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罗敏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为打造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和骨干队伍,该厅日前印发《四川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认定省级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重点服务组织提供评定依据,建立监测机制。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评定程序、监测和附则六个方面。
申报主体包括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农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家庭农场、其他服务主体等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包括公益性服务组织。
在申报条件中,申报主体应具备与服务能力、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应具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服务面积或服务对象数量居所在县(市、区)同类服务主体前列。具体而言,拥有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要设备设施,平原地区50台(套)以上,丘陵地区30台(套)以上,山区高原(少数民族地区)20台(套)以上;平原地区年服务面积3万亩以上,丘陵地区年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山区高原(少数民族地区)年服务面积 1 万亩以上。
按《办法》要求,服务对象满意率应在90%以上,在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农民增收作用上明显,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同时,建立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监测机制,对服务组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综合评价。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继续享有“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监测不合格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重点服务组织”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