定发展。近日,记者从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视频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大农资打假力度、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农业农村部坚持打假劣、优供应、惠民生、促发展,制定了2022年农资打假为民办实事十项举措。  一是开展农资产品质量大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检农资产品7万个,对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严查。  二是制定一批农资产品质量标准。制定50项农药等农资质量及检测方法标准,覆盖400种产品,完善农资质量标准体系。  三是推荐一批农资质量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一批能够开展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检测的部级质检中心信息,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检测服务。  四是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指导各地围绕农作物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业练兵、实战练兵和竞技练兵,打造一支敢办案、会办案、办铁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强化农资质量执法办案力度。  五是深入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贯彻落实《种子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套牌侵权行为。  六是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在风险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发布公告,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七是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全部赋码上市,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国家兽药追溯系统,所有经营企业注册入网实施追溯,持续保持“3个全覆盖”追溯管理。  八是联合开展农用薄膜监管执法行动。会同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农用薄膜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贯,开展产品质量抽查,适时公布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严禁非标农膜入市下田,推动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推进农田“白色污染”治理。  九是开展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在黄淮海小麦主产区,组织开展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调查,摸清机具质量状况,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督促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十是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和关键农事时节,组织各地深入乡村农户、走进田间地头,畅通优质农资供应渠道,普及农资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使用农资。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03-25
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部署做好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  通知提出,要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要求,推动全国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务工规模不低于3000万人,将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作为重点地区,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失业返贫的底线。  通知明确三项重点工作。一是深化劳务协作。健全东西部劳务协作和省内劳务协作机制,丰富拓展东西部人员输出、技能培训、权益保障、产业援建等协作内容,促进脱贫人口外出务工,努力将脱贫人口稳在企业、稳在岗位。  二是促进就地就近就业。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的优势特色产业项目,优先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比,动员脱贫人口参与项目建设;推动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壮大升级,对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人口给予奖补;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  三是组织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专项行动。引导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中、高等职业院校和技术院校教育,发挥建筑、物流、电力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作用,促进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脱贫人口就业帮扶的政策扶持力度,压实各方责任,凝聚多方合力,加强考核督促,营造良好氛围,高质量完成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各项任务,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新华社 | 分享: 2022-03-25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巴中市恩阳区财政局筹集资金3000万元,创新设立了防返贫致贫专项基金,在重点关注的脱贫户及监测户与返贫致贫之间,建立起安全细密的“防护网”,为防止返贫致贫筑牢了坚固屏障。  资金从哪里来?  多种渠道筹集,不断壮大基金规模  坚持多措并举筹措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源统筹作用,积极盘活脱贫攻坚期间的教育、医疗基金,整合使用财政资金、社会捐赠、商保支持、利息收入、慈善帮扶、基金收益等属于政策支持范围内的合法资金,多渠道筹集3000万元资金,分批注入,建立防返贫致贫专项基金。  同时,该专项基金采取“一年一结算、每年一注入”方式,及时补充基金,确保基金规模与解决易返贫致贫户需求相匹配。  基金该怎么用?  紧盯申报程序,提升基金使用效益  该专项基金采取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严格落实“户申请—村初审评议—镇(街道)复核—部门会审—公开公示—资金发放”六大环节,逐级把关、层层审核,确保基金用到关键处、帮到困难处,充分发挥效益。同时,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纳入监督检查的重要领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步加强专项审计、巡视巡察等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对骗取、套取和违规使用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处理。  哪些人能受益?  明确标准管理,确保基金使用精准  “我们专门制定了《巴中市恩阳区防返贫致贫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化明确救助对象、救助原则、救助标准等,还规定不得使用情形的6类“黑名单”,努力提高基金使用精准度,坚决守住返贫致贫风险底线。”恩阳区财政局负责人表示。  该专项基金救助对象主要是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在享受各种保障政策后,仍面临个性化困难或特殊困难的,给予专项资金支持解决困难。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已通过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较高,影响基本生活的,每户每年最高可申请享受扶助6万元;因突发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救助;因疫情、自然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每户最高可申请享受救助1万元。据悉,恩阳区自建立专项基金以来,该基金已救助18户20人42万元。(供稿:恩阳区财政局 陈五洲 邓亚平)
四川新闻网 | 分享: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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