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敏)9 月 12日,记者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切实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管控,生态环境厅联合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四川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的出台,将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从行业自律转变为法规刚性约束,有利于规范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监管,对持续改善我省流域水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创20年来最好水平,基本实现以Ⅱ类水为主体的水环境格局。但如何确保这一江清水永续东流,成为我们下一步巩固和提升水环境质量的重点。”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彭勇介绍,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农业面源污染已成为部分流域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水产养殖是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
四川是水产养殖大省,但全省水产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不高,养殖尾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装备建设不足。前期调研中发现,我省乐山茫溪河、眉山醴泉河等部分小流域水产养殖发达,流域水环境质量受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影响较大。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对我省124家水产养殖企业的尾水处理情况进行了调研,其中建设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占比46.8%,采用微生物菌剂、浮板植物等技术进行原位净化处理的占比23.4%,未处理的占比29.8%。
为此,生态环境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经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标准》。
目前,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方面,我国仅有《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两个行业推荐性标准,国家和我省尚无强制性排放标准。“《标准》的发布填补了我省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的空白,为下一步行业管理提供了‘标尺’和‘准绳’。”彭勇表示。
据介绍,《标准》主要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分级及限值、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4项内容。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标准》分区分级精准设定排放限值,将养殖尾水受纳水体主要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根据水产养殖尾水特点,《标准》确定了pH值、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及其排放限值。
此外,在监测要求中,《标准》明确了取样监测点位的设置,监管重点以及分析方法。《标准》因地制宜对养殖尾水、底泥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提出了要求。
《标准》体现了“因地制宜”的思路。“《标准》的一大亮点是不搞‘一刀切’!”彭勇介绍,结合四川省水产养殖业实际情况,标准限值的设定与环境管理目标、行业绿色健康养殖现状、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水产养殖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按分类管控的原则提出管控要求,确保《标准》的落地性及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