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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省经济、科技等10个改革领域的任务作了细分  ●计划在2027年底前完成的规划任务占70%以上  ●成果突出可检验可评估,主要为制度性成果、改革落地的应用场景、以改革促发展的标志性成效  (记者 王成栋)明确300多项改革措施,以及预期取得的2500余项改革成果。日前,记者从省委改革办获悉,《中共四川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25—2029年)》(以下简称《规划》),经十二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这意味着,四川明确了未来5年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  在具体内容上,《规划》注重前后相续,充分衔接前期印发的全会重要部署责任分工方案,对全省经济、科技、国企、农业农村、生态、民主法治、文教卫、社会、党建和纪检监察10个改革领域的任务作了进一步细分,特别是将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新部署的“深化文旅融合重点改革”等任务,纳入规划“总盘子”一体推进落实。  在具体进度上,《规划》坚持能早则早,计划在2027年底前完成的规划任务占70%以上。在实施路径上,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主要为实现改革举措内容的具体思路和事项。在主要成果上,突出可检验可评估,主要为制度性成果、改革落地的应用场景和以改革促发展的标志性成效。  据介绍,《规划》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全省“一盘棋”改革工作格局,通过将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内容、定期盘点任务进展等方式,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见到实效。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8-28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我国数据资源丰富、产业体系完备、应用场景广阔等优势,强化前瞻谋划、系统布局、分业施策、开放共享、安全可控,以科技、产业、消费、民生、治理、全球合作等领域为重点,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涌现一批新基础设施、新技术体系、新产业生态、新就业岗位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使全体人民共享人工智能发展成果,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意见》提出加快实施6大重点行动。一是“人工智能+”科学技术,加速科学发现进程,驱动技术研发模式创新和效能提升,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二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培育智能原生新模式新业态,推进工业全要素智能化发展,加快农业数智化转型升级,创新服务业发展新模式。三是“人工智能+”消费提质,拓展服务消费新场景,培育产品消费新业态。四是“人工智能+”民生福祉,创造更加智能的工作方式,推行更富成效的学习方式,打造更有品质的美好生活。五是“人工智能+”治理能力,开创社会治理人机共生新图景,打造安全治理多元共治新格局,共绘美丽中国生态治理新画卷。六是“人工智能+”全球合作,推动人工智能普惠共享,共建人工智能全球治理体系。  《意见》提出强化8项基础支撑能力,包括提升模型基础能力、加强数据供给创新、强化智能算力统筹、优化应用发展环境、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策法规保障、提升安全能力水平等。  《意见》要求,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工智能+”行动全过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好贯彻落实,确保落地见效。要强化示范引领,适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27
  (记者 赵炜)近年来,我国宠物诊疗行业快速发展,有力促进了动物防疫工作和宠物经济发展。针对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诊疗活动不规范等情况,农业农村部近期下发《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今年9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秩序,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通知》提出,要严格审查备案,加强源头管理。发证机关要严把动物诊疗准入关口,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规范开展动物诊疗许可审查。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督促辖区动物诊疗机构及时做好本机构聘用执业兽医备案工作,做到应备尽备。  《通知》要求强化制度落实,规范诊疗活动。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将年度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参考和依据,逐步实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  业内将加强培训教育,通过有序推进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动物诊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今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备案的执业兽医信息全部纳入信息平台管理,并在后续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有序推进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备案信息的公众查询,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动物诊疗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强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机制,提升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效能。坚持问题导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打击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超出核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未在本机构备案从业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行为。发挥相关协会在行业自律、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探索动物诊疗纠纷防范化解机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22
  (记者 冯建伟 张艳玲)四川是我国内陆水产大省,凭借其丰富的水域资源和多样的生态类型,走出了独具特色的水产养殖之路,在全国水产格局中占有一席之地。水产养殖业已成为四川省许多地区农民增收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产业。无论是活力迸发的友谊村,还是正在探索转型之路的卷坝村,都是四川从“水产大省”迈向“水产强省”征程上的生动缩影与鲜活注脚。当下,对于推动水产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四川有哪些部署和举措?卷坝村应该如何寻求突破?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省水产局有关负责人。  当下,四川省正瞄准千亿产业目标,加快推动水产产业建圈强链,为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贡献更大力量。具体来说,到2027年,全省水产品总量将要达到213万吨,渔业综合产值将要达到1490亿元,其中一产值436亿元,二产值71亿元,三产值983亿元。  根据全省水域资源、渔业资源环境和条件,四川省明确了以建设“四带一高地”为核心的产业布局,即利用稻田资源建设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带;利用盆地周边山区冷水资源建设冷水鱼产业带;依托水产基础条件好的区域建设长江上游特色渔业产业带;利用全省大水面资源建设大水面生态渔业产业带;依托四川长吻鮠、黄颡鱼等种质资源和繁殖技术优势,建设西部名优鱼类种业高地。  为此,四川省明确了6项重点任务:聚焦项目驱动,助力产业增产增收;推进园区化发展,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加强科技装备投入,培育产业新质生产力;补齐加工环节短板,培育产业发展新引擎;强化主体服务,推动产业招大引强;推动渔业服务业发展,促进三产融合升级。  关于卷坝村面临的发展困境,四川省水产局负责人分析认为背后具有多方面的原因,表面上看是眉山东坡区等更具有区位优势的产区抢占了市场;更深层次的是卷坝村长期固守四大家鱼标粗业务,错失了近年来名优鱼市场扩张的发展机遇。那么,就卷坝村产业转型应该如何寻求突破,该负责人给出了以下三条建议:  一是实施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将鱼苗标粗池改深改大,跟随市场需求搞名优鱼精养;二是学习友谊村经验,发挥城郊区位优势,搞休闲渔业;三是引进产业龙头,以大带小,形成产业突围之势。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22
8月19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会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秋粮作物中后期重大病虫害防控现场会,组织主产省份观摩重大病虫害绿色防控作业现场,邀请行业专家重点讲解水稻和玉米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绿色防控技术,动员安排秋粮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工作。  会议指出,秋粮产量占全年粮食产量的四分之三,要完成今年粮食产量1.4万亿斤左右的目标任务,关键看秋粮。把好秋粮病虫害防控关,对夺取全年粮食丰收意义重大。当前,受降雨偏多等不利因素影响,秋粮重大病虫害发生重于上年,监测防控任务仍较为艰巨。8—9月份是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也是病虫害多发重发期。各地要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科学防控,抓住主要作物、重点区域、重大病虫和关键环节,全力以赴推进“虫口夺粮”保秋粮丰收行动。  会议强调,要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联防联控”原则,压紧压实属地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病虫害防控取得实效。要加密加力做好监测预警,严格执行重大病虫发生防控信息周报和新发突发暴发病虫疫情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提高防控的针对性和精准性。要统筹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将生物防治、理化诱控、高效低风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纳入统防统治服务内容,推进生物防治大面积落实落地,持续推进化学农药科学施用增效。要加强病虫害防控和科学用药指导,关键时期及时下沉一线,指导农民科学防治,拓展线上农技推广服务方式,宣传普及病虫害防治实用技术。要加快病虫害防控和秋粮作物“一喷多促”资金落实,确保在窗口期内完成喷施作业。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 分享: 2025-08-21
划重点新增领取情形●医药费用支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基本医保相关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超过本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渠道●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2类申请渠道新华社记者 张晓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19日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全国部分城市先行实施,2024年底推广至全国。此次通知对个人养老金领取的相关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和改进,就是要满足广大参与者对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多样化需求,增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灵活性。新增领取情形——  在原有政策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等条件的基础上,通知新增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的3种情形。  一是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二是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三是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其中,第一种情形意味着,对患重特大疾病的个人及其家庭来说,在急需用钱治病时可提前动用储备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资金,解燃眉之急。  “这使得传统意义上只能应对老年收入风险的养老金制度,可以进一步发挥缓解参保人及其家庭疾病费用负担的功能,成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鲁全说,从这个意义上看,此次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的调整,是积极探索社会保障项目协同、功能丰富的创新之举。申请渠道更加多样——  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鲁全认为,这一改革举措可方便群众通过多个渠道申领个人养老金,提高服务便利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参保群众的满意度。  不同于国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金制度,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对核实通过的,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资金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对此,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金维刚分析:“个人养老金由个人依法自愿参加并缴费,实行完全积累,并通过市场化投资努力实现保值增值,作为个人为自己未来退休或年老后提前进行养老金融储备。国家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递延的优惠政策,即在向个人养老金账户缴存资金和投资过程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最终领取个人养老金时按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最低一档税率缴税。”  不少百姓关心,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后,还可以继续缴存资金吗?  根据通知,除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外,参加人达到其他条件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可以根据经济条件等情况,继续向本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费,增加养老积累。这时,信息平台会将个人养老金账户重新变更为缴存状态。  据了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按要求完成与信息平台的对接,做好领取个人养老金的管理工作,加强与医保、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可获取的跨业务、跨层级数据,优化经办系统功能,为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提供便捷服务。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20
(记者 王若晔)文旅项目要落地,离不开用地保障。近日,四川首个针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用地政策的“工具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用地政策指引(2025年)》印发。  政策指引整合了近年来国家和四川出台的53个法律条例和政策文件,内容包括规划管理、管制规则、用地审批、土地使用、土地供应、法律责任6部分,共26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具包”聚焦地方关注和政策热点,回应了文化和旅游产业用地的难点问题。比如,在乡村文旅产业用地方面,政策指引梳理出乡村旅游在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民宿、营地项目、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用地政策。  “工具包”有什么用?从规划管理到土地供应,政策指引按文旅产业项目用地生命周期和各环节进行编排整理,形成了一个完整易懂的用地政策“百宝箱”。比如,在较为繁琐的用地审批部分,政策指引梳理了建设项目用地前期阶段的两部分内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手续以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此外,政策指引还列出了实行简易审批、无需开展预审与选址的几种情形,方便使用者“按图索骥”。  近年来,四川通过有序下放审批权,赋予地方更大用地自主权,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就用地审批层级和方式,政策指引也进行了梳理。“文旅产业项目如果使用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在直接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上述负责人介绍,如果文旅产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在成都、攀枝花、绵阳、眉山、宜宾、泸州、南充和乐山等8个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放城市,可报所在地市政府审批。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8-18
(新华社记者 冯家顺)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14日对外发布《关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协同 服务保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吸收各地实践探索有益经验,着力解决和规范执法司法工作协同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提升长江系统性保护成效。  意见明确,加强沟通会商,聚焦污染防治攻坚、长江十年禁渔、河道采砂管理等重点领域和多发高发案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尺度,全面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并重,支持行政执法机关在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依法开展联合行动。  在生态修复方面,意见提出加强生态环境修复跨部门协作,科学确定、合理实施修复方案,依法开展修复工作的监督落实、效果评估,共同维护修复效果;联合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法治宣传)基地,融合发挥生态修复、巡回审判、法治宣传、实践教育、文化和旅游、综合治理等作用,提高保护修复治理综合效能。  当天,最高法还发布了长江流域执法司法工作协同典型案例,指导长江流域法院更好履职尽责,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15
(记者 刘春华)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  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下称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承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通过财政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享受补贴培训人员应为四川省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主要包括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等。  办法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对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增设其他限制性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补贴培训内容围绕行业与民生领域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设置,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对象按要求参训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今年5月1日起新备案的培训项目,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可分别享受3次),技能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相同等级不重复享受。培训对象个人缴费或由承训机构代为垫付费用参加省内技能人才评价机构开展的技能评价,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的,按标准给予个人或机构补贴,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同一职业(工种)不得重复享受。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1次生活费补贴。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8-14
●整合近年来国家和四川出台的53个法律条例和政策文件,内容包括规划管理、管制规则、用地审批、土地使用、土地供应、法律责任6部分  ●文旅产业项目如果使用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记者 王若晔)文旅项目要落地,离不开用地保障。近日,四川首个针对文化和旅游产业用地政策的“工具包”——《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用地政策指引(2025年)》印发。  政策指引整合了近年来国家和四川出台的53个法律条例和政策文件,内容包括规划管理、管制规则、用地审批、土地使用、土地供应、法律责任6部分,共26条。  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工具包”聚焦地方关注和政策热点,回应了文化和旅游产业用地的难点问题。比如,在乡村文旅产业用地方面,政策指引梳理出乡村旅游在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民宿、营地项目、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以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用地政策。  “工具包”有什么用?从规划管理到土地供应,政策指引按文旅产业项目用地生命周期和各环节进行编排整理,形成了一个完整易懂的用地政策“百宝箱”。比如,在较为繁琐的用地审批部分,政策指引梳理了建设项目用地前期阶段的两部分内容,包括用地预审与选址手续以及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及征收审批手续。此外,政策指引还列出了实行简易审批、无需开展预审与选址的几种情形,方便使用者“按图索骥”。  近年来,四川通过有序下放审批权,赋予地方更大用地自主权,提高土地审批效率。就用地审批层级和方式,政策指引也进行了梳理。“文旅产业项目如果使用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现在直接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上述负责人介绍,如果文旅产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在成都、攀枝花、绵阳、眉山、宜宾、泸州、南充和乐山等8个省级用地审批权下放城市,可报所在地市政府审批。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8-13
●严格审核售种商户资质●规范平台商户销售行为●加大网售种子抽检力度●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川农村日报讯)今年以来,按照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部署安排,农业农村部组织各地和京东、淘宝、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等主要电商平台,扎实推进网络售种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严格审核售种商户资质。主要电商平台建立完善售种商户管理规则规范,严格审核商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销售备案情况,加强新入驻网络商户资质审核,对已入驻商户进行全面筛查,存在问题的及时处理。上半年,主要平台共审核商户2.2万余家,督促7200多家商户进行整改,关闭了一批不  合规商户。二是规范平台商户销售行为。平台对投诉举报多的商品进行审核,通过开发商品智能识别软件、制定种子类商品发布规则等举措,规范种子销售行为,对存在虚假宣传、虚假发货等商品,责令商户及时下架。上半年,累计核查种子19万件,及时下架不合格种子。三是加大网售种子抽检力度。部署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网售种子监督抽查,对主要电商平台50余家商户开展部级种子抽查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种子及时转交相关地方和平台核查处置。四是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省级监管执法部门与各平台常态化对接机制,加快投诉举报线索核查处理。相关平台对转办线索第一时间响应,采取冻结保证金、先行赔付等措施严格管理,保护农户合法权益。此外,今年发布的十大涉种典型案例中,专门通报了2起网络售种行政处罚案例,以案示警、以案促治,释放严管严惩强烈信号。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持续加大整治力度,压实属地责任和平台主体责任,强化部省及电商平台协同联动,严格经营行为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严处不良商户,推动网络售种环境持续优化。 (据农新办)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8-13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阚莹莹)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四川省生猪饲料节粮增效技术要点》,从饲料配制技术、饲料加工技术、饲料使用技术及饲料节粮增效技术经济效果评价等环节,构建了一套全链条节粮降耗、降本增效技术体系。  四川是生猪养殖大省、饲料产销大省,面临优质饲料原料紧缺和养殖减排压力大的双重挑战。《要点》聚焦饲料用粮减量替代与生产力质效提升,通过集成精准营养需要、地源性饲料资源开发、饲料加工和使用等关键技术,推动四川生猪产业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方向转型。例如,在饲料加工技术方面,通过改变饲料原料或者全价饲料的结构与特性,降低抗营养因子含量,提升营养物质的消化吸收率,实现“用更少的饲料,产更多的猪肉”。  《要点》提出,预计到2030年,四川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出栏肥猪每千克增重耗料降低0.2千克以上;通过充分挖掘地源性饲料原料以及其他非粮饲料资源利用潜力,减量替代饲料用粮10%以上;在四川生猪出栏保持约6000万头的基础上,饲料用粮每年可节约220万吨左右,节粮比例约占四川外调饲料用粮的30%。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8-12
《经济参考报》记者8月6日从交通运输部获悉,近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下称《方案》),提出顺应农村发展趋势和农民群众需求,结合人口分布、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农村公路发展重点和时序,合理确定规模和标准。  到2027年,全国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0万公里,便捷高效、普惠公平的农村公路网络基本建成;实施修复性养护工程30万公里,技术状况优良路率保持在70%以上,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5万公里,改造危旧桥梁(含生命通道渡改桥、漫水桥)9000座,农村公路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建制村通公交率达到55%以上,力争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全覆盖,城乡交通运输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到2035年建成“规模结构合理、设施品质优良、治理规范有效、运输服务优质”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提供有力支撑。  近年来,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24年底,农村公路总里程达464万公里,实现了全国3万多个乡镇、50多万个建制村全部通硬化路。  与此同时,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总体偏低,路网质量有待提升,管理养护短板较多,安全保障亟需加强,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拓展。针对上述问题,《方案》明确路网质量提升行动、安全提升行动、运输提升行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出行服务提升行动、和美乡村提升行动、助力产业提升行动、就业增收提升行动等八大重点任务。(记者 王璐)
经济参考报 | 分享: 2025-08-11
●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新华社北京8月5日电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意见》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聚焦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所盼,按照强化普及普惠、稳妥有序推进、加大政府投入、经费合理分担的原则,逐步免除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有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意见》明确,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免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执行。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对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  《意见》提出,在国家统一实施的免保育教育费政策基础上,鼓励各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群体资助政策,做好兜底保障。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坚持保基本、保普惠,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意见》要求,各省要发挥省级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与本地区已实施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做好衔接。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控,强化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严禁拖欠教师工资。地方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规范办园行为,切实守护好在园儿童身心健康。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6
  (记者 王田)盛夏我国气候状况总体偏差,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偏多,农业灾害呈现“南北涝中间旱”,秋粮生产面临较大旱涝灾害叠加的风险挑战。当前正值秋粮产量形成的关键期,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近日印发《农业防灾减灾救灾保秋粮丰收工作方案》,分区域分灾种分作物共制定34条防灾减灾救灾措施,要求各地努力做到防在成灾前、抗在第一时、救在第一线,力争重灾区少减产、轻灾区保稳产、无灾区多增产,千方百计夺取秋粮和全年粮食丰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5
规划部署  重点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设施、冷链集配中心及产后处理能力,优化产地冷链物流网络市场增长  2024年冷链物流市场表现强劲,新能源冷藏车销量达21368辆,行业绿色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未来展望  行业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头部企业通过并购整合推动网络下沉,地方政府通过“冷链园区+产业带”模式助力企业发展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农业农村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正在研究制定“十五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重点就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以及产后处理能力建设作出部署。  产地是生鲜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的“最先一公里”。近日发布的《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明确,提升城乡消费设施水平,在产地,重点支持完善农产品市场、冷链集配中心等现代流通网络,完善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司长雷刘功表示,“十四五”期间,农业农村部持续推进产地冷链物流网络建设,支持家庭农场等建设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新增库容超过9800万立方米,比“十三五”末翻了一番;打造链接城乡农产品流通的关键枢纽;建设培育一批具有仓储保鲜、初加工等能力的产地冷链集配中心。  雷刘功表示,下一步,将持续优化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强化全链条协同融合。正在研究制定“十五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重点就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预冷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以及产后处理能力建设作出部署,持续优化以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为基础支撑、产地冷链集配中心为综合服务平台、区域性骨干冷链物流为关键枢纽的产地冷链物流网络。  业内人士表示,产地冷链物流设施网络加快建设,将为冷藏保鲜设施、冷链运输车等仓储、物流、加工等产业链各环节带来利好。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冷链物流总额为2.21万亿元,同比增长4%。一季度,冷库项目资金投入87.46亿元,同比增长9.42%,新能源冷藏车销量同比增长超过70%。  有研究指出,冷链物流市场前景广阔,也面临区域发展失衡(东部冷库容量占全国比重高,西部较低)、部分环节“断链”、能耗成本高等挑战。未来预计头部企业通过并购整合,推动网络覆盖下沉;中小服务商依托专业化服务切入细分赛道;地方政府通过“冷链园区+产业带”模式,降低企业落地成本。行业将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效益”,具备全链路服务能力的企业将占据主导地位。
新华社 | 分享: 2025-0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5年 第3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5年6月23日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 韩俊  2025年7月15日  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部门规章的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农业农村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  一、对10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见附件1)。  二、对2部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2)。  本决定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内容,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和废止其他规章的内容,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  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  附件1农业农村部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信息素等引诱、迷向类产品按主要有效成分登记。  “制剂产品有效成分种类和含量梯度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制定。”  (二)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  (三)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办理农药登记业务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事项、权限等。”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其他申请人提交自己取得的数据申请前款农药登记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六)将原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受让方凭以下材料申请农药登记:  “(一)双方的转让合同;  “(二)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补充完善的相关登记资料;  “(三)原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注销相应登记证的申请。”  (七)将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接报送农业农村部。  “初审不通过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将原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应当”修改为“组织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需要补正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九)将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进入技术审查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农村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内补充资料。”  (十)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农药登记审查和评审过程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试验数据需要验证的,农业农村部可以组织开展验证试验,并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的,可以申请使用之前已提交的相应登记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需要换发农药登记证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第三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将原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十四)删去原第三十条。  (十五)将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  (十六)将原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召回农药产品、发生农药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  (十七)将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农村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登记延续审查的重要依据。  “周期性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靶标生物抗药性;  “(二)作物安全性;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人畜健康安全;  “(五)有益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影响。”  (十八)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业农村部或者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农药登记申请。”  (十九)原第四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名称或者合并分立,已换发新农药登记证的。”  (二十)将原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建立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或者建议值、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管理,及时将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改变生产地址或者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农药原药(母药)不得委托生产。”  (五)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加工、分装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标签、商标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加工产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和技术、产品质量标准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六)将原第十九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七)原第二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改变生产地址并取得新地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六条、原第二十二条中的“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提出变更申请”修改为“提出换发证书申请”;第二款修改为:“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  “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前款规定的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四)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五)增加三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报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依法持续公示相应许可证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农药经营者、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改正的;  “(二)展示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农药产品在三个以上的;  “(三)两年内再次有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十条 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核验农药经营者资质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理。”  四、《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一)删去第四条中的“登记试验备案及”、“规定的”。  (二)在第十一条中的“单位名称”后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换发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农业农村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证书。”  (四)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  “延续申请的具体要求由农业农村部另行规定。”  (六)将第三章和第四章合并作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登记试验基本要求”,并将该章中的“申请人”统一修改为“农药登记申请人”。  (七)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前款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时间、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试验项目、地点、单位等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与申请人”。  (九)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建立试验全过程记录制度,将试验计划、原始记录、标本、留样被试物和对照物、试验报告、与试验有关的文字材料及电子数据保存至试验结束后至少七年,期满后可移交农药登记申请人保存。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保存至农药退市后至少五年。”在第三款中的“质量管理记录”后增加“,并及时将开展登记试验的相关信息上传至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  “(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  “(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  “(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  “(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每年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组织对辖区内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进行检查。农业农村部根据登记评审、投诉举报等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过程存在难以控制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责令停止试验或者终止试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还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  “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单位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办理:  “(一)具备整改条件的,责令改进或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二)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由农业农村部撤销其试验单位证书。”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数据、结果出现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由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样品的接收、标识、分发、流转、保存、处置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校准或者验证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农药登记试验技术准则和方法进行的;  “(四)未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五)其他不遵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形。”  (十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试验出具试验报告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试验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试验条件的;  “(四)调换封存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试验的;  “(五)伪造试验单位公章、试验报告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情形。”  五、《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2号公布)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远洋渔业的监督管理。”  (二)删去第八条中的“同时”。  (三)删去第九条。  (四)将原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远洋渔业项目时,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条件、项目组织和经营管理计划、已开展远洋渔业项目(如有)的情况等内容,同时填写《申请远洋渔业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到他国管辖海域作业的,提供与外方的合作协议或他国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入渔的证明、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的意见;境外成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供我国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入渔国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证明。  “(四)拟派渔船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远洋渔船检验证书。属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或进口的专业远洋渔船,需同时提供农业农村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属非专业远洋渔船(具有国内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转产从事远洋渔业的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属进口渔船,需同时提供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批准文件。  “(五)农业农村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将原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项目终止或执行完毕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  “远洋渔船终止远洋渔业项目或远洋渔业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企业应于项目终止或停止之日起六十个月内对该渔船予以妥善处置。”  (六)删去原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见附表三)”。  (七)删去附表。  六、《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2022年5月31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令2022年第4号公布)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  删去第三十七条。  九、《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2020年7月8日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  (一)将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  (二)将第三十七条中的“中国种业信息网”修改为“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  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  (一)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者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请者可以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已具备DNA指纹检测行业技术标准的作物还应当提交品种DNA指纹检测报告,已销售种植的品种还应当提供本办法实施前的品种销售发票。”  (三)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品种登记的,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规定并按规定完成种子样品入库的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登记品种变更事项限于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以及相关的栽培技术要点、注意事项等内容。”  (六)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业农村部撤销品种登记的,进行十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布撤销公告,相应品种停止推广;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按照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此外,将上述规章中的“农业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时对条文序号、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附件2农业农村部决定废止的规章  一、《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  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8-01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涵) 如何推动银发旅游列车与“农商文旅体康”产业融合发展?7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支持做优银发旅游列车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商务厅副厅长尹奇志对此进行了介绍。  尹奇志表示,商务部门是服务消费工作牵头部门,将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发挥内联外通、贯通城乡、对接产销等部门优势,促进银发旅游列车发展。  在强化统筹协调方面,建立银发旅游列车协同工作机制,由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共同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会商解决重难点问题。支持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多元资本参与银发旅游列车投资改造。指导各市(州)、县(市、区)将银发旅游列车纳入促进服务消费重点工作,培育服务消费新场景、新热点。另外,商务厅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熊猫旅游列车”的品牌管理和服务品质监督,确保银发旅游列车既有特色又有保障,真正成为四川旅游消费的靓丽名片。  在强化资源对接方面,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供需对接,丰富商文旅消费服务供给。鼓励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非遗创意产品,以及川酒、川茶、川药、川丝绸等川字号特色产品上银发旅游列车,探索在列车开展商品离境退税业务。建立特色产品直供渠道,支持线上预约、线下配送服务。在旅游列车上推广川菜文化,研发推出健康适老配餐。鼓励设置巴蜀文化主题车厢,支持地方表演团队上车,提供川剧变脸、清音等非遗代表性项目展示展演,为银发游客提供独特的文化体验。  在强化政策支持方面,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和企业积极参与改造,推出更多特色银发旅游列车,支持银发旅游列车新业态申报“蜀里安逸”消费新场景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奖补,激励企业提质升级;另一方面,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平台参与银发旅游列车线路销售,拓宽线上营销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放银发旅游列车消费券,撬动市场消费。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8-01
  (记者 冯建伟)近日,在河南省信阳市召开的2025稻渔综合种养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发布了《中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  据介绍,为全面准确反映2024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形势,总结发展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建议,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参考,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指导下,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组织编制了此《报告》。  《报告》从产业发展现状,区域发展格局分析,政策支持和科技创新,发展机遇、挑战与建议等几个方面对2024年全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做了梳理总结。《报告》显示,我国小龙虾稻渔综合种养在面积、产量持续增加的同时,主要种养模式不断创新,各地因地制宜将鱼虾蟹各类养殖对象引入稻田,结合原有耕作制度,形成了种类多样、各具特色的种养模式,主要包括稻小龙虾、稻鱼、稻蟹、稻鳅、稻鳖、稻螺、稻蛙等模式,不挖沟少挖沟的新型模式得到普遍认可和推广。  另外,我国稻渔综合种养经营主体呈现三大变化。一是传统农户转型,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三是龙头企业引领。各地在支持稻渔综合种养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贯通产加销、融合农文旅,拓展稻渔综合种养多种功能,拓宽产业增值增效空间,推动了全产业链的融合发展。  《报告》显示,到2030年,我国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左右。《报告》还就强化科技创新、突破关键技术瓶颈、优化经营模式、提升组织化水平、延伸产业链条、打造高附加值体系等方面提出建议。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记者 王婉晴)为扎实做好防汛抗旱,积极应对灾害天气,抓好灾后生产恢复,降低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保障水产品安全供给,7月25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汛期和干旱期间水产养殖防灾减灾技术指引(2025版)》(以下简称《指引》)。针对汛期强降雨及干旱时期可能给水产养殖带来的诸多问题,《指引》提供了全面且实用的应对方案。  在汛期,强降雨常伴随大风,致使池塘水位急剧上升,溢塘风险大增,池塘围栏设施、池埂面临损坏甚至坍塌风险。同时,大量雨水注入池塘,会造成水温骤变、酸碱值及溶氧下降、海水养殖盐度降低、养殖动物摄食减少等问题。对此,《指引》给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养殖户需要密切关注气象预警,提前备好防汛物资,排查疏通排水沟渠,高风险区域养殖场要制定紧急撤离预案;海水养殖池塘及时排淡,防止雨水倒灌;通过机械、化学、人工等方式及时增氧,确保池水溶解氧达标;及时修复受损养殖设施,适时补放优质苗种,并做好疫病监测防控,对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干旱期间,湖泊、水库、池塘水位持续下降,往往造成养殖水体减小、水质下降,影响水生动物生存环境。《指引》建议,养殖生产单位要注意旱情预报,做好抗旱物资准备;及时增设供水设施,保障养殖用水;加强水质管理,减少投饵施肥并合理增氧;加强巡塘管理,观察养殖品种状态;做好补投苗种准备,待旱情缓解后适时投放;及时将已达上市规格的水产品捕捞上市,降低养殖密度;加强病害防控,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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