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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世芳)6月18日,中共四川省委在成都举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新闻发布会,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省委新闻发言人郑莉,省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改革办常务副主任李文星,省委副秘书长杨立,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高中伟,财政厅厅长黎家远,商务厅厅长惠朝旭,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陈光浩,介绍全会有关情况,解读全会精神。聚焦文旅深度融合发展主题绘就“诗”和“远方”的四川画卷发布会上,郑莉介绍了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大会主要精神。其中提到,这次省委全会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支撑性、引领性、带动性的文旅重要品牌、重大项目、重点举措。比如,在总体目标上明确到2027年、2030年分两步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在方向思路上,提出“文化为魂、旅游为体、科技赋能、保护优先”的原则要求;在品牌塑造上,提出打造“锦绣天府·安逸四川”的文旅品牌;在产业发展上,提出推进文旅产业全域全业态发展;在优化环境上,提出提升文旅服务品质和消费体验;在改革攻坚上,提出培育壮大文旅经营主体、深化文化事业单位和国有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设文化和科技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等。此次全会专题研究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杨立表示,全会确定这一主题,就是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挖掘四川文旅资源潜能,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更好发挥其综合带动效应,努力绘就“诗”和“远方”的四川画卷,一步一步把习近平总书记为四川擘画的蓝图变为美好现实,更好展示中国式现代化的万千气象。鼓励首发经济、小店经济点亮四川安逸生活的“百城烟火”此次省委全会提出全力打造“锦绣天府·安逸四川”文旅品牌。谈及下一步的宣传推广计划,高中伟介绍,要建设世界级文旅地标,将进一步提升三星堆—金沙、九寨沟—黄龙、大熊猫、峨眉山—乐山大佛、青城山—都江堰等品牌知名度,推出具有全球吸引力的精品路线;做靓特色文旅名片,建设一批文艺创作基地、网络视听和影视产业园区,扶持和推出一批像《哪吒》系列电影这样的精品力作,支持成都建设世界文化名城和世界旅游名城等。文旅产业和扩大消费紧密相联、相互促进,四川将通过创新消费场景、丰富消费供给、开展消费活动来提振文旅消费。“成都是全国首店第三城。”惠朝旭提到,今年以来,《哪吒2》手稿首秀、华为首款鸿蒙电脑首发、LABUBU快闪城市首展等热门活动在这里密集布局,探首店、逛首展、看首秀越来越成为来四川旅游的新时尚。“对此,我们将做好首发经济,对落地四川的高能级首店予以激励奖励,建设天府首发经济集聚区,今年引入首店1000家以上,举办首发、首展等活动2000场以上。”惠朝旭说。同时,四川将兼顾各类经营主体,分类开展帮扶支持,实施“百品千店”天府烟火小店提升计划,用3年时间精心培育1500家以上烟火小店,用小店经济点亮四川安逸生活的“百城烟火”。四川还将拿出多少“真金白银”支持文旅深度融合发展?黎家远透露,全省将统筹整合50亿元设立四川省文旅商贸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文旅商贸产业。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5-06-19
(记者 刘佳)6月18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召开第44次(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有关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有关会议精神以及省委常委会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传达学习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王雁飞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致第二十届西博会的重要贺信精神,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精神,强调要立足本职找准贯彻落实的结合点着力点,强化立法引领,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组织人大代表积极反映群众呼声和诉求,更好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落地见效。要深化对外交流宣传,全方位、多角度展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会议强调,学习宣传贯彻省委全会精神,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省至关重要的政治任务,要充分发挥人大立法、监督、代表等职能作用,将省委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到人大各项工作中。要聚焦文旅融合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加快推进古籍保护利用、古蜀道等立法修法工作,加强对文旅融合领域前瞻性、引领性立法项目研究。要加大对旅游条例、世界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为文旅深度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要积极组织引导人大代表深入开展视察调研,提出高质量议案建议,通过构建“法治引领—监督落实—代表参与”的全链条工作体系,为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会议还传达学习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讨论了关于召开全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的请示。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罗强,党组成员、副主任彭琳、刘坪、朱家德、何礼,党组成员、秘书长贾瑞云出席会议。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19
(记者 阚莹莹)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8部门制定并印发《四川种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大提升三年实施意见(2025—2027年)》(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力争到2027年培育一批高产稳产、绿色优质、抗病抗逆宜机的突破性新品种,1—2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种业龙头企业。全省“三杂”制种面积达到40万亩以上,生猪育种核心群达到1.8万头以上,建成国家核心种公猪站。通过三年时间,四川种业综合效益得到大幅提升,现代种业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加快由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迈进。  《意见》把深入推进种业科技攻关列为首个重点任务,明确要开展种源关键技术攻关,选育一批优质、高产、绿色、高效、广适的突破性新品种,关键是构建“政府+市场”需求凝练机制,动态征集企业和高校、院所需求,推进“科企联合、企科联合”的科研模式。此外,《意见》还明确了建好种业创新平台载体、全力提升供种保障水平、加快优良品种推广应用等重点任务。  保障措施上,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支撑和开放合作。明确要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川种振兴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种业企业科研人员按规定享受优青人才高级职称绿色通道政策,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支持企业在境外建设研发和生产基地,开展品种出川筛选试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18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为进一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乡村全面振兴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出台《农业农村领域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十九条措施》(下称《措施》),聚焦种子农药肥料、畜牧兽医、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渔政、基础设施建设、惠农补贴及专项资金管理、涉农金融活动及农村社会治理等八个重点领域,强化全链条监管,切实防范各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措施》以精准监管筑牢防线,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放在首位。在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安全方面,《措施》部署“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无证经营等坑农害农行为,强化行刑衔接与案例曝光;畜牧兽医领域推行“全覆盖+专项”监测,严查饲料兽药违规添加,压实主体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则加大抽检力度,严打禁限用药物,完善溯源体系保障“舌尖安全”。  在惠农政策落实方面,《措施》突出规范与监督:严格执行惠农补贴“一户一档”和村级公示,推行“一卡通”阳光发放,联合纪检监察等部门严查截留挪用;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强调规范管理流程,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确保项目质量;在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则要求建立全链条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措施》还提出,要加强涉农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开展普法提升农民防范意识;在乡村治理层面,健全矛盾化解机制,重点排查土地承包等领域风险,持续防范和整治“村霸”,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及禁赌禁毒宣传。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必须强化责任落实,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全方位防范涉农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秩序,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17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一老一小”既是牵动亿万家庭的关键小事,又是关系百姓幸福的民生大事。6月13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在四川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健全“一老一小”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有关情况。“我们已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打出了一套符合四川实际的‘专精特新’政策举措组合拳,用心用情用力为‘一老一小’撑起朝夕美好。”会上,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黄勇介绍。  通过系列努力,预计到2027年,全省普惠托育位占比达到60%以上,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将不低于68%,更多家庭将享受到便捷优质的托育服务,也将兜紧兜牢特困、低保、高龄、失能老人养老保障。  四川是人口大省,在全国人口发展格局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四川人口结构与全国一样发生深刻变化,老龄化、少子化趋势较为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快和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养老育幼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如何把“一老一小”这件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实事办好,真正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首先是在“专”字上下功夫,着力增强“一老一小”服务能力。针对四川人口结构转向老多幼少的趋势性特征,我省持续开展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基础性专题研究,切实增强人口工作的预见性和系统性。黄勇表示,紧紧锚定“老有颐养”“幼有善育”发展目标,突出“以人定量”“以需定供”,加快推动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以搭建公共服务人口地图专业平台等九项重点任务为抓手,积极探索推动人口高质量发展、构建“一老一小”服务体系四川路径。  其次是在“精”字上做文章,持续提升“一老一小”供给精度。四川人口多、底子薄、财力有限,要办好大公共服务,必须精打细算、把钱花在刀刃上。针对80岁以下老年人强化社区居家养老功能,四川积极探索“可转化、可拓展、能兼容”的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新模式,满足群众就近就便享受养老服务需求;针对高龄和失能老人实施银龄健康工程,开展“健康敲门行动”;针对幼儿园学位空置但托育供给不足矛盾,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然后是在“特”字上花心思,不断满足“一老一小”个性需求。面对老人和孩子这样的特殊群体,我省积极引导各地心怀 一份“人情味”、一份“同理心”。比如,紧扣“一老一小”群体特殊需求,探索制定地方标准,修订完善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拓展服务范围、提高服务水平。我省还大力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同时,加强养老托育领域信用建设,严厉打击“一老一小”领域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恶性事件。  “最后,我省还在‘新’字上求突破,加速释放‘一老一小’产业潜能。”黄勇说。“一老一小”服务兼具民生内涵和经济属性,发展“一老一小”产业是适应人口变化趋势,打开内需新空间的有效路径。为此,四川深度挖掘婴童经济,为孩子和家长提供多元选择;深入推进银发经济重点产业建圈强链,突出四川康养资源禀赋和医药产业优势,培育形成一批应用场景、产业园区和重点企业。  通过以上努力,将有效破解四川人口面临的深层次、结构性矛盾,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养老托育的现实需求,着力为“一老一小”筑牢温暖屏障。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16
(郑刚 冯娜娜 张金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刘佳)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四川省农村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协同治理技术导则(试行)》(下称《导则》),对农村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协同治理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等工作予以规范,进一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质效,促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导则》明确了“三基本”的治理目标,通过厕所粪污与生活污水协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  《导则》规范了“2+2+5”协同模式,针对农户厕所粪污和生活污水源头分离、混合2种收集方式,根据现有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提出新建型、提质增效型 2 类改造方向,形成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同步设计建设、单独增建厕所粪污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收集系统、更新改造现有污水处理设施等 5条具体治理途径,全面涵盖满足不同地域和聚居程度农户的生产生活需求。  《导则》提供了“四个大类”的成熟范例,在对各地试点探索成果研讨论证的基础上,梳理形成一体新建“三格式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人工湿地”五格净化池,利用已建粪坑或沼气池等进行利旧改造的“3+旧”“沼改厕”,已改厕农户增建“格栅/调节池+厌氧发酵池+沉淀池+人工湿地”处理池,已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改造利用等4种模式的成熟范例,通俗扼要说明技术标准、运维管理、适用对象等要点内容,为各地实施改造提供技术遵循和工作指引。  记者了解到,今年,四川总计投入财政资金5.7亿元,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1040个行政村,新改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3万余户。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13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25年9+ 25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为鼓励引导规模种植户承担相关任务,促进加快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本土化、熟化进程,明确将“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列为专项补助项目。这是“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连续第4年获得国家政策扶持。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助对象为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种植主体,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适当弥补承担示范任务的农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加的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成本。  据了解,2024年,“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带动四川省大豆播种面积突破831万亩,亩产达150公斤。经过持续推广,该技术在保障玉米稳产基础上实现“玉米不减产、多收一季豆”目标,为区域粮油产能提升提供了重要支撑。  国家大豆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与循环利用团队负责人、四川农业大学农学院教授雍太文表示,此次政策延续“补主体、强环节”思路,通过成本补偿机制降低技术推广门槛,推动形成“技术优化—主体示范—效益提升”的良性循环,尤其在黄淮海、西南等相关作物主产区,将有效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13
(新华社记者 周圆 张辛欣) 记者10日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方案,加快推动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升级。  根据七部门印发的《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到2027年,重点食品企业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达80%,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均达到75%,培育10家以上智能工厂,建设5个以上高标准数字化园区,培育一批高水平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到2030年,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规模以上食品企业基本实现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食品工业数字产业集群。  围绕发展目标,方案部署实施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新模式新业态培育、产业提质升级、筑基聚力赋能4大行动,并细化为18项具体措施,对乳制品制造、酿酒、精制茶制造等细分领域加强分类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因业施策、一企一策,推动食品工业数字化转型。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和基础民生产业,在稳增长、保供给、惠民生、促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食品行业重点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分别达63.3%、72.8%,乳制品、饮料制造等领域龙头企业智能工厂达到领先水平。
新华社 | 分享: 2025-06-11
新华社北京6月9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 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2025年3月2日)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推动民生建设更加公平、均衡、普惠、可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社会保障公平性(一)有效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强化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主体作用,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参保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转移接续机制,稳妥有序提高城镇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比例。优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设置,合理确定缴费补贴水平,适当增加缴费灵活性,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予以社会保险补贴。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推动缴费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对连续参保和当年零报销人员按规定提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序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对象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加强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制度衔接,精准落实为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增强低收入人口抗风险能力。(二)加强低收入群体兜底帮扶。充分运用大数据比对与实地摸排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动态监测预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制定低收入人口认定办法、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合理确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相挂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其他社会救助标准的统筹衔接。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技能人才最低工资分类参考指引。实施农村低收入人口开发式帮扶提能增收行动,建立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劳动伤害帮扶机制。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优先吸纳带动低收入人口就地就近就业增收。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三)全方位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质效。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细化制定分地区分领域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基本质量标准、均衡评估办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可承受能力,适时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增量服务事项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人口变化相协调,按照服务半径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适用、保障有力要求,优化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存量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机制。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公共服务规划布局、设施建设、资源配置、人才调配城乡一体化。支持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农村提供形式灵活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符合条件的新增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优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推动数字智能技术与公共服务深度融合,加快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推进婚姻登记等常用服务事项取消户籍地限制全国通办,扩大优质数字公共服务资源覆盖面。(四)推行由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采取常住地直接提供、跨区域协同经办、完善转移接续等方式,逐步将基本公共服务调整为常住地提供。推动人口集中流入地城市“一城一策”制定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各地统筹资金渠道,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运营长期租赁住房。三、扩大基础民生服务普惠性(五)推动教育资源扩优提质。实施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通过挖潜扩容扩大现有优质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将义务教育基础薄弱学校纳入优质学校集团化办学或托管帮扶。用5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覆盖。新建改扩建1000所以上优质普通高中,重点改善县域普通高中基本办学条件。加快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到校比例,主要依据学生规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并向农村学校等倾斜。推动高等教育提质扩容,新增高等教育资源适度向中西部人口大省倾斜。支持布局新型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逐步提高优质高校本科招生规模。全面深化产教融合改革,引导高校面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学科专业设置调整机制,强化行业企业实践培养,支持高校针对社会急需紧缺技能开展“微专业”建设,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六)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优化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模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逐步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全覆盖。支持高水平医院人员、服务、技术、管理等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支持高水平医学人才向县级医院下沉,重点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板专业建设,因地制宜培育办好基层特色专科,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水平,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广“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医疗服务模式。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机制,制定出台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用药保障需求。(七)大力发展“一老一小”普惠服务。推动各地多渠道扩大“一老一小”服务低成本场地设施供给。支持“一老一小”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营可持续的普惠服务。完善普惠养老、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对基本服务收费加强引导。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新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支持普惠养老服务增量资源向社区倾斜,增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积极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引导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向社会提供服务,优先满足孤寡、残障失能、高龄留守和低保家庭老年人照护需求。多渠道增加公建托位供给,大力发展社区嵌入式托育和家庭托育点,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延伸发展托育服务,用10年左右时间,推动有条件的大城市逐步实现嵌入式等普惠托育覆盖80%以上社区。推动普惠托育纳入企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体系,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有关支出,按规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用人单位工会经费可以适当补充。四、提升多样化社会服务可及性(八)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主场景主阵地,加强各类便民服务资源统筹整合,推进服务设施复合利用,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支持养老、托育、家政、助餐、助残等普惠社会服务进社区,允许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经营主体在确保安全规范前提下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充分利用社会化资源,因地制宜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加强家庭教育社区支持,建设群众可感可及的社区公共文化空间,支持社区广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九)提高多样化生活服务品质。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建设,支持社会体育场地建设,发展功能复合的多用途运动场地,稳步增加体育场地供给。推动文化、旅游、健康、体育等业态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将利用率高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全民健身中心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夜间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依托户外运动优质资源和优势项目,打造设施完善、服务优质、赛事丰富的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推动全民阅读,建设覆盖城乡、实用便利、服务高效的全民阅读设施。(十)促进包容共享发展。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中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友好理念。提升儿童福利服务机构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教育权益保障、社会工作能力。深化“爱心妈妈”结对关爱,帮助解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亲情陪伴、安全照护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完善青年发展促进政策,为青年在求学工作、婚恋生育、社会融入等方面提供更多支持。引导支持在保障性住房中加大兼顾职住平衡的宿舍型、小户型青年公寓供给。清理取消限制老年人社会参与的不合理政策规定,支持推广“以老助老”服务模式,开发适合大龄劳动者的多样化工作岗位。大力发展老年用户友好的智能技术产品和应用,推动公共设施、居民住宅等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孕期妇女产前检查基本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适龄女孩接种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全面推进城乡公共空间适儿化、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完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税收等方面支持家庭发展政策。五、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民生工作的各领域全过程,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用。提高预算内投资支持社会事业比重。各地要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强化基本民生财力保障,持续完善教育、卫生健康、社保、就业等重点民生领域支持政策,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完善各级政府民生实事清单制度。加强重大民生政策跨部门统筹协调,在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时注重从社会公平角度评估对社会预期的影响。科学评价民生政策实施效果,对全国层面的预期性民生指标,不搞层层分解和“一刀切”考核。
新华社 | 分享: 2025-06-10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守正创新,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通知》强调,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新华社 | 分享: 2025-06-09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 6月5日,记者从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获悉,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会同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天府银龄行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已正式下发。《方案》明确,今年,四川将开展“天府银龄行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五大”行动,聚焦产业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乡村文化等重点领域,引导老年人为四川乡村全面振兴贡献“银龄”力量。   乡村要全面振兴,产业必先行。《方案》首先便明确要大力开展“银龄助力产业发展”行动,通过组建“银龄专家技术服务团”等助力农民朋友提升种养技术,通过成立“银龄工作室”“银龄技能传习所”等培育技能熟练的农技队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四川还积极引导老年农业生产加工、市场营销等领域专家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助力各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让深山里的“土特产”卖出好价钱。   《方案》提出,四川将开展“银龄助力乡村建设”行动、“银龄助力乡村治理”行动。比如在助力村庄建设方面,将邀请具有规划师、设计师、建筑师等专业技能的退休专家组建“乡村建设银龄助力团”,帮助农民朋友提高建设乡村能力水平。同时,省内各地还将组织“乡村治理银龄服务团”,助力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和矛盾纠纷化解。   乡村要实现全面振兴,离不开文化的助力。《方案》在开展“银龄助力乡村文化”行动版块明确,将积极组建“乡村文化银龄服务团”,创新开展具有民族民俗特色、农耕农趣农味的乡村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将遴选政治素质高、理论功底深、表达能力强的“五老”人员组建“银龄宣讲团”,开展老年健康知识宣讲等活动,让知识走进千家万户。   此外,《方案》提出,四川还将积极开展“银龄助力农村社会事业”行动,不断提升农村医疗和教育水平,让农村群众享受到优质公共服务。四川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四川正广泛动员“五老”人员参与组织“乡村人才银龄服务团”,希望发挥“银龄”人才“传、帮、带”作用,助力广大农村青年成长成才,为乡村全面振兴注入不竭动力。   《方案》明确发展目标:2025年,全省将开展“天府银龄行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相关活动不少于1500场(次);2026年,“天府银龄行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成为长期开展的老年人志愿服务乡村全面振兴项目;2027年,“天府银龄行动”在助力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明显作用、成效显著。   目前,全省已有7000多名“银龄”人员踊跃报名参加,且人数还在持续增加。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09
●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开展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要全面摸清新时代我国“三农”家底,客观反映农业发展新情况、乡村建设新面貌、农民生活新变化、农村改革新成效。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普查人员要如实搜集、报送普查资料,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对象要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或者迟报、拒报普查资料。普查工作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通知》强调,要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加强普查指导培训,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强化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安全。
新华社 | 分享: 2025-06-06
●2024年成都市区观山记录达62次,其中贡嘎山和四姑娘山幺妹峰分别被观测到13次和35次,均刷新历史纪录  ●四川通过产业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优化、重污染天气精准应对等措施,让“四川蓝”成为常态  ●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增至17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增至47种  (记者 张蒙)这组数据引人深思:2024年,四川GDP排位全国第五,PM2.5年均浓度为29.8微克/立方米。这是有记录以来,PM2.5年平均浓度首次降至30微克/立方米以下。  “在不牺牲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四川保住了这一片宝贵的蓝天。”5月30日,在2025年六五环境日四川省主场活动上,清华大学碳中和研究院院长贺克斌如此感慨。  202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要在筑牢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上持续发力。这是总书记着眼战略全局为四川量身作出的战略指引,赋予四川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特殊使命。  四川牢记嘱托,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保障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安全底线上持续发力,取得显著成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根基。5月8日,在成都市大邑县,立夏之后的第三天又见雪山,晨雾、朝霞、雪山与城市同框(资料图片)。 黄加荣 摄(C视觉)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黄河清流奔涌  2024年,成都市区观山记录达62次,其中贡嘎山和四姑娘山幺妹峰分别被观测到13次和35次,均刷新历史纪录,四川大气环境改善的效果清晰可见。  “大气环境治理对四川而言,困难更大。”贺克斌说,受地形和地理位置影响,四川盆地污染物扩散先天受阻,加之地处青藏高原东缘,使得东部地区大范围西移的污染物在川滞留、累积,治理难度倍增,“空气质量的改善意味着四川付出了更多努力。”  从PM2.5浓度变化图可看出,在2013年以前,四川PM2.5浓度呈现快速增长并维持高位。转折点始于2013年打响的“蓝天保卫战”。自此,PM2.5浓度曲线掉头向下,一路快速降低。四川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实现污染排放量的持续下降。  为何能取得如此的治理成效?关键在于四川认识到大气环境治理远不止控制污染排放。四川通过产业升级、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优化、重污染天气精准应对等措施,让“四川蓝”成为常态。  作为千河之省,四川在水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也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背后依托的是一套完整的治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通过精准制定改善措施,不断巩固河湖治理成效,着力破解小流域治理难题,有效保障水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近年来,四川出台《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泸沽湖保护条例》《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等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为一江清水永续东流提供坚实支撑。今年一季度,长江、黄河干流水质继续稳定保持在Ⅱ类及以上。  在筑牢土壤安全基底方面,四川同样久久为功。除了扎实做好土壤监测外,四川持续深化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完成130个县(市、区)的重金属污染溯源,推动200家在产企业落实“边生产边管控”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守好生物多样性家底,动物种群数不断扩大  近日,在阿坝州若尔盖湿地核心区,工作人员首次发现大天鹅繁殖巢。这一发现不仅填补了该物种在若尔盖湿地繁殖记录的空白,更标志着当地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从一组数据来看则更为直观。四川若尔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索郎夺尔基介绍,近年来,保护区内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由8种增至17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25种增至47种,彩鹮、黑颈鹤等各类珍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扩大。  “保护生物多样性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论述,为四川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指明了方向。  放眼全省,以大熊猫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基本建成,生态空间边界更为清晰。《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5—2030年)》日前发布。不仅如此,四川还编制了《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十年规划》,启动了《四川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立法前期调研,在立法保护、生态价值转化、治理能力提升等维度持续发力,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链条守护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四川将有序推进全省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构建监测网络与预警体系,强化生物技术安全监管,并探索多元融资与深化合作,实现生物多样性治理的现代化。建好营商服务高地,保护与发展协同并进  “办理周期上,我厅承诺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废旧动力电池跨省转移利用的备案事项。”针对四川快速发展的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省生态环境厅二级巡视员于伟安就相关备案事项这样承诺。  高效的备案处置效率,赢得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一致好评。这是四川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的生动缩影。  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打出政策“组合拳”。“我们致力于打造执法宽严有度、企业自觉守法的良好营商环境。”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厅聚焦经营主体关切,围绕优化环评审批、分区管控、环保科技、项目资金等关键领域,明确12条具体措施,积极服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今年2月1日起,《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正式施行。该清单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各类处罚情形,有力推动包容审慎执法和柔性执法落地见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数据显示,2024年,自四川落实正面清单制度以来,已纳入清单企业1953家;自“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推行以来,全省作出不予处罚756件,免罚金额达1.49亿元。  这一系列措施聚焦企业发展实际,将提升服务效率、优化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落到实处,切实为企业发展减负助力,有力推动四川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5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乱办酒席、大操大办、高价彩礼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深化正在开展的农村高价彩礼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切实减轻农民群众负担,培育文明乡风。  《通知》指出,为持续巩固来之不易的农村移风易俗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农村地区乱办酒席、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问题抬头回潮,进一步松绑农村群众“人情债”,减轻经济负担,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农业农村厅将重点对2025年元旦、春节、“五一”期间农村办酒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横向对比各区县,纵向分析变化趋势,精准定位薄弱环节,为科学治理提供支撑。  《通知》要求,各地摸排要确定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治理见效。效果不佳的将持续开展整县推进行动。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实行重点推进,压实属地责任。  传统节日、升学季等关键时段是整治重点。要提前部署,及时提醒基层组织重申办酒和彩礼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深入一线,倾听民意,摸排已办和拟办酒席的详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处置。  《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指导村(社区)修订完善务实管用村规民约。明确“可办”与“不可办”酒席类型,细化红白事随礼标准、酒席规模及彩礼上限等具体要求。  同时,我省将挖掘并宣传推广治理成效显著的乡镇、村先进经验。  政策效果好不好,群众最有发言权。《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用好各类网络平台加强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群众呼声,回应群众诉求。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治理农村大操大办、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工作的通知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6-05
目标:力争到2027年底,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增1800亿元,扶持创业55万人,带动就业170万人  六大行动:创业主体“头雁培育行动”、创业培训“提质赋能行动”、创业服务“提档升级行动”、创业载体“筑巢引凤行动”、创业活动“强链聚能行动”、创业政策“保障护航行动”  (记者 刘春华) 近日,四川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四川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力争到2027年底,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50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增1800亿元,扶持创业55万人,带动就业170万人,将四川打造为汇集人才、资源、资金、项目的“西部创业高地”。  四川计划实施六大行动,以确保三年行动目标实现。包括:创业主体“头雁培育行动”、创业培训“提质赋能行动”、创业服务“提档升级行动”、创业载体“筑巢引凤行动”、创业活动“强链聚能行动”、创业政策“保障护航行动”。  “创业者无论是高校毕业生等青年,还是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或者是科研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都能够通过三年行动计划获得创业赋能机会。”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以创业主体“头雁培育行动”为例介绍,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以及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创业,四川将建立青年创新创业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支持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留乡创业;纵深推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聚焦项目、资金、市场等关键环节强化扶持;鼓励发展“夜市经济”“小店经济”“后备箱经济”等特色经营;实施省级妇女居家灵活就业基地项目;加大残疾人创业项目培育和帮扶,推进盲人按摩、非遗文创等产业发展。  鼓励科研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四川创新创业方面,采用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成果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围绕“建圈强链”战略部署,聚焦“15+N”重点产业链和制造企业兼职创新、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通过实施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和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引导留学回国人员来川创新创业,对通过评审的科技项目和初创企业,按规定给予资助。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5
●每家省级农高区有2家以上省市级以上产学研融合创新平台基地、载体落地,引育100名既懂科研又懂产业的复合型人才  ●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考评达标的园区每年每个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优秀的园区当年每个上浮20%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  (记者 高杲)近日,《四川省加快推进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工作指引》正式印发。《工作指引》提出,到2027年,建设3—5家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农高区),全省农高区主导产业产值超过200亿元,集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超过400家,推动省级农高区成为四川引育农业创新主体、集聚农业创新资源、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力军;到2030年,建设8—10家省级农高区,全省农高区主导产业产值超过500亿元,集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过800家,推动省级农高区成为全省乃至西南地区现代农业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  《工作指引》从培育一批创新主体、做强一批主导产业、集聚一批创新资源、树立一批服务样板等4个方面,进一步细化建设任务。其中,在培育一批创新主体上,要求每家省级农高区集聚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4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少于40家,培育1—2家链主企业,引领园内企业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提升至1.0%。在做强一批主导产业上,要求园区所在地政府遴选确定1—2个优势特色产业作为主导产业,在政策、用地、资金等保障上给予特殊支持;每家省级农高区实现主导产业产值50亿元以上,农业和涉农高新技术产业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  此外,《工作指引》提到,每家省级农高区有2家以上省市级以上产学研融合创新平台基地、载体落地,引育100名既懂科研又懂产业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集聚科技特派员、“三区”科技人才、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四川创新团队专家等50名以上,每年为主导产业提质升级发展提供“线上+线下”咨询指导服务500次以上。  根据《工作指引》,申建对象主要为完成验收/通过评定且还在建设序列中的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五星级现代农业园区,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支持建设的特色农业园区。同时,还需满足有规划计划、建设用地、主导产业、良好生态四个指标。  申建省级农高区后,将获政策支持、项目支持、平台支持三大激励。其中,在项目支持上,给予省级农高区组织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指标。每年对省级农高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考评。通过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考评达标的园区每年每个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优秀的园区当年每个上浮20%给予6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4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5年5月28日  (201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养护  第五章 运营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建管养运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考核,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体系,完善农村公路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及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林业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有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做好本村内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村道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构建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物资等方面,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推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鼓励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农村公路项目。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全省标准统一、衔接配套的农村公路数字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农村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全过程,促进农村公路绿色低碳发展。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施工材料、废旧材料再生和综合利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规划,并根据农村公路规划、资金规模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项目库。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与优化村镇布局、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便捷出行相适应。  第十四条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农村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确保农村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十五条 县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及其项目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牌。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地理条件和公路功能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技术标准。新建、改建县道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新建、改建乡道和村道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单车道的农村公路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错车道。  受地形、地质、既有建筑物等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经技术安全论证后可以适当调整技术指标,但应当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畅通。  已建成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  第十八条 县道、乡道建设使用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村道建设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纳入农村公路项目库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文件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提供设计文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成农村公路,应当逐步完善。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旅游、产业发展等需要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观景台等。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且不属于必须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合并招标。  第二十三条 县道、乡道建设项目的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应当告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鼓励社会化监理。  农村公路社会化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规模较小、技术简单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交工验收由农村公路项目业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保修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共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标准,配套建设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保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查、更新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电子地图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第三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开展乡道、村道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危害公路的违法行为,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已建成的农村公路用地范围不足一米的,应当逐步完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按照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告。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路段,建筑控制区范围不能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或者保障公路通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三十三条 禁止破坏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上的绿化物。确需在县道、乡道开展涉路施工活动或者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涉路施工活动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征求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设卡、收费;  (二)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采空作业;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四)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焚烧物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运输车辆确需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悬挂明显标志,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在农村公路上设置超限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告知标志,并于投入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设置地点。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以及桥梁、隧道等重要路段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农村公路名称和编号、桥梁限载、交通阻断等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重载车辆确需通过农村公路特定路段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行车线路,控制车辆荷载,减少对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通行路段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主体签订修复协议,对造成损坏的农村公路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公路确权工作,明确农村公路资产权属,推进农村公路资产化管理,盘活利用农村公路资产。  鼓励整合利用农村公路及其沿边沿线的各类资源,引导有关市场主体有序参与,通过开发服务区、加油充电、物流仓储、旅游服务等设施,提升农村公路运输增值服务,推进农村公路与相关产业的深度融合。第四章 养 护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推进农村公路养护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及公路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评定和奖惩机制。  第四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桥梁、隧道和县道的养护工作,组织实施乡道养护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日常养护,组织实施村道养护工程。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日常养护。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县道、乡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村道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利用养护机械作业时,应当在机械设备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提醒、警示其他车辆避让。  农村公路因养护作业确需中断交通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五日前按照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设置绕行标志。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指标和养护工程实施依据。  第四十六条 鼓励探索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合并养护、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联动养护等农村公路养护新模式。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沿线村民承包等方式开展乡道和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排查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交叉口、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并加强隐患整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检查检测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危旧桥梁、隧道的动态监控和改造。  第四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农村公路中断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抢通和修复,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  紧急抢修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鼓励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绿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工作,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推进农村公路沿线洁化、绿化、美化。第五章 运 营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运营应当满足城乡一体、客货并举、运邮结合、资源融合等需要,拓展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水平,促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乡村运输高质量发展。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利用,推动农村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实现基础设施、运输线路等共建共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整合农村公路沿线设施和资源,推动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休闲体育等融合发展。  符合国家规定车型的农村客运车辆,可以利用行李舱或者车内物品存放区开展邮件快件运输。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将客货运输站(场)、招呼站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同步维护。  鼓励利用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集农村客运、物流、电商、文化旅游、餐饮购物、能源补给、汽车维修、驾驶培训、应急储备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站点。  第五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农村公路进行勘验,符合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按照规定开行农村客运;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的,参照城市公交运营规范推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行。对于出行需求少且相对分散的边远地区,鼓励开展预约、定制客运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优化城乡客运线网布局和运营,并做好与水路、铁路等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衔接。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邮政等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构建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生产生活资料、农副产品流通和农村经济发展。  鼓励商贸、邮政、快递、运输等企业加大在农村地区的网络布局。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的农村公路运营安全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强化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及培训,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提升农村客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协同监管水平。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五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可采取以下方式筹措: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包括整合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等涉农项目中按照规定可用于交通运输发展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  (三)企业投资或者利用农村公路冠名、路域资源开发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五)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五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八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给予补助,并对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十九条 鼓励将农村公路与沿线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路。  第六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监管,会同财政部门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村道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资金的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行筹措村道建设、养护资金的,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监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赔(补)偿。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在村道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造成村道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村道畅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二)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四)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绿化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技术等级三级及以上公路,大桥、特大桥、跨规划四级及以上航道的桥梁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长隧道、特长隧道以及包含上述类型隧道的农村公路;  (六)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除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七十条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承担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的,分别适用本条例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规定。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依法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6-03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进一步完善占补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总量。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42.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06.88万亩。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实行年度耕地流入流出管理。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落实补划并加强后期管护。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并实行动态更新,将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恢复补充的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机制,促进零星、细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三)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开展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林地管理边界,统筹划定耕地集中连片恢复区,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打造一批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的耕地集中连片区,统筹耕地和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组织编制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空间规划,系统谋划、合理优化耕地资源空间布局。二、推动耕地质量提升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抓好《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攻坚,持续抓好整区域建设试点。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两级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实施省级差异化补助政策,确保新建高标准农田财政亩均实际投入不低于3000元。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机制,提升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合理保障管护经费,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做好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县级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工程设施专项维护,加快形成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久发挥效益。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制度,强化已建高标准农田管理,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要落实补建责任,按规定及时补充到位,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五)提升耕地灌溉保障能力。制定实施四川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开工建设引大济岷、长征渠引水、引雅入盐等重点水利工程,建成向家坝、亭子口、大桥水库等灌区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灌区,加快实施都江堰等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统筹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建设,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大力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提高灌区数字化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持续推进耕地地力提升。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持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推进畜禽粪肥、农作物秸秆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等技术,推行稻渔综合种养。逐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地力提升工程投入比例。持续推进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酸化耕地治理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对酸碱度低于5.5的酸化耕地土壤实施治理。  (七)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推动省级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成都平原耕地保护立法,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加强各级耕地质量监测点运行管护。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综合评价和土壤普查,强化质量管控和成果应用。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全省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严格控制水田占用规模,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市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九)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并适时调整,把耕地恢复成本、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等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十)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市(州)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将其作为各市(州)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也可用于抵补耕地保护任务缺口。建立省、市、县三级补充耕地指标库,所有补充耕地指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制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报备入库管理办法,明确补充耕地报备和挂钩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按规定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在县域内自行补充,县域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以在市域内调剂,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市域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规范市域内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耕地的行为。  (十二)建立省级收储统筹调剂机制。制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通过市场化和指令性方式收储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并纳入省级指标库,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单独选址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应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县级政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难以在市域内调剂落实的,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定四川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按照“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程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质量鉴定结果组织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十四)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政府要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果,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四、提高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五)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全面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种粮大户的支持力度。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促进种粮经营效益提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大力推广全程机械化生产,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效率。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利用。  (十六)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存在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的地方,鼓励稳妥有序恢复流失耕地,对经补充仍有缺口的按规定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地方给予经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耕地恢复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补偿激励机制,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和群众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坚决防止“一刀切”。要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5-29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5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获悉,《四川省生猪饲料节粮降耗技术方案》(下称《方案》)将于6月正式发布。  四川省饲料工业协会会长陈代文告诉记者,协会牵头组织专家,聚焦饲用粮减量替代与生产力质效提升双重发展目标,预计到 2030年,《方案》将助力四川每年减少饲料用粮(下称“饲用粮”)总量的15%~30%。按照2024年四川省饲用粮总量(约760万吨)估算,届时,四川每年最多或可节约饲用粮220余万吨。  加快推进生猪饲料节粮降耗技术研发推广,是四川饲料工业领域积极落实《关于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的意见》等安排的主动作为。四川生猪出栏总量长期保持全国第一,猪饲料在饲料总量中占比近70%。生产饲料的饲用粮原料主要为玉米和豆粕,目前四川所需的饲用粮主要依靠省外调入。  依据四川生猪养殖发展实际,《方案》主要涵盖了节粮降耗饲料配制技术、饲料加工技术、饲料使用技术和饲料节粮降耗技术经济效果评价四大版块内容。《方案》起草专家组成员、四川省畜科院饲料所副研究员杨加豹介绍,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养殖参数、操作流程提供技术支撑,只为加快构建生猪全链条节粮降耗、增效降本技术体系。  以《方案》重点打造的“饲料原料营养价值数据库”为例,专家们特地构建了具有四川特色地源性饲料原料、常用饲料原料的精准营养价值数据库,为饲料配方的精准配制及玉米、豆粕减量替代提供了基础数据支撑。在长期关注四川饲料粮替代进程的陈代文看来,四川是粮食生产大省,菜籽饼粕、豆渣、酒糟等都是我省传统的饲料来源,《方案》建设的这一数据库将助力四川生猪养殖有章可循。  除了注重挖掘本地饲料粮来源外,《方案》还采用了国际先进的饲料加工技术,各项流程也非常注重实际操作性。“我们根据省内养殖场的饲喂设备条件及养殖规模,制定了从哺乳仔猪到出栏肥猪全程的干料及液态精准饲喂技术方案,希望从高效饲喂技术应用上节粮降耗。”《方案》起草专家组成员、四川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研究所原所长余冰教授说。  此外,《方案》提供了节粮型饲料的具体制作流程,帮助饲料企业及养殖场(户),快速掌握生物发酵与酶解预处理技术及使用方法,以更好运用于生产实践。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5-29
(新华社记者 姜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26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提出20条服务举措,进一步健全均等普惠、功能完备、帮扶精准、基础巩固、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专业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二级巡视员黄俊梅表示,当前,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不断凸显。促进人力资源供需信息匹配,是就业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精准高效的就业公共服务,能够帮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降低求职招聘成本,提高对接匹配效果,缓解结构性矛盾。黄俊梅介绍,意见重点围绕“为谁服务、服务什么、怎样服务、谁来服务、服务提效”五个方面,明确了新时代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实施路径。聚焦健全均等普惠的就业公共服务机制,意见提出,明确属地服务责任,为城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地就近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统一服务事项标准,制定省级统一的服务清单。合理布局国家公共就业服务区域中心,深入开展就业公共服务合作,促进区域服务协同。在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内容方面,意见强调,全面发布就业信息,精准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模式,高效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管理,扎实做好就业援助。意见要求完善发现识别机制,主动、及时将服务对象纳入就业帮扶范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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