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娟 钟丽 记者 周瑜原)近日,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在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与以往不同的是,珙县法院在审理同时,责令二被告人对被硬化的农用地进行拆除恢复,这在宜宾市尚属首例。
庭审现场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向珙县巡场镇天池村3、4社的村民租用耕地后,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将租用的耕地进行硬化后修建货场并投入使用。经勘验和鉴定:被非法占用耕地面积为10.25亩,破坏程度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珙县法院在受理该案以后,承办法官并未按部就班的立即排期、安排开庭、判决,而是在仔细审阅卷宗后意识到该案虽然不同于其他毁坏、非法采伐、盗伐林木类案件,更不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犯罪,但该案确实造成耕地的损坏,破坏了生态环境,且被破坏的环境能够进行生态修复。因此,法官坚持直接修复为主的工作原则,落实当事人自愿、人民法院引导的工作要求,积极向本案当事人释法明理。本案被告人在释法明理后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表示愿意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生态恢复,并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的用机械将硬化场地进行拆除,并拖运种植土将占用耕地覆盖恢复到耕种状态。
被告人用机械拖运种植土覆盖恢复被硬化的农用地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10.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恢复,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近年来珙县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举的理念,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救济环境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实行零容忍,同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并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以司法方式呵护蓝天、碧水、净土。(珙县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