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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三农新闻网绵阳讯(通讯员 长河川淼)​从多年查处的案例看,法纪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不断加强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保障思想统一、纪律严明、行动一致,这也是全党干部的行为准绳。现目前,尤其要结合党建经济、生态环境、民生安全等突出问题,持之以恒抓落实,真可谓恰逢其势。严明纪律是党组织从胜利走向新胜利的传统法宝与独特优势。有的人明知故犯、知纪破纪、知法犯法、无知无畏,在被处理时还认识不到问题严重性。其实,各项纪律规矩既是紧箍咒,更是护身符,必须时时处处严肃遵守。各级干部关键要把铁的纪律自觉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为准绳,这是守初心担使命,确保忠诚、干净、担当的一次次严峻考验。新时代十多年来,从严治党、惩治腐败、权力监管前所未有。各级干部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原原本本学、深入系统学,全面准确理解把握精神实质,搞清楚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自觉增强各种法纪律意识。不断在灵魂深处划出红线、筑牢底线。始终心存敬畏,随时紧绷法纪这根弦。联系实际遵章守纪,必须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防线,在行动上守好慎独慎初慎微关口,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主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不断把党纪国法转化为高度自律。铁的纪律就是干部行为准绳,通过融入日常生产工作生活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
四川三农新闻网 | 分享: 2024-04-23
(记者 王优玲)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22日对外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实现农房质量安全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普遍提升;到2035年,全面建立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农房建设品质大幅度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农村房屋量大面广,长期以来,以农民自建、自用、自管为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农房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用作经营的也越来越多,大量既有农房随着房龄的增长,安全隐患逐渐凸显。指导意见明确,强化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农房安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将农户自查、镇村排查、县级巡查、执法检查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指导意见明确,要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管理,农房用作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产权人和使用人要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确保房屋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对农房实施改扩建,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健全新建农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全过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合理安排农房建设用地,切实保障农房选址安全,严格规范设计施工,新建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新华社 | 分享: 2024-04-23
(记者 阚莹莹)近日,农业农村厅制定《“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要推动全省100个以上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建设1000个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集中连片粮油千亩高产片,带动全省粮食总产量每年增加5亿斤以上。  《方案》的重点是增加单产。随着四川不断消除撂荒地和非粮化土地存量,通过扩面积来带动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今年以来,四川全面启动实施粮食单产提升行动,把粮食增产的重心放到大面积提高单产上。“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是接下来3年全省提高粮食单产的重要举措。  作为四川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中,一次促进粮食单产大面积提升的针对性行动,“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将如何建设?重点任务将如何展开?布局四大片区,带动全省粮食单产提升  去年,四川粮食产量取得亮眼成绩。全年粮食总产718.8亿斤,全省粮食平均亩产增幅在13个粮食主产省份中排第一位。其中,四川建设的83个玉米、大豆百亩高标准示范片,9个“双高产”示范县,打造的40个“吨粮田”千亩示范片,为全省粮食产量增加发挥了重要作用,积累了丰富经验。  今年,四川提出力争全省粮食平均亩产增加3公斤。千亩高产片建设如何带动全省粮食平均亩产再“摸高”?  “要坚持稳面积、增单产两手发力,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推动不同区域协调发展、不同作物协同增产、不同技术模式协作比拼,逐级引领、稳步提高全省粮油产量和品质。”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说。  为此,《方案》按照“相对固定县、滚动发展片”的思路布局,按照种植气候、条件差异,将全省分为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区、攀西和川西北高原四大片区,并确定每个片区粮油千亩高产片的建设总数量和不同作物建设数量。  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和盆周山区将重点布局水稻、玉米、小麦、大豆、马铃薯和油菜六大作物千亩高产片,攀西和川西北高原重点布局水稻、玉米、小麦、青稞、马铃薯五大作物千亩高产片。  《方案》明确增产目标。2024—2026年,力争千亩高产片作物平均亩产每年高出本县平均水平10%以上。带动全省粮食平均亩产每年提高3公斤以上,总产每年增加5亿斤以上。油菜平均亩产高出本县平均水平5%以上,带动全省油菜产量保持稳定增长。  《方案》提出,力争小麦、马铃薯千亩高产片平均亩产每年高出本县平均水平15%以上。“目前小麦生产有丰富的先进技术储备,增产幅度大,规模化生产的整体产量高。只要技术到位率提高,就可大幅度提高单产,增产15%可以实现。”国家小麦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省农科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员汤永禄说。  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是一次对全省粮食高产典型的系统总结。“相比于之前的高产示范片建设,各项要求更加系统规范,目标任务也更加明确。”明确3项重点任务,启动一系列单产竞赛活动  《方案》明确了全力推进千亩高产片建设、开展百亩超高产技术攻关、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3项重点任务。  千亩高产片建设方面,要求各地优先选择生产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规模集中连片的区域为建设重点,整乡(镇)、整村推进建设工作。做到种植品种、物资供应、技术路线、指导服务、田间管理5个统一,提高千亩高产片规范化、标准化程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  百亩超高产技术攻关方面,支持市县农技推广单位、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关企业等组成各作物组别超高产攻关团队,聚合农技、种子、植保、土肥、农机等各领域力量,针对当地气候、土壤等因素,开展优良品种和配套集成高产高效技术(模式)研究,形成分区域、分作物的超高产集成技术(模式)1—2套,为千亩高产片提供主推(储备)技术。  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方面,鼓励生产经营主体拓宽经营范围,大力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大面积生产轻简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提升粮油生产综合效益。  为激发各地提高粮食增产的积极性,每项任务均明确将组织开展相关竞赛。“县域间,比建设力度、增产幅度;科研单位间,比模式创新、技术集成;种粮主体间,比产量效益、投入收入。通过系列工作举措,推动各类资源要素向单产提升集聚集中,形成工作合力。”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今年四川将启动一系列单产竞赛活动,在全省评选10个高产竞赛先进县、20个科技增粮先进单位、50个四川“粮王”,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进一步激发地方重农抓粮、科研单位兴粮、种粮主体务农种粮的积极性。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4-19
目标  ◎“十四五”期间,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181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0.28个百分点  ◎到2030年,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3900万亩;修复退化湿地18万亩;治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干旱半干旱等生态脆弱区863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6.3%实施  ◎全省划分为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川西高山高原区5个国土绿化实施区  ◎加快建设“天府森林四库”,重点生产木本粮食、木本油料、森林蔬菜、森林药材等七大领域“林粮”,推动实施优质高产笋用竹林基地、森林药材规范化基地等六大重点工程  ◎推进林草碳汇发展,重点开展扩大森林碳库容量、增加森林碳库储量、巩固森林碳库存量、提升森林碳库生态价值实现能力等4项主要任务  (记者 陈俊伶)近日,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印发《四川省国土绿化规划(2023—2030年)》,为“十四五”至“十五五”末期间全省国土绿化高质量发展定下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  根据《规划》,四川国土绿化工作将分两步走。“十四五”期间,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181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0.28个百分点。到2030年,完成造林种草等国土绿化3900万亩;修复退化湿地18万亩;治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干旱半干旱等生态脆弱区863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6.3%。全省划分为5个国土绿化实施区  西部为高原、山地,东部为盆地、丘陵……四川复杂的地形地貌决定了其丰富的生态本底。“家底越厚,越要科学规划、明确方向、制定目标,把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贯穿始终,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务求质效。”省林草局生态保护修复处负责人说。  2023年,省政府、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四川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提出将科学绿化作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的重要抓手。此次《规划》再次强调,要以科学绿化为引领,综合考量土地利用结构、水资源分布、地方经济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绿化方式,统筹实施,系统治理。  科学绿化以科学布局为起点。依托不同区域不同的生态环境,《规划》将全省划分为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地区、川西南山地区、川西高山高原区5个国土绿化实施区,并为各区域提供规划方向。  以成都平原区为例,针对其城镇化水平高,林草资源相对不足、分布相对零散,绿化空间有限的特点,《规划》给出探索国土绿化和区域城镇发展深度融合的方向,具体从加强农田林网建设、保护提升川西林盘生态景观资源、加大草原保护力度、加强草地资源管理等方面开展。科学开发资源建设“天府森林四库”  在增加森林数量的同时,更要提质。“目前仍存在整体质量不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固碳增汇等生态功能有待提升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森林不只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更具备多元功能与多重价值。  近两年,我省在着力开发林业产业之外,正在持续打造森林粮库和森林碳库。2023年12月,省政府印发《建设“天府森林粮库”实施方案》,明确要求树立“大食物观”,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省林草局则在近日提出建设“天府森林四库”(水库、钱库、粮库、碳库),为国土绿化注入新动力。  加快建设“天府森林四库”是《规划》强调的主要建设任务之一。具体来看,包括重点生产木本粮食、木本油料、森林蔬菜、森林药材等七大领域“林粮”,推动实施优质高产笋用竹林基地、森林药材规范化基地等六大重点工程。最终实现到2025年全省林粮年综合产值达到1800亿元,到2030年全省林粮经营面积达到1亿亩、年综合产值达到3000亿元的目标。  推进林草碳汇发展方面,《规划》指出,重点开展扩大森林碳库容量、增加森林碳库储量、巩固森林碳库存量、提升森林碳库生态价值实现能力等4项主要任务;支持宣汉森林经营、天全大熊猫栖息地恢复、龙泉山城市森林、若尔盖湿地等林草碳汇项目。最终实现到2030年,全省森林碳储总量达到10亿吨以上,对全省碳中和贡献率不低于30%的目标。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  绿化目标与绿化路径已明确,还需确保绿化成效。  “国土绿化工作严格实行省负总责,市(州)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绿委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划》明确了各级政府开展国土绿化的主体责任,将一体谋划、一体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资金保障方面,《规划》明确,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支持国土绿化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投入支持,用好、用活现有金融政策,加大储备林项目开发力度。此外,各地还应不断健全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的政策制度,创新推行以奖代补、先造后补,强化产权激励,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土绿化。  《规划》同时提出强化科技支撑。具体来看,包括加强脆弱区生态治理、乡土树种草种挖掘与生态区划等关键技术攻关;积极推广国土绿化、良种繁育、种苗生产等先进实用技术成果应用;加强生态系统碳计量监测评估和国土绿化相关碳普惠方法学研究等。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4-15
●2024年至2026年,力争千亩高产片作物平均亩产每年高出本县(市、区)平均水平10%以上,其中小麦、马铃薯高出15%以上  (记者 阚莹莹)农业农村厅近日制定《“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6年)》,提出要推动全省100个以上县(市、区)建设1000个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集中连片粮油千亩高产片。  《方案》明确建设目标,2024年至2026年,力争千亩高产片作物平均亩产每年高出本县(市、区)平均水平10%以上,其中小麦、马铃薯高出15%以上。带动全省粮食平均亩产每年提高3公斤以上,总产量每年增加5亿斤以上。油菜平均亩产高出本县(市、区)平均水平5%以上,带动全省油菜产量保持稳定增长。  建设布局上,将全省分为成都平原区、盆地丘陵区、盆周山区、攀西和川西北高原四大片区,并确定了每个片区粮油千亩高产片的建设总数量和不同作物建设数量。例如,成都平原区21个县(市、区)布局建设131个粮油千亩高产片,安排70个水稻、3个玉米、33个小麦、1个马铃薯、24个油菜千亩高产片。  《方案》明确了3项重点任务。第一要全力推进千亩高产片建设,优先选择生产基础好、主体积极性高、规模集中连片的区域为建设重点,整乡(镇)、整村推进建设工作。全省每年组织开展粮油千亩高产竞赛,对各地组织推动、规范管理、展示效果和资源整合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要开展百亩超高产技术攻关。支持市县(市、区)农技推广单位、省市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关企业等组成各作物组别团队,开展超高产攻关。全省每年组织开展百亩超高产竞赛,对集成技术先进性、适应性和产量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评比。  第三是鼓励发展规模化生产经营。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开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服务,提高大面积生产轻简化、标准化、集约化、产业化水平。挖掘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中的高产典型,全省每年在规模不低于100亩的生产经营主体中组织开展高产竞赛,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和产量效益等进行综合评比。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4-15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3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内涵。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二是明确工作原则、健全工作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纵向补偿。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四是完善地区间横向补偿。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补偿机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五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社会力量以及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六是强化保障和监督管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对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且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资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条例全文如下: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可以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前款所称单位和个人,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应当获得补偿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统筹协同推进,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相关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第七条对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第九条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中央财政按照下列分类实施补偿(以下称分类补偿):(一)森林;(二)草原;(三)湿地;(四)荒漠;(五)海洋;(六)水流;(七)耕地;(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前款规定的补偿的具体范围、补偿方式应当统筹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生态保护成效等因素分类确定,并连同补偿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依法向社会公布。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分领域制定。第十条在中央财政分类补偿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制度,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补偿力度。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要求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实施分类补偿或者由地方财政出资实施分类补偿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落实资金。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根据自然保护地类型、级别、规模和管护成效等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使用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生态保护地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稳步推进不同渠道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统筹使用,提高生态保护整体效益。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第十四条国家鼓励、指导、推动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生态保护实际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协调下级人民政府之间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第十五条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一)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二)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三)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四)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第十六条对在生态功能特别重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跨自治州、设区的市重点区域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以给予引导支持。对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的,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可以在规划、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七条开展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以下称补偿协议),明确下列事项:(一)补偿的具体范围;(二)生态保护预期目标及其监测、评判指标;(三)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保护责任;(四)补偿方式以及落实补偿的相关安排;(五)协议期限;(六)违反协议的处理;(七)其他事项。确定补偿协议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现状、生态保护成本、生态保护成效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所签订的补偿协议。生态保护地区应当按照协议落实生态保护措施,生态受益地区应当按照约定积极主动履行补偿责任。因补偿协议履行产生争议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必要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决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执行。第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补偿协议期限届满后,根据实际需要续签补偿协议,续签补偿协议时可以对有关事项重新协商。第四章 市场机制补偿第二十条国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模式。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第二十三条国家鼓励、支持生态保护与生态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在保障生态效益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发展生态产业应当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参与方式,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市场经营开发主体,充分发挥其在整合生态资源、统筹实施生态保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和核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补偿资金落实到位。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实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完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二十六条国家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十七条国家完善与生态保护补偿相配套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完善绿色金融体系。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市场建设,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第二十九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实施效果的宣传,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三十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十一条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以虚假手段骗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由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 分享: 2024-04-11
(记者 李梓溶) 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政务 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获悉,四川去年通过升级改造手段,支持边远民族地区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不配套、专家资源不足等难题取得明显成效,今年将继续实施县级交易场所升级改造。  据了解,四川边远民族地区和欠发达县域公共资源交易保障设施欠缺、评审专家资源缺乏,公共资源项目经常需要到成都等地才能成功开展交易活动。去年,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多方筹集资金64万元,引导小金县、九龙县等8个边远民族地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以“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为主要内容的交易场所升级,实现项目业主就近组织交易、监管部门就近监督、经营主体远程参与、专家远程评审。 据测算,每个项目的业主单位平均可节省差旅、交通等交易成本4000元以上。  “今年,我们还将继续支持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升级改造,支持范围由边远民族地区扩大到欠发达县域,通过 2—3年时间整体提升四川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服务保障能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首批计划投入48万元,支持6个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场所升级改造,其中欠发达县域占到4个。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4-09
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陈炜伟 李昌瑞) 记者8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了解到,国务院近日印发《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方案(2024—2030年)》,全面实施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全方位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  行动方案提出,到2030年实现新增粮食产能千亿斤以上,全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行动方案明确了“巩固提升口粮、主攻玉米大豆、兼顾薯类杂粮”的分品种增产思路,提出巩固提升优势产区,挖掘其他地区潜力,调整优化粮食生产格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将聚焦720个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指导地方加快实施农业节水供水、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振兴、粮食单产提升、农业机械化提升、农业防灾减灾等支撑性重大工程。
新华社 | 分享: 2024-04-09
  (记者 杨梦帆)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通知》要求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  《通知》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强化问题整治。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踪溯源,形成工作闭环;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04-0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保护规划等,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情况;  (四)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况;  (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途管制情况;  (六)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情况;  (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  (八)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  第十七条 工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市政、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  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认定不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控制要求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相关规划。  第十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及需水情况,遵循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的原则,优先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统筹利用当地水和外调水,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和非常规水源。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重大引调水工程、调蓄储能工程,应当遵循确有所需、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与自然河湖、地下水共同构建系统完备、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水网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增强水资源战略储备、统筹调配和供水保障能力。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渠系配套和河湖水系连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汛限水位和旱限水位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水库蓄水和防洪功能。  水库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供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进行充分论证,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调整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确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地下水管控指标,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并对违法建设、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导致地面沉降等安全隐患的取水或者排水工程督促限期整改,依法封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配置集蓄雨水、地下工程排水、微咸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镇园林、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三条 盆地丘陵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干热干旱河谷半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山坪塘、水池、水窖、泵站等蓄引提工程设施,加大雨水集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加强排水管渠、渗水地面、雨水调蓄及滞洪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饮用水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加强农村供水标准化设施建设及改造,统筹推进城乡供水区域联网,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依法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江河源头、基本草原、湖泊、水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修复。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建立水资源趋势性变化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系统推进水土流失防治、水源涵养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土地沙化和石漠化治理、库区消落带治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体系建设和保护,防止天然湿地退化和草地沙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要素,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水库淹没区等重点区域予以补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补偿受偿区域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产补助。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逐级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按照水资源储备与涵养的要求、水资源调配的需求和可行性,实行差别化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等水资源超载地区制定超载治理方案,依法采取削减不合理用水、停止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强化节水及优化产业结构、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依法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对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进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的用途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不得将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新建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水位)泄放和监测设施。已建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江河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实施流域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  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管单位实施工程的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统一调度。  第三十五条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外调水与当地水的联合调度机制,优先保障调出区及下游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入区内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需求,并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况、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来水和需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调度信息化管理,强化监测和预报,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及时处置。  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在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预先报告当地河道、航道、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影响范围内产生的水位变幅、影响时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发出通报和预警,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调度。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  (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  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新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区域内各行业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由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取水许可。  已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报送实际建设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失效,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三条 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延续申请,由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供水范围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  从公共供水管网取用规模以上水量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发挥单位水量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建设节水载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用水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及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管网规模以上水量的用水单位和创建节水载体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十七条 取水、供水、用水和退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有两类及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计量。供用水应当实施分级计量。  重点取水户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设远程在线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全省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在已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建立健全水文、气象、取用水计量、河湖水量水质控制断面、地下水、土壤墒情和用水对象等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节水认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重点取水户按照规定设置取水口标识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用水统计调查。  水工程运管单位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定期与各行业用水户核对确认实际供水量。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取用水量。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用水、保障民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构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价体系。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用水要求等因素,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定价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按照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市场化交易。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相关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便批准实施相关规划的,以及实施其他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本条例所称重点取水户,是指河道外地表水年许可取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户和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是指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以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五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4-08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 近日,四川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筹资方案》(简称《方案》),对标全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未建成村和规划建设任务,每年将从未建成村中支持建设2000个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方案》提出,2024—2028年,四川计划筹集到村中省财政资金将达210.7124 亿元,共支持建设10000个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宜宾市南溪区两木村酿酒专用粮园区。(财政厅供图)  去年以来,四川出台了《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四川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工作推进方案》等文件,明确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重点任务、推进机制等。《方案》明确,四川将通过政策对接、项目匹配、责任落实等途径,构建“来源清晰可统筹、任务明确可持续、精准使用提绩效”的省级筹资保障机制,推动中省市县四个层级,以及农业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等不同领域涉农资金,进行跨级次、跨领域整合协同。  在筹资项目类别方面,包括扶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公路建设等27个项目,涵盖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方方面面。“我们将根据各类项目整体规划布局、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分类、分项目明确分配到村比例或额度。”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比如实行因素法分配的项目资金,必须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年度建设任务作为资金分配因素之一,且比重不能低于10%。  《方案》明确,县(市、区)是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方案制定、任务落实、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此,县(市、区)要建立复核备案机制,及时梳理形成到村补短补缺清单,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自主安排落实,并在每年年底前将落地到村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摸排清楚,确保资金精准投入到年度任务村。同时,省级筹资责任部门还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科学评估、统筹安排、确保纳入筹资方案的项目资金总体投入规模不减的前提下,通过新增、替换、动态调整项目等方式落实筹资任务,让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科学、务实推进。  《方案》还制定了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涉及的项目范畴。负面清单明确纳入筹资方案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与环保政策、耕地保护政策、农产品质量安全政策、粮食安全政策等规定相违背的事项。“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集中力量解决资金短板,加快建设生活宜居、发展宜业、治理有效、环境优美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省委农办相关负责人说。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04-08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4月2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四川将从源头防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发力,全力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当前,全省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灭火最吃紧的时间节点。”四川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张宏伟介绍,为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四川将重点抓好多项工作。  压紧压实防火责任。四川将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进一步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压力传导至工作末梢,把责任压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强化源头防范管控。四川将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排查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推进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巡护监测和对特殊人群的管理,严格执行林区施工等生产用火审批制度,加大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查处力度,坚决遏制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川将进一步聚焦高火险预警地区,提前启动应急机制,将优势兵力、物资装备布防前置到高火险区、重点部位,确保响应及时、高效应对。  提升民众防火意识。四川将结合四川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月,持续开展“最美森林草原守护员”评选、防火答题挑战赛等宣传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防灭火政策措施。通过曝光典型案例,观看警示教育片,组织公开承诺等方式,引导群众警钟长鸣。  安全高效处置火情。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和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科学制定处置方案,严明火场纪律,协调各方行动,强化全过程安全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有力有序安全处置,坚决避免盲目施救、指挥不当造成人员伤亡。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04-03
  (记者 朱凌青)近日,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巨灾保障需求,金融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财政部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发布对完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加快推动巨灾保险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扩展巨灾保险责任,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在现有的破坏性地震的基础上,扩展增加台风、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提升基本保险金额,实现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翻倍,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对于现有保障内容之外的保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04-01
● 以人员下沉为重点,全面推开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协同联动● 积极落实好推动城市医疗资源下沉的政策措施,多措并举激发上级医疗机构下沉优质资源的积极性  (记者 杨彦帆)国家卫生健康委27日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介绍,2024年卫生健康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是创造性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工作方针,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将以人员下沉为重点,全面推开紧密型医共体建设,加强县乡村医疗服务协同联动;积极落实好推动城市医疗资源下沉的政策措施,分层有序做好县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支援工作,多措并举激发上级医疗机构下沉优质资源的积极性。  27日上午,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西昌市举办了全国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集中示范活动暨“名医走基层 志愿服务行”活动。“中国好医生、中国好护士”月度人物志愿服务总队通过专家义诊、医学咨询、健康科普,深入凉山州医疗机构进行带教查房、业务讲座,把健康服务送到百姓身边。  米锋说,2018年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号召先进典型开展“名医走基层 志愿服务行”活动。去年2月,在凉山“三下乡”活动上成立了“中国好医生、中国好护士”志愿服务总队,总队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宣传司,队员为卫生健康系统先进典型代表。成立这个总队,就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名医走基层 志愿服务行”这一品牌活动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对地方和专业领域的指导联动,形成品牌矩阵,让医疗志愿服务能够做到常下乡、常在乡、常惠乡。  在四川,“万名医护走基层”已经成为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布局、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品牌活动。“一年来,四川全省医疗志愿服务活动场次近万场,参与专家、志愿者4万余人次,直接惠及群众近200万人,为群众节省看病费用1亿元。”四川省卫生健康委主任徐斌介绍,当地组建了“省总队、市(州)支队、志愿服务团队、志愿服务小分队”四级队伍,志愿服务团队每队是10至30人,志愿服务小分队每队是5至10人,省总队、市(州)支队分别达1400余人、1.1万余人。
人民日报 | 分享: 2024-03-29
(记者 李丹)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社会事务工作暨清明祭扫服务保障工作会上获悉,清明节即将来临,四川部分地区陆续进入祭扫高峰,各级民政部门将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将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倡导公共交通和错峰出行,严防发生山林火灾事故。  随着气温回升、天气转暖,群众外出郊游、踏青、祭扫活动增多。祭扫高峰时,公墓内人群拥堵、踩踏风险增大;个别群众携带香蜡纸钱进山上坟,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各地要充分做好预想、预判、预防工作,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将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及时修订清明祭扫服务保障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特别是针对入口道路较窄、陡坡较多的公墓,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措施。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祭扫高峰期人流监测预警、交通疏导,协调媒体及时发布祭扫信息和交通路线,倡导公共交通和错峰出行;要会同林草部门,压紧压实乡镇、村(社区)责任,安排专人做好集中安葬点、散埋乱葬点的祭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山林火灾事故。  聚焦群众服务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质量。各地民政部门要创新推出便民惠民举措,通过增设便民服务窗口、绿色通道、祭扫专线、祭拜专区,拓展网上预约、代客祭扫等服务;持续开展“鲜花换纸钱”“丝带寄哀思”等绿色祭扫服务,积极组织清明诗会、集体共祭、节地生态葬仪式等活动,满足祭扫群众多样化需求。  清明节前后,四川各地将开展“仁孝四川·绿色殡葬·平安清明”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革除丧葬陋习,树立现代、文明、生态的殡葬理念。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3-28
(记者 邵明亮)3月25日,记者从四川省河湖保护和监管事务中心获悉,近日省总河长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千江万河清理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已启动。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对纳入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的万余条(个)河流、湖泊、水库,组织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全面清零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存量问题,坚决遏制河湖库“四乱”增量问题,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河湖水域岸线全链条监管,推动全省河湖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大提升,全力保障河湖安澜,建设人民满意幸福河湖。  例如,在“去存量”方面,省总河长办公室要求对2018年以来通过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水利部(含流域管理机构)移交,省级遥感图斑核查、河湖长制暗访和进驻式督查,自查自纠、群众投诉举报等发现的河湖“四乱”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开展“回头看”,认真查找是否存在虚假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反弹等问题。  4月1日至4月30日,是专项行动全面摸排阶段。省总河长办公室要求各市(州)迅速开展全覆盖问题摸排,建立问题台账,并于4月10日前将问题全部录入四川省河湖长制信息化平台;要对严重影响防洪、威胁工程安全的“四乱”问题立行立改、边查边改,必须在汛前(5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销号。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各市(州)要持续整治“四乱”台账内问题,并强化动态排查整治,12月底前台账内问题要完成整改销号。  本次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河湖长制省级考核。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3-27
  (龙新)日前,农业农村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24年4月1日至7月31日,在沿黄九省(自治区)同步开展2024年黄河休禁渔期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切实维护黄河休禁渔期秩序,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专项行动明确四项主要任务:一是严打非法捕捞行为。紧盯关键环节、重点群体和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投入,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执法质效;加强行刑衔接,强化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二是实施流域分段管控。黄河河源区和上游水域实行常年禁渔,要强化常态化巡护,实行全时管控;中游和下游水域实行阶段性休禁渔,要严查“三无”船舶涉渔、电毒炸鱼等严重违法行为;海河交汇区域要重点盯防海船逆流非法捕捞。三是加强市场销售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实行全环节监管,溯源倒查非法水产品来源,斩断“捕、运、销”黑色利益链。四是强化垂钓监管。多措并举加强垂钓活动监督管理,严查各类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禁用钓具钓法,防止以休闲垂钓为名从事非法捕捞生产作业。  两部门强调,开展专项行动是落实黄河休禁渔期制度、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沿黄各地渔业渔政和公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联动、区域联防,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更高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反黄河休禁渔期规定违法违规活动,确保黄河休禁渔期制度执行到位、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养护。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03-26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春分已过,农忙当时。四川大春生产随着天气转暖而由南向北陆续展开,进展顺利。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省春耕备耕工作视频调度会获悉,今年全省粮油生产整体形势较好,全省已育播粮食1520万亩,进度符合预期,有条件、有基础完成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作物整体长势优于上年  今年全省各地在田作物整体长势优于上年。体现在大春预期“好”,各地农资供应充足,春播条件总体好于上年;体现在工作干劲“足”,全省各地积极响应、迅速行动,对小春田管和大春备耕等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和推动。  全省小麦、油菜等小春作物进入田间管理关键时节。从苗情上看,当前全省大部农区气候总体适宜,土壤墒情良好,加之关键技术落实到位,小春生产形势平稳向好。全省冬小麦、冬油菜一二类苗占比分别达91.2%、89.2%,均较去年增加2.7个百分点以上。泸州、宜宾、广安等地普遍反映,今年小麦、油菜整体长势明显好于上年和常年。努力实现小春“开门红”  会议要求各地锚定全年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按照“固基础、稳面积、提单产、减损失、增效益”的思路,切实抓好小春田管、大春稳面、单产提升、防灾减灾、督促考核5个方面重点工作,全力以赴打好全年粮油生产第一仗,努力实现小春“开门红”、大春“面积稳”、全年“产量增”。会议还对今年生猪生产、巩固脱贫成果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强调和安排。  今年,四川省将坚决稳住全省耕地总量,持续实现全省年度稳定耕地净增加,有力支撑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聚焦提升单产是重点  今年四川将启动“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通过高水平建设1000个千亩高产展示片、340个百亩超高产攻关方和一批连片高产典型,集中打造一批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成效展示窗口。  去年,四川川粮食总产量达718.8亿斤,再创历史新高。今年,四川提出力争全省粮食单产再提6斤的目标。“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是单产提升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  会议指出,“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结果将作为重要指标应用于考核。各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点,分片明确技术专家、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和具体举措,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大面积单产水平提高。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03-26
(记者 燕巧)3月22日,记者从全省春耕备耕工作视频调度会获悉,聚焦提升单产,今年四川将启动“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通过高水平建设1000个千亩高产展示片、340个百亩超高产攻关方和一批连片高产典型,集中打造一批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成效展示窗口。  去年,四川粮食总产量达718.8亿斤,再创历史新高。今年,四川提出力争全省粮食单产再提6斤的目标。“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行动是单产提升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  会议指出,“天府粮仓·百县千片”建设结果将作为重要指标应用于考核。各地要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点,分片明确技术专家、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和具体举措,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大面积单产水平提高。  春分已过,全省农业生产全面进入大忙时节。截至目前,全省已育播粮食1520万亩,进度符合预期。会议强调各地要抢抓有利时节,按照“固基础、稳面积、提单产、减损失、增效益”的思路,重点抓好小春田管、大春稳面、单产提升、防灾减灾、督促考核五项重点工作,全力以赴打好全年粮油生产第一仗,努力实现小春“开门红”、大春“面积稳”、全年“产量增”。另外,会议还对今年生猪生产、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进行了强调和安排。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3-25
●全年力争完成水产品总产量180万吨以上、渔业经济总产值750亿元以上  ●完成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2万亩  ●川渝联动共建“巴蜀鱼米之乡”,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面积10万亩  ●推进川南早虾、天府鱼子酱和内资鲶鱼鮰鱼白乌鱼产业集群建设  (记者 燕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近日印发《2024年全省水产工作要点》,提出全年力争完成水产品总产量180万吨以上、渔业经济总产值750亿元以上。这是我省首次提出水产品总产量达180万吨以上目标。  水产品稳产保供方面,今年我省将实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通过全面提升池塘标准化生产、信息化管理和尾水处理能力,完成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2万亩;充分挖掘大水面资源,发展“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的大水面生态渔业。  项目建设方面,将在20个县(市、区)持续推进“鱼米之乡”建设,川渝联动共建“巴蜀鱼米之乡”,建设稻渔综合种养示范面积10万亩。做好“土特产”大文章,积极培育以水产为主导的省级优势特色产业乡镇。建立健全水产产业集群建设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分集群召开现场推进会,推进川南早虾、天府鱼子酱和内资鲶鱼鮰鱼白乌鱼产业集群建设,积极申报实施四川省长吻鮠黄颡鱼鮰鱼国家级产业集群。  科技推广方面,将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建设水产绿色健康养殖骨干基地80家以上。持续推进水产育种技术攻关,支持建设白乌鱼保种及创新育种繁殖基地,抓好长吻鮠“川江1号”、乌鳢“玉龙1号”新品种推广工作,新增养殖面积5万亩。同时建立种业重点企业“一对一”联系机制,支持国家级水产种业阵型企业、水产原良种场改善繁育基础设施,更新优质亲本,提升良繁能力,打造长江上游名特优水产种业高地。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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