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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施乡村地名命名、乡村地名设标、乡村地名文化保护、乡村地名信息服务、乡村地名赋能“五大行动”●利用3-5年开展“十县、百镇、千村著名行动”试点工作,打造一批乡村地名建设“样板”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佳) 为充分发挥地名工作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近日,省民政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开展“乡村著名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提出重点实施乡村地名命名、乡村地名设标、乡村地名文化保护、乡村地名信息服务、乡村地名赋能“五大行动”,着力构建适应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四川乡村地名管理服务体系,助力实现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目标。  据民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随着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乡村地区面貌日新月异,迫切需要按照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进行规范命名管理,健全乡村地区地名管理服务制度机制,有效提升乡村地名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与服务水平。  过去几年,民政厅通过打造“地名天府”文化品牌、开展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数据质量建设行动和地名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试点等工作,审核修改乡村地名50余万条,设置维护乡村地名标志 2400 余块,安装楼门牌14万余块,开展文化宣传活动700余次,有力发挥了地名在创新乡村治理、提升公共服务、传承乡土文化、赋能乡村发展等方面的基础作用。但相对城市而言,乡村地区地名工作总体滞后,有地无名、有名无标,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互联网地图上乡村地名缺失率较高,地名文化保护亟待加强,地名管理服务水平还不适应乡村建设发展需要。  据悉,针对上述情况,“乡村著名行动”将与巴蜀文化“两创”行动、数字乡村、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县域试点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试点先行,针对四川平原、丘陵、山地、高原等不同类型地区客观实际,利用3-5年开展“十县、百镇、千村著名行动”试点工作,打造一批乡村地名建设“样板”,引领带动全省乡村地名工作整体提升。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9-20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洪瑜) 近日,记者从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四川省庆丰收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四川省主场活动特别设计了为四川省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先锋代表颁奖的环节。  省农业农村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二级调研员林蓉介绍,这一安排是基于“良田更需良农建”的现实需求,当前我省迫切需要培养一支与产业需求相适应、与农村发展相协调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夯实农业强省建设的人才支撑。  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培育高素质农民超过38万人。多名学员先后荣获全国“十佳农民”、全国“百优保供先锋”、全国种粮大户、省劳模等荣誉称号。  林蓉透露,本次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先锋遴选聚焦主体培育和粮油生产,其中粮油类生产服务主体占比达到 87%。下一步,省农业农村厅计划用三年时间,从全省遴选100名左右高素质农民创新创业先锋,并给予一定资金资助,期望通过先锋的示范引领,进一步吸引大学毕业生到乡、能人回乡、农民工返乡、企业家入乡,推动各类人才在乡村振兴中建功立业、为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添砖加瓦。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9-19
(记者 周圆 申铖)记者14日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针对北方地区灾情重、入冬早的实际,应急管理部会同财政部提早谋划,部署开展2023至2024年度冬春救助工作,时间较往年大幅提前。  今年以来,我国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入汛以来,京津冀和东北地区遭受极端强降雨,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任务繁重。应急管理部、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 2023—2024 年度全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指出,冬春救助是兜牢民生底线、防止因灾致贫返贫的重要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各方要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周密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北方部分地区,倒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两项任务叠加,要压实救助主体责任,尽早谋划、迅速行动,千方百计保障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  通知要求,要迅速开展摸排,切实做好需救助人员情况的调查、统计、汇总、评估、审核和上报等工作,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要分级分类建立需救助人员名单,切实提升救助精细化水平。要重点关注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要严格按照财政直达资金有关要求,确保救助资金直达基层,并在春节前全部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此外,应急管理部已派出工作组,分别赴京津冀、黑龙江、吉林等地实地查看倒房重建推进情况,并统筹指导做好冬春救助对象摸排和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杜海涛)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包括总则、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共50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粮食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进一步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重点开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持续完善粮食标准体系、强化全链条粮食质量安全管控、构建多层次检验监测体系等四方面工作,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文如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23年7月11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次委务会通过2023年7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公布 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已经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2023年7月2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第六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第三章 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执行下列规定:(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二)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进行入库和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跨省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三)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第十四条  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一)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第二十二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二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鼓励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第四章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开展检验监测工作。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和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等。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扦样、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熟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岗位要求。扦样、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所在岗位工作相关技术培训。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等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资源,择优选用基础较好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委托承担检验监测任务。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通过现场检查、标准物质测量审核、样品比对等方式,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充分发挥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第二十八条  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扦样人员在扦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扦样机构和被扦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用品。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现场扦样,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一)监督检查中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的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三)其他应当实施现场扦样的。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环节进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在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中,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对发现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满足应急需要。第三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上级管理单位的,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处置的;(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的;(二)未按要求实施现场扦样,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三)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扦样、检验管理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购销等经营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监管,适用本办法规定。第四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人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5
  (记者 张艳玲)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目前,四川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大约4191项。其中省级地方标准共1653项,农业相关标准占比38.1%,具有四川地域特色的农业地方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近年来,四川将标准化作为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力抓手,按照“一个项目一个样板”的工作思路,不断创新标准实施手段和做法,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截至目前,累计建设(含在建)11批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94个、5批国家级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11个和4批新型城镇化标准试点4个。  眉山市东坡区去年底成功入选第十一批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正稳步推进“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去年6月以来,该区恢复耕地14652.75亩,完成2.5万亩高标准农田新建、永丰村3340亩高标准农田提质改造。日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宣贯实施的通知》,对标准发布后的宣贯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化+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标准化+信息化”“标准化+全产业链”以及“标准化+认证认可”的乡村振兴“标准模式”正在巴蜀大地上遍地开花。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4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田程晨)9月12日,记者从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标准》明确了污染物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监督等内容,还根据水产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根据《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一级排放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标准。其中,重点保护水域按行政区划包括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宜宾市、雅安市、德阳市、资阳市、内江市、自贡市、泸州市10市62县(市、区)。甘孜州、阿坝州境内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理按照《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2011—2030年)》一级水功能区进行管控,受纳水体在“开发利用区”“缓冲区”及“保留区”内的水产养殖尾水达到一级标准后,可进行排放。省内其他市(州)主要执行二级标准。  此外,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在监测要求中,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及分析方法。《标准》还因地制宜对水产养殖尾水、底泥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9-13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记者刘诗平)记者11日从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开幕式上获悉,坚持系统治理,我国江河湖泊面貌近年来实现了根本性改善。  统计显示,我国流域面积达5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河流有45203条,常年水面面积达1平方公里及以上的湖泊有2865个。有关部门坚持以流域为单元,对江河湖泊实施系统治理。完善以水库、河道及堤防、蓄滞洪区为主要组成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建成各类水库9.8万座,修建河流堤防43万公里,设立国家蓄滞洪区98处。科学精准实施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成功战胜一系列严重水旱灾害。2013年到2022年,我国洪涝灾害年均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上一个十年的0.55%降至0.27%;全国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0.2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实现“双下降”;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69.7%,但用水总量总体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以占全球6%的淡水资源,保障了全球近20%的人口用水,创造了全球18%以上的经济总量。  同时,立足流域整体和水资源空间均衡配置,科学推进实施以南水北调工程为代表的129处重大跨流域、跨区域引调水工程,有力、有效平衡了我国的区域水资源和生产力布局需求。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2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敏)为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不断提升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成色,近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9月11日,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召开“全方位建设质量强省 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就《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亮点进行介绍。  “建设质量强省是我省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上精准发力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途径,对于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徐勇介绍,《实施意见》着眼健全完善全省中长期质量政策机制,对未来一个时期全省质量工作作出了总体安排、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着力构建我省更加适配的质量供给体系、高水平的质量基础设施体系、现代化的质量治理体系,为加快向现代化经济强省全面跃升提供坚强质量支撑。  《实施意见》明确了产业、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提升、品牌建设、企业质量管理、质量基础设施、质量治理等8个方面的工作任务。如大力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推动工业品质量迈向中高端,促进消费品高质量供给;强化工程质量全过程管控,提高建筑材料质量水平,打造四川建造品质标杆;健全品牌培育发展体系,打造“天府名品”高端区域公共品牌,塑造四川制造、四川农产、四川建造、四川服务等优质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美誉度和附加值等。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9-12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制止婚宴餐饮浪费工作的通知》,通过强化部门联动,引导协会发力,积极构建从新人结婚登记提醒、合理设计婚宴菜品到创新供餐服务形式、探索餐后捐赠的宽领域、全流程、多层次制度机制。  通知指出,婚宴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内容纳入婚宴服务协议,引导消费者践行“光盘行动”;优化婚宴菜单,合理搭配菜品数量和分量;鼓励婚宴服务经营者提供多种供餐形式,提升服务水平,主动引导消费者餐后打包。  通知强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和文明办要加强制度供给,强化对婚宴服务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和行政指导,做好新人结婚登记时的提示提醒,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促进制止餐饮浪费成为全社会的行动自觉。  通知明确,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引导婚宴服务经营者使用统一样式的公共餐具并提高公共餐具使用率。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12
  (记者 刘一明)近日,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全链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出的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系统构建了畜禽粪污的收集、处理、利用和检测等资源化利用全链条标准体系,涵盖综合通用、无害化处理、粪肥利用、气体管控和检测方法等5个子体系,按照术语、技术、工艺、设备、方法、安全等进一步细分,形成了15个分支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在综合通用方面,主要包括管理术语、畜禽粪污产生量、粪污特性、粪污综合利用评价等基础共性标准,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的基础支撑。在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包括粪污处理技术规范、设施装备设计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禽粪污有效处理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粪肥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粪肥限量指标、技术指标和施用技术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禽粪肥科学有效还田利用、基质化利用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气体管控方面,主要包括温室气体和恶臭气体的减排技术规范、核算核证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牧业减少气体排放、科学计量气体排放总量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检测方法方面,主要包括畜禽粪污的采样和测定方法等标准,重点是推进畜禽粪污、畜禽粪肥和排放气体的成分检测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指导意见》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提出了组织实施的保障措施,积极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企业加快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持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11
  (记者 刘云)日前,司法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在服务乡村振兴中的职能作用,推进“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常态化、长效化,作出部署安排。  《通知》指出,自2021年5月在全国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以来,司法行政系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取得了积极成效。各地要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重要意义,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通知》要求,要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媒体,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持续开展“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充分发挥乡村“法律明白人”作用。要深入推进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推动司法所与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一体规划、一体建设、资源共享,推动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与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有效衔接,全面提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服务乡村群众能力。要大力推进乡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开展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全面提升乡村法律援助质效,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和联络点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援惠民生”活动和“薪暖农民工”服务行动。要持续推进乡村法律服务多元化发展,推动村(居)法律顾问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深化律师调解工作,继续拓展公证服务乡村振兴业务领域,积极为涉农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退化等引发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优质司法鉴定服务。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常态化开展“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活动的指导,主动与有关部门对接,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工作保障,丰富活动载体,增强服务供给,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08
(记者 刘春华)9月6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在成都举行“增进民生福祉”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四川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新闻发布会。省医保局、省医疗保险异地结算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四川围绕“建制度、广覆盖、优服务”目标,不断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持续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类型和覆盖人群,大力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理流程,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目前,全省医保参保人员省内和跨省异地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药店购药等费用已实现直接结算,有效解决异地就医“垫资跑腿”问题。异地就医备案服务也实现全程线上办理和自助办理,切实提升了便捷度,让群众在异乡更有“医靠”。  下一步,四川将进一步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继续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面提质,持续增加联网结算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持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服务,探索开展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线上服务试点,稳步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9-07
(新华社记者 高蕾)民政部近日印发指导意见,对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工作作出部署。意见要求,对暂不符合政府救助条件或政府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群众,各地民政部门可积极寻找公益慈善资源,争取慈善帮扶。对于民政部门转介对象,慈善组织可简化程序,及时予以帮扶。  意见要求,加强政府救助和慈善帮扶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机制。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等业务信息系统,汇集困难群众救助帮扶需求等相关信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信息对接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民政服务站(原社工站)等作用,为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提出,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针对困难群众实际需求设立慈善项目,聚焦低收入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在加强物质帮扶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类救助帮扶。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不断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意见强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多种方式支持社会救助领域慈善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行,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和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措施。通过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社会救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等方式,对贡献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给予激励褒扬,并在等级评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支持。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07
  (记者 刘杰)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防止返贫就业攻坚行动,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全力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  行动明确了7个方面重点任务。一是拓展完善劳务协作对接机制。组建区域间劳务协作联盟,培育推介一批劳务品牌,强化季节性有组织劳务输出。二是大力扶持就业帮扶车间健康发展。按照“升级一批”“扶持一批”“新建一批”“调整一批”的原则,分类扶持就业帮扶车间发展。三是全力挖潜以工代赈就业带动能力。协同推进项目立项、招工组织、用工保障和劳务报酬发放,将脱贫人口就近务工需求作为安排以工代赈项目的重要依据,优先组织脱贫人口参与项目建设。四是切实发挥乡村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科学设定岗位数量和类别,将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支出使用情况作为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五是持续加大脱贫人口就业保障力度。将脱贫人口纳入本地稳岗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就业跟踪服务机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式培训。六是积极帮扶脱贫家庭青年群体就业。深入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优先为脱贫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长期失业青年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七是坚持抓好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加大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县、易地搬迁安置区政策、资金、项目等支持力度,组织就业服务示范活动,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05
  (记者 杨惠)近日,记者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强化动物检疫监督全链条智慧监管,提升工作效能,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证)(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各地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动物B证。  据介绍,2020年以来,农业农村部分批组织部分地区开展无纸化出证试点,取得明显成效。通过加快推进无纸化出证,可以畅通产地、途中、目的地等环节动物检疫监督信息,构建链长面广、高效协同的智慧监管网络。同时,加快应用信息智能分析、纠错、提醒功能,优化监管方式,强化监管能力。完善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网上办理机制,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  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还在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6个省份开展无纸化出证(动物A证)(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试点,对6个省份间跨省调运动物实施无纸化出证,试点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动物A证。此前已经试点的吉林、浙江、湖北、贵州等省无纸化出证(动物A证)试点继续开展。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无纸化出证(动物A证),各地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动物A证。  为了持续推进无纸化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农业农村部将推行5项工作。  推行线上申报。持续提高“掌上办理”覆盖面,提升便民服务水平。推行货主、动物种类、用途、启运地、目的地等信息的“菜单式”管理,提升动物检疫申报信息填写的效率和准确性。完善系统自动核校功能,推进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数量关联管理,对申报检疫数超过强制免疫数的,及时发出预警提示。  优化出证管理。实施官方兽医与动物检疫申报点关联管理,明确出证权限和范围,建立动物检疫出证工作量智能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出证数量异常情况。加快推进畜禽运输主体、车辆备案信息全国互联互通,实现备案信息在动物检疫环节自动查询。健全信息系统智能纠错功能,对动物检疫证明信息漏填、错填、不规范填写等情况实现自动提醒。  加强信息化监管。完善跨省调运畜禽检疫信息、检疫证明加注件网上运转机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推送至目的地省份。提升指定通道信息化管理水平,尽快实现“检疫信息在网、途中检查用网、检查结果上网”。建立畜禽落地网上报告机制,方便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向启运地、目的地报告落地情况。强化落地异常情况预警功能,及时发现运输目的地、到达时间与动物检疫申报信息不符等情况。  完善基础信息。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基础信息管理,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官方兽医”模块,及时新增、注销、更新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申报点、官方兽医等信息。结合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工作,调动多方力量,在养殖档案填写、强制免疫、动物检疫、畜禽屠宰管理等环节,完善养殖场(户)和屠宰场所基础信息,发挥好动物检疫申报受理环节的查漏补缺作用。  规范数据管理。按照部省两级系统对接技术规范要求,完善省级信息系统,实现动物检疫监督数据实时传输、全国互认、本地存储。加强数据传输时效管理,实现跨省调运畜禽检疫、指定通道检查、落地报告等信息实时上传,对于漏传、错传、延时上传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防范、查处违法违规情况。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04
  (记者 杨梦帆)记者日前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充分发挥标准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全链条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出的标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系统构建了畜禽粪污的收集、处理、利用和检测等资源化利用全链条标准体系,涵盖综合通用、无害化处理、粪肥利用、气体管控和检测方法等5个子体系,按照术语、技术、工艺、设备、方法、安全等进一步细分,形成了15个分支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在综合通用方面,主要包括管理术语、畜禽粪污产生量、粪污特性、粪污综合利用评价等基础共性标准,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的基础支撑。在无害化处理方面,主要包括粪污处理技术规范、设施装备设计要求及安全生产要求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禽粪污有效处理成畜禽粪肥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粪肥利用方面,主要包括粪肥限量指标、技术指标和施用技术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禽粪肥科学有效还田利用、基质化利用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气体管控方面,主要包括温室气体和恶臭气体的减排技术规范、核算核证等标准,重点是推动畜牧业减少气体排放、科学计量气体排放总量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在检测方法方面,主要包括畜禽粪污的采样和测定方法等标准,重点是推进畜禽粪污、畜禽粪肥和排放气体的成分检测等相关标准的制修订。  《指导意见》明确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标准化工作重点任务,提出了组织实施的保障措施,积极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企业加快推进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持续提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9-04
●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均提高1000元  ●纳税人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可按提高后的扣除标准执行,也可以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执行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通知发布后,纳税人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可按提高后的扣除标准执行,也可以在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执行。
新华社 | 分享: 2023-09-01
●到2035年,四川现代水网体系基本建成,有效支撑与衔接国家水网,省市县水网充分衔接,水网功能协同融合  ●到2050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现代化的四川水网,各层级水网间高效协同融合,四川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记者 邵明亮)记者8月28日从水利厅获悉,《四川省现代水网建设规划》近日获省政府批复。  《规划》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水网建设规划纲要》和关于构建国家水网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水网建设的重要依据。  《规划》提出,到2035年,四川现代水网体系基本建成,有效支撑与衔接国家水网,省市县水网充分衔接,水网功能协同融合。到2050年,基本建成高质量、现代化的四川水网,各层级水网间高效协同融合,四川水安全得到有力保障。  《规划》科学谋定“一主四片”水生产力布局,围绕“六横六纵”水网主骨架和大动脉,加快形成“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水网体系。  “一主四片”,即我省划分的全省水生产力布局。“一主”指盆地腹部区,包括成都平原及丘陵区、盆周部分低山区,是我省人口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区域;“四片”包括川西北片、川西南片、秦巴山片、乌蒙山片。  “六横六纵”,即六横——都江堰、引大济岷、长征渠、向家坝、引雅济安、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六纵——武都、升钟、大桥、亭子口、罐子坝、川渝东北一体化水资源配置。  在水网建设主要任务方面,《规划》提出,着力健全水资源配置体系、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筑牢水生态治理保护体系,构建数字孪生水网体系,提升水网工程现代化管理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提供有力支撑。  在重大行动及重大工程方面,《规划》确定了五大行动和八大类重点工程。我省未来将重点推进引大济岷、长征渠引水、毗河供水二期、向家坝灌区二期、亭子口灌区二期、罐子坝水库及灌区、川渝东北一体化水资源配置、引雅济安等重大水网工程。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8-29
  (刘振伟 记者 杨梦帆)为推进主题教育落实落地和成果应用转化,充分发挥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地高质量发展农村电商,促进乡村振兴,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印发了《发挥示范引领 促进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引的形式总结提炼了10种农村电商发展的典型模式。  据介绍,近年来,农村电商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助推三农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强劲动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结合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在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特别是在完善标准、推动品牌建设、地理标志应用、商标维权等方面作了大量有益探索。  据了解,《指引》10种模式中,有3种来自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4种来自于示范区创建地,充分体现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导向。10种模式涵盖了全国东中西部,既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浙江绍兴县域统筹、镇级整合、村级创新,充分激发县、镇、村三级创新活力,形成农村电商各具特色、竞相发展生动局面的“共富工坊”建设模式;也有中部山区如江西安远“智慧园区”新仓储+“智运快线”新基建+“数字平台”新零售+“村红村播”新业态+“诚信规范”新监管五位一体的“数字+乡村”模式;还有西部地区如陕西武功利用地处西北地区与中东部地区连结点的区位优势,打造西北农产品电商企业聚集地、西部农副特产品物流集散地的“买西北卖全国”模式。这些不同做法,为各地参考借鉴提供了不同地区的样本。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8-28
(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 吴忧)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39个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条措施》着眼推动欠发达县域加快追赶、跨越发展,提出深化先发带后发市县“1+1”结对帮扶,对每个欠发达县域明确1个市或县(市、区)帮扶,强化资金、干部人才和重点领域帮扶,在产业发展、飞地园区建设、企业培育、市场开拓、劳务转移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开展国有企业带县三级联帮,对每个欠发达县域确定1户在川央企和1户地方国企结对帮扶,重点推动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产业培育和特色优势资源开发等项目。同时,围绕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入县携手共兴、加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强化金融支持、支持重点项目布局建设、支持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特色农业项目实施、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强化用地保障提出系列帮扶措施。  《十条措施》强调,省级层面加强对欠发达县域托底性帮扶工作的统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提出针对性措施,共同推动任务落实。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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