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7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四川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了我省183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同时明确13个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的区按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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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此前以乡为单位确定税额,目前全省有 128 个县(市、区)存在多档税额。《决定》严格落实耕地占用税法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制定税额的要求,实现一个县(市、区)对应一个税额。同时各县(市、区)拟定适用税额均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全省拟定适用税额平均水平较现行税额平均水平略有提高,符合目前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经济发展需要。
另外,根据《决定》,全省总体呈现人均耕地面积多的县(市、区)拟定适用税额相对较低、人均耕地面积少的县(市、区)拟定适用税额相对较高的格局,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耕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