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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村日报讯 朱琳玉 周燕畅为切实做好全区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工作,今年,泸州市江阳区就业局早谋划、早部署,抓细抓实、抓考核,稳步推进退捕渔民就业帮扶工作。  开年之初,该局专题召开退捕渔民工作研究会,明确了责任,细化了措施,坚持每月开展指导、每季做好抽查、半年全覆盖检查,目前已完成对第一季度退捕渔民就业帮扶落实情况的抽查工作。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和考核,对每季度抽查情况进行点对点通报改进,并纳入年终考核,注重挖掘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切实让退捕渔民实现“稳得住、能致富”。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4-15
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于4月11日起实施。《规范》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明确了建立确定、运行管理以及考核评估等要求,为种质资源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和共享利用打好基础。  《规范》明确,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是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其所保存农作物种类与功能定位应当符合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布局要求,同时具备应有的安全保存、稳定运转设施条件和配套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能力。类型上包括长期库、复份库、中期库、种质圃、试管苗库等。  《规范》要求,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依托单位是库(圃)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为其在资源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场所、试验设备等条件,负责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问题和困难。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应具有完善的管理和运行制度,相对独立运行。  《规范》指出,将定期对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对考核评估中完成任务好、管理水平高和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运行不良或者人为因素造成资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农业农村部网站 | 分享: 2022-04-15
(记者 李飞)4月12日,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党组书记、部长唐仁健主持召开部领导专题会,分析研判新冠肺炎疫情对春耕生产和“菜篮子”产品供给影响,研究提出应对措施,部署安排有关工作。会议强调,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想方设法打通农民下田、农资到村等堵点卡点,推动春管春播有序开展,加强“菜篮子”产品生产供给,组织做好疫情严重地区鲜活农产品保供工作,确保市场供应稳定。  会议指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应对近期疫情影响,扎实推进春耕春管,冬小麦弱苗转化升级好于预期,一二类苗比例已基本与常年持平,春播进度同比略快;多措并举保障农资供应,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已基本下摆到店;蔬菜在田面积增加,4月上旬产量1930万吨,可保障每人每天2.7斤菜,一季度肉蛋奶产量同比均有所增长,保障供应有坚实基础,可以满足消费需求。  会议强调,农时不等人,目前疫情仍在多点散发,部分地区疫情较重,对农民下田生产、农机作业、农资调运、鲜活农产品供应等造成不同程度影响。要高度重视,指导地方落实好分级分类防疫措施,精准施策抓实抓细春管春播,加强小麦中后期田管,抓好赤霉病等小麦穗期病虫害防控,落实春播面积。加快农资下摆入户,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及夏粮机收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因封控措施导致的农机手返乡受阻、农机配件购不到等问题。在供需两端同时发力,抓好蔬菜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及时协调畅通运输渠道,主动对接疫情较重地区,加大鲜活农产品组织调运力度,开展点对点供应。  会议要求,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全流程全环节梳理农业生产流通中的堵点卡点,系统总结、大力推广有关地方的好做法好机制,提出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办法措施。发挥好农业农村部春耕农资保供热线、“菜篮子”产品产销服务对接热线作用,督促地方及时解决农民和经营主体反映的实际困难。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采取差异化防控措施,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做好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04-14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日前,四川省商务厅等17部门印发《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年—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到2025年,四川加快建设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分工合理、布局完善的一体化县域商业网络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资料图片  《方案》明确,到 2025年,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数量不少于400个、乡镇商贸站数量不少于2200个,新设和升级改造村级商业网点不少于1万个,每个行政村原则上应至少有1家农村便利店,经营农产品的公益性市场地市级覆盖率超过全国同期水平。到2025年,全省县域物流总费用占区域生产总值比率比十三五末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开展物流共同配送的县域不少于150个,基本实现县县都有县级物流仓储配送中心。到2025年,乡村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4-14
(记者 邵明亮)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十四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从目标、重点任务、重点领域、区域重点等多方面对我省“十四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作出部署。  到2025年,全省用水总量将控制在27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均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0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要推广节水灌溉,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21万亩,创建8个节水型灌区,同时推进畜牧渔业节水,建设一批畜牧节水示范工程。到“十四五”末,全省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要超过6.1亿立方米,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要超过25%。  《规划》针对盆地腹部区、川西北片、川西南片、秦巴山片、乌蒙山片等五大片区,分别提出了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点和方向。以盆地腹部区为例,要求适度控制灌溉规模,加快渠系工程节水改造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配套,城市发展则要匹配水资源承载能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川西南片则要求依托干热河谷光热资源,开展旱作集雨补灌、坡耕地整治和固土保墒等措施,推广旱作补水节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13
(张永乐 记者 何菊)今年以来,持续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压力等因素叠加影响,农民工就业创业等方面面临一些困难。为此,南江县积极优化农民工服务,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创业,让农民工增收致富。织牢网底,把服务根系扎在“群众中”。着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农民工服务保障网络,依托村“两委”高标准建立农民工服务保障示范站点6个,主动把服务项目下沉,开通就业、居保、社保等服务专网4条,落实村级农民工服务保障专员12名,实行跑团跟踪代办服务,着力打通农民工服务保障“最后一公里”。统筹资源,把服务平台建到“家门口”。整合政务服务、电信服务、邮政服务、金融服务等资源,打造集“农民工服务站+电信服务点+邮政网点+金融服务点”四位一体的农民工综合服务站点,搭建服务质优、运转高效、群众满意的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16个,将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延伸到村社,有力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用心用力,把服务保障送到“手上去”。积极培训群众搭上“数字网络”快车,以“直播带货”等形式把本地有机农产品、手工艺品推销出去,依托县域“四大”特色产业和温暖人社“一圈两线”工程建设,进一步打通劳务供需环节,有力解决县域企业用工和农民工就近就业问题,助力农民工长期稳定增收。
四川经济日报 | 分享: 2022-04-12
四川省现代农业园区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现代农业园区健康发展,规范园区建设和管理,发挥园区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建设管理、扶持保障、创建认定等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现代农业园区,是指经营主体围绕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集聚土地、劳动力、资金等要素,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经营方式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经济区域。  前款所称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  第四条 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主体多元、农户参与、市场运作、绿色生态、创新驱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资源整合、具体实施等。跨行政区域的现代农业园区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涉及现代农业园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公共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承担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业务指导、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明确承担现代农业园区综合协调、建设管理等服务保障工作的机构。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科学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优势特色产业区(带),作为市(州)、县(市、区)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按照平原、丘陵、盆周山区、高原等不同自然条件,立足地方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实际,围绕粮食、油料、畜禽、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水产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业产业,突出主导产业,因地制宜编制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粮食生产类现代农业园区的发展规模,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第九条 市(州)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现代农业园区应当聚焦农业主导产业集聚发展,合理确定地域范围,科学布局种植、养殖、加工、流通、研发、服务等功能板块,编制园区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现代农业园区相关规划。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规定规模;  (三)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四)主导产业的规模或者产值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五)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等产业链较为完善,标准化、机械化、数字化水平较高;  (六)现代农业科技应用领先,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示范效应强;  (七)绿色发展成效显著,农业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具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品牌等品牌,或者取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标志;  (八)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健全,对农民增收带动效应明显,综合效益较为显著;  (九)园区建设运营管理制度机制健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使用土地,依法严格保护耕地,严禁耕地非农化,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为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提供政策供给,资金、人才、用工需求,农资、农技、农机、农情以及园区农产品市场价格和质量安全等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利用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发挥生产组织、加工营销、市场开拓等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发挥其资源资产优势,可以采取独立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鼓励园区因地制宜开展生态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经营性服务。  第十八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农户可以将土地经营权依法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现代农业园区内其他经营主体使用。  农户可以书面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现代农业园区内其他经营主体协商,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合法合理使用农药、兽药、化肥、农膜、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储存过程中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鼓励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制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现代农业园区生态环境,实施清洁生产,推广使用节水灌溉、测土配方和绿色防控技术,开展秸秆、畜禽粪污、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 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验检测体系和可追溯体系。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依法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在包装或者产品上附具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查询信息;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  第二十二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应当依法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第四章 扶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现代农业园区投入,完善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对符合规定的现代农业园区,扩大地方政府债券和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投入规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鼓励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等为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投入现代农业园区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适合现代农业园区的农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种类和规模。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纳入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合理用地需求。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保障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生产的用电、用水、用气、通讯等需求,对农业种植与养殖、农业灌溉、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保鲜仓储设施等,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电范围的,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入园创新创业,鼓励农业科技人才入园创办、协办经营实体,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与现代农业园区合作,培育使用新品种,加强园区农民技能培训,为园区提供各类人才支撑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经营主体应当优先为现代农业园区内的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自主投入形成的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受法律保护。  经营主体经营期满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经营的权利。  经营主体终止经营或者经营期满不再经营的,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第二十九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使用集体资产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明确使用管理职责权限和收益分配方式,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接受政府拨款等投入以及社会捐赠、群众自筹等途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村集体资产。第五章 创建认定  第三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现代农业园区实行先创建后认定的方式。  各级现代农业园区,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创建、考评,由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命名。考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制定。  考评认定标准应当按照产业分类制定。  第三十一条 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现代农业园区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奖补激励政策。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现代农业园区的动态管理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同级人民政府认定的现代农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不达标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现代农业园区命名,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现代农业园区,应当取消创建和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由相关人民政府取消现代农业园区命名。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现代农业园区内经营主体骗取套取政府奖励扶持资金,或者非法变卖出售财政全额投资、财政补贴部分形成资产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已取得的奖励扶持资金和变卖出售相关资产的收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12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袁宇君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4月8日表示,近期全省平均猪粮比价持续低于 5:1,处于《四川省生猪猪肉市场价格调控预案》确定的生猪猪肉价格过度下跌一级预警区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商务等相关部门在前期收储基础上,按照规定启动1500吨省级政府冻猪肉临时储备收储工作。  据农业农村部监测,4月11日“农产品批发价格200指数”为133.87。截至当日14时,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为17.83元/公斤,再次跌破18元/公斤关口,并创2018年非洲猪瘟以来新低。  回顾猪价走势,今年春节过后,疫情等诸多不利因素在猪肉价格一路走低过程中造成推力。上一次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猪肉平均价格跌破18元/公斤关口,出现在3月22日。清明节假日曾小幅拉动猪价,当节日消费需求不再,猪价又被“打回原形”。由于猪价过度下跌,目前生猪养殖正在经历全行业严重亏损,一边是“坐滑梯”探底的猪价,另一边是持续上涨的养殖成本。  面对当前局势,我省已采取具体举措,启动1500吨省级政府冻猪肉临时储备收储工作,与国家形成上下“托市”合力,推动生猪猪肉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建议养殖场(户)合理安排生产经营决策,保持适重育肥猪正常出栏节奏,保持能繁母猪产能总体稳定、不过度淘汰。  此外,今年2月份开始眉山市仁寿县已经启动了生猪出栏补贴,在仁寿县每出栏一头生猪,县财政就给予20元钱的补贴,这是针对养猪专业户进行降本增效的具体措施。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农村局也创新金融扶持政策,与农担公司合作连续5年每年出资1000万元作为乡村振兴风险补偿金,并与银行合作每年授信1亿元额度用于养殖户的贷款扶持。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4-12
  (记者 杨惠)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是由布鲁氏菌属细菌感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是当前我国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传染病之一。为强化畜间布病防控,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畜间布鲁氏菌病防控五年行动方案(2022-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编制背景及成因,有哪些内容及如何落实?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  人病兽防 关口前移  “布病作为我国重点防控的人畜共患病,其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养殖安全生产具有很大威胁。做好畜间布病防控能有效降低疫病流行率和传播风险,大大减小相关人群患病风险,对整体疫病防控也有积极作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了解,《方案》包括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3个部分。对于畜间布病防控,《方案》指出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首先是源头防控,突出重点。要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统筹抓好牛、羊、猪、鹿、骆驼和犬等易感动物的布病防控,对于种牛、种羊、奶牛、奶山羊和肉羊等重点畜种要严格做好布病防控,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二是因地制宜,综合施策。要坚持一地一策,根据各地布病流行形势,以县为基本单位连片推进布病防控,免疫区以实施持续免疫为主,非免疫区以实施持续监测剔除为主,有效落实各项基础性、综合性防控措施。三是技术创新,强化支撑。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畜间布病快速鉴别诊断技术和防控模式创新应用,加强基层防控能力建设,统筹利用国家兽医实验室、疫控机构、科研教学单位、龙头企业等技术力量,不断提高布病防控技术支撑水平。四是健全机制,持续推进。要坚持夯实基础,不断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压实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注重布病防控与各项支持政策相衔接,构建系统化、规范化、长效化政策制度和工作推进机制。  “到2026年,全国畜间布病总体流行率有效降低,牛羊群体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4%以下,群体阳性率控制在7%以下。”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此之外,《方案》还对免疫效果、布病净化、宣传培训和能力建设等4个方面分别提出了指标要求,确保布病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开展,布病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重点人群布病防治知识知晓普及率达90%以上。  全方位防控布病风险  据介绍,未来5年我国将通过实施监测排查、强制免疫、消毒灭源、净化无疫、检疫监督、调运监管、疫情处置、宣传培训和效果评估9项重点任务来全方位防控布病风险。  监测排查是疫病防控的关键,《方案》指出要建立日常排查制度,加强布病日常监测,扩大覆盖面,对可疑畜群及时开展排查、隔离、采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及早发现并剔除阳性个体,力求第一时间控制布病传播风险。布病疫苗能有效预防布病发生,各省要制定完善布病强制免疫计划,指导地方和养殖场户扎实开展布病强制免疫,同时要及时开展免疫评价,确保免疫密度和效果,有效提升群体抵抗力,切实打牢布病防控基础。  养殖过程中,要加强消毒灭源工作,相关部门应定期集中组织开展牛羊养殖、运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关键场所和环节“大清洗、大消毒”专项行动,有效消灭传染源。加大对牛羊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人员的隔离消毒指导,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对于净化无疫场区建设,《方案》提出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牛羊场为重点,全面开展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建设,鼓励开展连片净化和无疫小区建设,通过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全面提升养殖环节布病防控能力和区域布病综合防控水平。若出现布病疫情,要严格按照要求处置疫情,对发病和监测阳性动物进行扑杀,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应及时剔除阳性动物、开展免疫或整群淘汰。  据该负责人介绍,在检疫监督方面将充分利用“牧运通”等信息化载体和手段,深入推行智慧检疫,实现检疫监督全链条信息闭环管理。同时将进一步规范检疫出证,有序推进牛羊集中或定点屠宰,强化检疫监管和检疫检验。调运监管方面,将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制度,加强活畜跨区域调运监管,防止畜间布病跨区域传播,除规定情况外,跨省调运活畜时,禁止布病易感动物从高风险区域(免疫区)向低风险区域(非免疫区)调运。同时推进地方行业监管和农业综合执法衔接,加大对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打击力度。  “人类感染布病很大原因是接触了患病动物或被污染的畜产品,因此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的防护意识。”该负责人说。对于宣传培训方面,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卫生健康、林草等有关部门利用多种手段进行布病防治政策和措施宣传,科普布病防治知识。对消费群体,倡导养成健康消费习惯,不食用未加热成熟的牛羊肉,不饮用未消毒杀菌的生奶。对养殖、屠宰、防疫检疫等重点人群,开展集中宣传培训,强化防范意识,指导做好消毒、隔离等防护措施,确保操作规范,防护到位。同时,该负责人还指出,各省要定期对辖区内布病防控效果进行评估,定期开展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本地区布病疫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风险因素,并及时对疫情进行预警。  多措施保障人畜健康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关乎民生的大计,因此,对于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我们必须跑在前面,在畜禽养殖阶段便将其遏制,以此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该负责人介绍。  关于保障措施,《方案》提出,各地成立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畜间布病防控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分解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指导,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畜间布病防控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和使用中央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重点保障强制免疫、监测净化、消毒灭源、宣传培训、评估指导等工作需要。要结合实际,统筹用好强制免疫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等重点支持政策,将布病防控与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结合。加强技术支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布病国家参考实验室等专业单位实验室要做好布病疫情监测、强制免疫指导、防控技术推广服务、防控效果评估以及布病快速鉴别诊断技术、试剂和疫苗等研发。各地要组建布病防控技术专家团队和布病防控应急专业队伍,加强技术人员培养,提高防治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与卫生健康、林草、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协调,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强化疫情会商、信息沟通、措施联动。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2-04-11
(记者 薛维睿)近日,雅安市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目前正在开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工作。  调整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1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10元/月。  据了解,目前,雅安全市共有低保人员2.93万人、特困人员0.53万人。新标准可惠及近3.5万城乡困难群众。调整后,雅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均高于省级公布标准低限。  接下来,雅安各县区相关部门将对现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复核完成后,按照保障标准和家庭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至个人手中。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11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杜铠兵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饲草产业发展规划》。这是针对全国饲草产业发展的第一个专项规划。  规划明确,到2025年,全国优质饲草产量达到9800万吨,牛羊饲草需求保障率达80%以上,饲草种子总体自给率达70%以上,饲料(草)生产与加工机械化率达65%以上。  “规划的出台鼓舞人心,对我省进一步发展饲草产业,相关部门积极补短板,开展技术攻关,进一步提升畜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提供了引导。”四川省草业技术研究推广中心主任王建文说。  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省共选育了40个饲草新品种,研制出配套技术14套,饲草产量提高15%以上,种子产量增产30%-50%。  “饲草产业发展可以减少饲料粮的消耗,巩固粮食安全,也有助于实现我国2025年牛羊肉自給率达到85%的目标。”国家科技特派团色达团长、国家牧草产业技术体系岗位专家、四川省草原科学研究院刘刚研究员说。  记者同时了解到,我省“十四五”饲草饲料业发展推进方案正在制定中,方案将对“十四五”产业发展思路、原则和目标、产业重点工作举措等方面进行进一步明确。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4-11
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作出部署。  《行动方案》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明确了 2022-2024 年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的任务目标、主要措施和保障条件等内容。  《行动方案》提出,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 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行动方案》决定,在三年内实施以下十项行动: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二是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三是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四是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五是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六是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七是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八是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九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十是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行动方案》明确了政策、资金、信息和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条件。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地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  《行动方案》提出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多种形式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宣传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负责部门和职责分工,按年度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在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11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记者安蓓、潘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10日发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意见明确,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根据意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工作原则是:立足内需,畅通循环;立破并举,完善制度;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主要目标是: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破并举,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从立的角度,意见明确要抓好“五统一”。一是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二是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三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四是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五是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从破的角度,意见明确要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意见强调,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优先推进区域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11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 周玮 徐壮)文化和旅游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提出以“文化引领、产业带动”“农民主体、多方参与”“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特色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到2025年基本建立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有效机制。  意见提出,到2025年,优秀传统乡土文化得到有效激活,乡村文化业态丰富发展,乡村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乡村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文化产业对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带动作用更加显著,对乡村文化振兴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意见明确了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手工艺、数字文化、其他文化产业、文旅融合等8个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重点领域,提出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建立汇聚各方人才的有效机制、加强项目建设和金融支持、统筹规划发展和资源保护利用等4个方面政策举措。  据悉,文化和旅游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遴选一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县(市、区),充分发挥县域统筹规划、资源配置作用,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总结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示范。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08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刘佳  农为国本,种铸基石。4月7日,全省种业振兴大会在成都举行。  记者从会上获悉,为加快四川由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跨越,今年我省将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攻关、种业企业扶优、种业基地提升和种业市场净化等开展“五大行动”,扎实推动全省种业振兴。成绩斐然但仍有短板弱项  四川是全国农业种质资源大省、种业大省,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和重要战略地位。近年来,我省强化规划引领,按照“抓园区、建基地、强龙头、活机制、兴产业”思路,重点推进“一库、两园、三基地、四体系”建设,推动种业振兴。  在政策支撑上,2019年,我省明确将现代种业作为三大先导性产业之首发展,先后编制了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规划、“十四五”现代种业发展规划等文件。今年2月,《四川省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的出台,更是为全省种业振兴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和施工图。  在具体实施上,我省已初步构建起具有四川特色的种质资源保护体系,现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6万余份、地方畜禽遗传资源52个,数量均居全国第二;已初步构建起有优势地位的育制种基地,目前,全省有10个国家级杂交水稻、玉米、油菜制种大县,数量居全国第一;杂交油菜3万亩,居全国第一;建成国家级畜禽核心育种场13个,其中生猪核心育种场数量7个,居西部第一。  另外,我省已建成西南作物基因资源发掘与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天府种业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省级科研单位、院校育种创新能力、种业创新科研团和人才队伍居全国第一方阵。  成绩虽斐然,但我省种业发展仍面临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率不够高、创新攻关能力不够足、企业主体不够强、育制种基地不够牢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严等短板弱项。聚焦“五大行动”加快种业振兴  如何坚决打赢种业翻身这场硬仗?我省将着力补短板、锻长板、强弱项,今年将聚焦“五大行动”,把握关键环节,扎实推动全省种业振兴。  首先,为夯实种质资源基础,大力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行动。我省将重点开展14个县种质资源系统深度普查、抢救性收集和种质资源的鉴定评价,建设林木种质资源数据库和共享平台;加快省级种质资源中心库建设,逐步构建起全省“一库多圃”的农林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以建成后的四川省种质资源中心库为载体,积极搭建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  第二,为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大力实施种业创新攻关行动。我省将抓好种业基础性前沿研究,深入推进育种联合攻关并加大种业科技成果转化;针对农作物、畜牧和林草核心种源,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有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揭榜挂帅”,并以省属农业科研院所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对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实行股权激励。  第三,为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我省将大力实施种业企业扶优行动。既要做大做强四川种业集团,又要培育壮大种业优势企业,还要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  第四,为抓好良种供应保障,大力实施基地提升行动。我省将推进种业园区建设,启动种业集群培育,加快种业良繁基地建设,加强南繁科研育种基地建设,提升良种供应应急保障能力,今年将建成5万亩现代粮油种子生产基地;支持区域性公猪站建设,打造全国生猪种业高地;开展定点保障性苗圃建设,确保良种使用率100%;搭建四川省南繁生物育种公共试验平台和创新科技集成与转化展示平台;加快完善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五,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实施种业市场净化行动。我省将进一步强化种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修订完善种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套牌侵权、制假售假、未审先推、超范围推广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提高品种审定标准,并强化市场监管。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2-04-08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总结党长期以来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是新时代信访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把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做好《条例》实施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按法定程序废止前的相关工作衔接,确保顺畅平稳过渡。要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要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问题导向,主动担当作为,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国务院。《条例》全文如下。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六)打击报复信访人;(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08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记者 李延霞) 银保监会4月6日对外发布《关于2022年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从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增强保险功能作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继续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要求各银保监局科学制定辖内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持续监测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情况和县域保险保障水平,督促实现13个粮食主产省各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通知要求聚焦服务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乡村建设等重点工作,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以需求为导向强化中长期贷款等适宜的信贷服务。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方面,通知要求政策性银行结合自身职能定位,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大转贷款支持乡村振兴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加大首贷户拓展力度;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不断增强乡村振兴服务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聚焦吸纳进城农民较多的行业和区域,加大信贷投入和保险保障力度,针对进城农民金融需求特点,研发专属产品。通知提出增强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功能作用。要求保险机构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通知还提出强化农村金融环境。要求各银保监局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完善涉农主体增信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切实防范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不当行为;引导农村地区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错位竞争、良性竞争等。
新华社 | 分享: 2022-04-07
四川省水资源条例(2022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 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量水而行、节水为重、统筹配置、高效利用,协调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需求,构筑长江、黄河上游生态屏障。  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总体布局和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功能定位,组织制定全省水资源规划,统筹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重大水工程建设。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并服从所在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  水资源规划是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依据。水资源规划包括水资源综合规划、配置规划、节约用水规划、保护规划等,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补偿、节约用水、综合利用、水资源调度等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督察机制,对各区域、各行业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进行督察。督察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水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二)水资源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三)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情况;(四)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情况;(五)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用途管制情况;(六)水资源配置与调度情况;(七)取用水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八)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纳入本级预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和水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的技术标准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水资源数字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知识的宣传教育。各级行政学院、干部院校等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依法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在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储备与涵养  第十七条 工业、农业、能源、交通运输、市政、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有关专项规划、重大产业布局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审批的规划,其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对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相关论证材料组织进行审查。  未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认定不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控制要求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相关规划。  第十八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应当根据水资源时空分布及需水情况,遵循多源互济、蓄丰补枯的原则,优先开发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统筹利用当地水和外调水,合理利用洪水资源和非常规水源。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重大引调水工程、调蓄储能工程,应当遵循确有所需、生态安全、可以持续的原则,与自然河湖、地下水共同构建系统完备、绿色安全、集约高效的水网体系,保障生态安全,增强水资源战略储备、统筹调配和供水保障能力。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渠系配套和河湖水系连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汛限水位和旱限水位科学调度,充分发挥水库蓄水和防洪功能。  水库功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城乡供水和生态环境用水等需求进行充分论证,并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划定、调整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确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地下水管控指标,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并对违法建设、存在污染地下水和导致地面沉降等安全隐患的取水或者排水工程督促限期整改,依法封闭或者拆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统筹配置集蓄雨水、地下工程排水、微咸水和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城镇园林、人工湿地、河湖景观、环境卫生、消防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第二十三条 盆地丘陵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干热干旱河谷半山区等水资源紧缺的地区,按照谁建设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山坪塘、水池、水窖、泵站等蓄引提工程设施,加大雨水集蓄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加强排水管渠、渗水地面、雨水调蓄及滞洪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饮用水应急或者备用水源,完善公共供水管网,加强农村供水标准化设施建设及改造,统筹推进城乡供水区域联网,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且能满足用水需要的,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取用地下水,依法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江河源头、基本草原、湖泊、水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修复。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建立水资源趋势性变化监测和风险预警体系。系统推进水土流失防治、水源涵养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土地沙化和石漠化治理、库区消落带治理,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体系建设和保护,防止天然湿地退化和草地沙化,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要素,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蓄滞洪区、受损河湖、水库淹没区等重点区域予以补偿。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修复、水资源保护、水源涵养,以及补偿受偿区域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产补助。  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第三章 管控与调度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节约利用,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逐级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组织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组织制定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流的水文特征、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以及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三十条 市(州)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水资源公报,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按照水资源储备与涵养的要求、水资源调配的需求和可行性,实行差别化分区管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等水资源超载地区制定超载治理方案,依法采取削减不合理用水、停止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强化节水及优化产业结构、开展水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和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依法采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许可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资源规划,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为依据,对生活、生产、生态等用水进行水资源统一配置。  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确保生态基本需水,保障粮食生产合理需水,优化配置农业、工业(含水力发电)、航运、旅游等生产经营用水。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实行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资源的用途变更不得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不得将基本生态用水转变为生产用途,不得将农业灌溉合理水量转变为非农业用途。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河湖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新建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生态流量(水位)泄放和监测设施。已建工程未设置生态流量泄放和监测设施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并将监测数据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主要江河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机制,实施流域统一调度,发挥水工程的水资源优化配置、水旱灾害防御、水生态保护等功能,提升水资源综合效益。  防洪、灌溉、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水工程主管部门和运管单位实施工程的运行调度,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统一调度。  第三十五条 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应当建立健全外调水与当地水的联合调度机制,优先保障调出区及下游用水安全,统筹兼顾调入区内各地区、各行业的用水需求,并服从所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江河流域和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并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调度方案协调一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度方案、年度预测来水量、用水需求和水工程蓄水情况、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等,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根据实际来水和需水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调度信息化管理,强化监测和预报,对出现预警的管控断面及时处置。  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在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水工程运管单位应当预先报告当地河道、航道、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影响范围内产生的水位变幅、影响时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发出通报和预警,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旱灾害、水污染、航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和水工程运行故障等突发事件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应急调度。第四章 取水与用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  第四十条 利用取水工程(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或者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  下列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的;  (二)家庭生活或者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的;(七)其他依法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第四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贸易试验区、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城镇新区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明确区域内各行业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由区域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或者水资源论证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取水许可。  已获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但尚未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要求报送实际建设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未建成投产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失效,建设项目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三条 取水工程(设施)完工后,应当开展取水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延续申请,由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取水许可延续评估,并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对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注销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供水范围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发生较大变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第四十四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行取用水计划管理。  从公共供水管网取用规模以上水量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  第四十五条 与取用水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开展节水评价,提高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效率,发挥单位水量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用水单位进行节水改造,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行合同节水,建设节水载体,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农业用水应当优化农业产业布局和作物种植结构,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更新改造,确保管网漏损率及水质符合国家规定。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串联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使用公共供水管网规模以上水量的用水单位和创建节水载体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四十七条 取水、供水、用水和退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有两类及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计量。供用水应当实施分级计量。  重点取水户和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建设远程在线取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并将监测数据实时接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十八条 全省水资源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取用水户,在已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建立健全水文、气象、取用水计量、河湖水量水质控制断面、地下水、土壤墒情和用水对象等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监测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行政、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节水认证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重点取水户按照规定设置取水口标识牌。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机构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要求,组织做好辖区内用水统计调查。  水工程运管单位和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用水统计调查工作,定期与各行业用水户核对确认实际供水量。  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取用水量。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用水、保障民生、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构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价体系。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节约用水要求等因素,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分类水价、阶梯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定价和调整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和水权交易转让制度,按照水资源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市场化交易。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未执行经批准的水资源相关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便批准实施相关规划的,以及实施其他违反水资源保护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涂改、冒用、倒卖、出租、出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主要包括水库、闸坝、水电站、通航建筑物、泵站、取水工程(设施)、输水工程等。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本条例所称重点取水户,是指河道外地表水年许可取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许可取水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农取水户和设计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大中型灌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是指年用水量五十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全部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包括自备水源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以及具有专业管理机构的大型及五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07
●解决小农户贷款难题,将开展“整村评级授信”,落实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两免一优”支持政策●支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发展,将推进“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推广“农信快贷”,推进家庭农场“批量授信”,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  ●针对农民合作社,将推广生猪“1 + N”产业链、“川茶贷”“果蔬贷”等特色信贷产品  ●将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等资金需求提供项目贷款  (记者 史晓露 侯冲)为给乡村振兴注入金融“活水”,近日,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全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量身打造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  《通知》明确四方面15条具体措施,包括全面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强化服务农业经营主体措施、积极服务全省乡村治理、建立完善政策保障机制。其中针对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不同的农业经营主体,我省出台了差异化、多元化的金融支持政策。  为解决小农户贷款难题,我省将开展“整村评级授信”,落实免抵押、免担保、利率优惠“两免一优”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农户匹配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5年、最低利率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农户信用贷款,提升小农户授信和用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将发放最高额度5万元、最长期限3年的“脱贫小额信用贷款”。  为支持适度规模家庭农场发展,全省农信系统将推进“家庭农场信贷直通车”,推广“农信快贷”,推进家庭农场“批量授信”,贷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我省还将复制推广“种植贷”产品模式,在还款方式、期限设置上与特色农业产业生长经营周期相配,额度最高200万元,期限最长10年,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  对于农民合作社,我省将推广生猪“1+ N”产业链、“川茶贷”“果蔬贷”等特色信贷产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丰富农民合作社融资模式。  在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方面,我省鼓励全省农信系统为集体经济组织匹配专属信贷产品,贷款授信额度最高500万元,信用方式最高100万元;贷款用于固定资产建设的期限最长10年,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最长为3年;利率最低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全省农信系统将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多种增信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及工厂建设、设施装备改造升级、信息化能力提升、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品牌培育等资金需求提供项目贷款,支持四川省种质资源中心库建设、市县现代种业园区发展、新型育种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最高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  不仅加大信贷支持,还将强化服务措施。为强化农产品产地仓储保鲜服务,我省将加大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贷款支持力度,授信额度最高为项目总投资的70%,期限最长8年,利率最低执行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此外,我省还将打造“金融+政务+村务+电商+民生+物流”六位一体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为农村居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提供金融服务、政务服务、生活缴费、农村电商、通讯服务、物流快递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07
(记者 郝勇)记者4月4日从省总工会获悉,四川省困难职工帮扶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全体会议日前通过网络形式召开。该基金会去年实施慈善帮扶项目200余个,覆盖帮扶职工(农民工)46万余人次,涉及资金3187万余元。  该基金会结合部分捐赠单位(捐赠人)的意愿,实施大病救助、创业扶持、爱心助学、乡村振兴、生活救助等帮扶项目70余个,覆盖帮扶困难职工(农民工)45万余人次,涉及资金2071万元。发布实施关“癌”行动·重大疾病救助项目,帮扶我省300名患恶性肿瘤职工缓解家庭困境。开展女职工“两癌”筛查工作,实现我省女职工“两癌”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以建立“大病救助服务站”的形式,先后在宜宾市、广元市试点,帮助大病困难职工(农民工)筹集治病钱、救命钱,已为700余位大病困难职工(农民工)或其家庭成员筹集900万余元。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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