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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庞博)1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今年,将进一步增加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规模,把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3个领域纳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范围,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记者了解到,2024年,“两新”工作在激发消费活力、拉动投资增长、促进产业升级、支撑绿色转型等方面效果明显,在“两新”政策综合带动下,全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总量可达2000万台(套)以上,有力拉动了相关领域设备工器具的投资。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将在去年取得积极成效的基础上,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增加资金规模,扩大支持范围,优化实施机制,放大撬动效应。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降低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融资成本,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补贴标准。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中,增加水稻插秧机、田间作业检测终端等6个农机种类。同时,提高采棉机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单台最高补贴额增加2万元。  据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设立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总规模5000亿元,其中安排4000亿元,激励银行加大对重点领域设备更新的信贷支持,再贷款利率是1.75%。中央财政给予贷款企业1.5%的贴息支持。  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力推进“两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会同6部门出台金融加力支持设备更新政策,将设备更新项目配套工程等纳入支持范围,优化产业政策标准、项目证照办理等配套机制。推动项目基本实现融资对接“全覆盖”,并促进贷款签约落地规模持续增长,继续做好金融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工作,扩大设备更新贷款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激发经营主体释放设备更新需求。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5-01-09
(新华社记者 魏玉坤 唐诗凝)市场,当今世界最稀缺的资源。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和应对变局的坚实依托。  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对外发布。这份重磅文件指引各地区和各部门加快融入和主动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从要求做的、禁止做的、鼓励做的三个维度,提出具体要求和目标,不断增强和巩固中国大市场优势,为高质量发展带来更多动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何如此重要?  百年变局加速演进,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多,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意义凸显:这既有利于促进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营造有利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为老百姓提供更多优质产品和服务。  可以说,建设好全国统一大市场,我们就有了集聚资源、激励创新、升级产业、推动增长的坚实依托,就有了应对变局、开拓新局的强大底气。  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指引提出哪些目标要求?  此次发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内容丰富、针对性强。具体来看,要求做的属于“规定动作”,是对各地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共同要求。  比如,指引针对交通设施仍存在部分断点卡点的问题,提出“破除区域间交通基础设施瓶颈制约”;针对各地监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要求“进一步统一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采集标准、格式、字段等”;针对各地政务服务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明确“要制定并动态更新本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统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申请材料、受理条件等内容”。  禁止做的属于“底线红线”,如果触碰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指引强调若干“不得”,明确了违规设置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条件、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影响公平公正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相关问题线索一经核实就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还会通报、约谈有关负责人。  鼓励做的属于“自选动作”,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  国家发展改革委体制改革综合司司长王善成表示,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在统一大市场建设中不可能做到齐步走,基础条件好、市场化程度高的区域可以先行一步,对标更高标准加快推进本地区以及跨区域的统一市场建设。比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鼓励各地区进一步畅通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等。如何抓住重点,推动这项工作落地见效?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点多面广、千头万绪,是一项系统工程。  重点要做好以下5个方面工作:围绕保障市场体制有效运行,加快完善市场制度规则;围绕提升要素协同配置效率,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围绕打通经济循环各环节,加强市场“软硬”基础设施支撑;围绕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着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围绕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群众密切关注的突出问题,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面向全球、充分开放的大市场,是对所有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大市场,绝不是搞自我小循环,绝不是关起门来搞封闭运行的大市场。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以畅通的国内大循环吸引全球资源要素,为各类经营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发展舞台,让世界各国来华投资者共享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王善成说。
新华社 | 分享: 2025-01-08
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2024年12月30日)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迫切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建设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增强科学预判、做好前瞻部署,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老年健康促进,推动养老服务扩容提质,进一步激发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发展活力,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主要目标是: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二、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一)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拓展和强化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资源协调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省级、市级养老机构要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增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示范引领、人才培养作用,促进区域联动。(二)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改扩建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促进上下联动,推动供需衔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三)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发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带动作用,采取“中心+站点”等方式,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完善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综合利用,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三、贯通协调居家社区机构三类养老服务形态(四)巩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完善老年人床边、身边可感可及的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探索为居家失能老年人建设具有连续、稳定、专业服务功能的家庭养老床位,开展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技能培训。积极培育专业化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和家政、互联网平台企业等上门提供老年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居家照护服务需求。加快适老住宅建设,推进家庭适老化改造,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五)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依托社区为居家养老提供有力支持。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整合周边场地设施等资源,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增强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能力。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养老顾问”服务,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助老项目。村(社区)“两委”要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补齐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短板,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等活动。加强孤寡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六)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因地制宜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调整完善供给结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扩大优质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充分发挥养老机构技术创新示范、服务技能培训、设备推广应用等作用,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探索“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支持有能力的养老机构收住重度残疾人。(七)促进医养结合。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加强疾病防控。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健全稳定顺畅的双向转接绿色通道,简化转诊就医程序。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依法依规赋予相应处方权。鼓励具备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加强失能高危人群早期识别和失能预防,开展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八)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因地制宜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九)加强和改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完善养老社区等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四、构建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十)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兜底性养老服务设施主要由政府依规划建设供给。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优化服务内容,健全服务供给、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促进普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机制,加大设施建设和场地供给支持力度,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完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建立常住地养老服务供给机制,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服务资源对接等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养老服务一体化。(十一)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完善社会化运营机制和扶持政策落实评价机制,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完善分类考核评价。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盘活闲置资产开展养老服务,实行委托运营的,按稳定经营预期原则确定租期;运营方有较大投入的,租期可适当延长。鼓励外商投资国内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加强老年用品研发和推广,丰富养老服务场景,释放养老消费潜力。开发旅居养老市场,因地制宜发展康养旅居等新业态,推动旅居养老目的地建设。(十二)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协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的社会支持养老服务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基层老年人组织,发展助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建立老年教育协同发展机制,依托老年大学等在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教育,完善社会力量发展老年教育扶持措施。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深化拓展“银龄行动”,鼓励老年人按规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实施机制。五、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十三)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需求变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或增加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安排。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配套,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并按协议及时移交。推进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拓展为老服务功能。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省级政府要指导市、县依法依规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科学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防震等标准。(十四)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对养老服务支持力度。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地区优化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规范养老服务领域职业设置,提高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建立健全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构建与技能等级相衔接的技能岗位评聘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类专业公费培养试点,毕业后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社会工作者。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薪酬分配办法,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加大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力度,加强和规范等级认定、评价管理,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十六)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拓展养老服务信托业务,推广包含长期护理责任、健康管理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十七)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研究设立养老服务相关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重点推动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人工智能等技术产品研发应用。深化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推广智能化家居和智慧健康产品,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完善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供需对接。统筹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的衔接。六、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乡镇(街道)党(工)委、村(社区)党组织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健全督促评价制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尊重老年群众意愿,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新华社 | 分享: 2025-01-0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主动融入和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促进绿色发展,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绿色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流域,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嘉陵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嘉陵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第四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并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区域内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本区域内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在共建共治、生态补偿、应急联动、联合执法、航运调度、水资源调度等方面的跨区域合作。  第六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土流失防治、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嘉陵江流域全面推行林长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灾害防控、监测监管等工作,提升流域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  第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乡村振兴、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加大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用于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鼓励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可持续的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第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等合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提供技术集成、推广等服务。  第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流域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流域特色文化。  第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劝阻、举报和控告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行为。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开发利用和修复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管控要求。  第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水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水功能区应当定期评估,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编制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其他有关专项规划或者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在嘉陵江干支流岸线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嘉陵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建立嘉陵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开展流域生态调查年度评估。  第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对可能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年度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嘉陵江流域实行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流域或者区域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嘉陵江流域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等监测网络体系。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市、县级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临时性应急措施。  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导致水体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限制生产、停产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督察,督促流域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改,未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水功能区划以及相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指标;  (三)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制工作相关信息等;  (四)环境监测情况,重点排污单位监测及不定期抽查、检查、明察暗访等情况;  (五)排污口设置、更新情况;  (六)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及应对情况;  (七)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情况;  (八)环境违法者名单及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情况;  (十)环境保护督察情况;  (十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十二)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情况;  (十三)举报电话、网址、电子邮箱等途径,受理范围以及处理结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超标排放情况、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二)污染防治、排放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情况;  (四)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五)环境信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嘉陵江流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  嘉陵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嘉陵江流域保护工作情况。第三章 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工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促进生态功能的保护修复。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级印发的嘉陵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水量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编制辖区内的水量分配方案,并结合辖区内河流情况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嘉陵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工程,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三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科学确定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库的水量和水位。  嘉陵江流域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水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水量泄放要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嘉陵江流域水电站应当科学合理建设下泄流量工程措施,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联网。  对嘉陵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推进水库、堤防等工程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防洪抗旱减灾工程与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三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三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白龙江、白龙湖、升钟水库等重点河流、湖库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支持力度。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湖库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库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亭子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科学调控水位,禁止施用化肥、农药,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三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并实施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嘉陵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三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从事采砂活动。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采砂的现场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循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业方式等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堆场、加工场,河道采砂作业结束后,按照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平整,并负责限期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第四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生态功能退化。禁止擅自开垦、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四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功能区划采取封山育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湿、植树造林、种竹种草等水源保护措施,增加林草植被,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嘉陵江流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强化统筹治理,推动制度建设,完善责任机制。  严禁非法变更公益林用途,禁止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嘉陵江流域内的公益林。因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禁止非法采伐林木,擅自毁坏林木。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科研或者实验等特殊情况确需采伐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调整公益林等级或者将公益林变更为商品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生态功能空间管控体系,划定生态缓冲带,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管控要求,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需要,组织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沿岸划定一定范围的生态缓冲带,在不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草地、水源涵养林、河岸生态公益林、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构建沿河生态系统。  第四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嘉陵江流域水生物种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嘉陵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制定并实施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重要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生境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控制流域内水生生物保护义务。新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采取建设鱼类增殖放流站或者洄游通道等措施,已建水利水电、航运枢纽应当优化原有工程保护措施,保障鱼类洄游通道,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四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嘉陵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嘉陵江流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嘉陵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嘉陵江流域其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计划,对嘉陵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对嘉陵江流域胭脂鱼、岩原鲤、中华倒刺鲃、白甲鱼、华鲮、长吻鮠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  禁止在嘉陵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四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撤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第四十八条 单一水源供水的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农村饮用水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者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发展规模集中供水。  第四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加强风险联防联控,保障饮用水安全。对水质不达标的饮用水水源地,采取污染治理、水源置换、深度处理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五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的原住居民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针对原住居民的非经营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当进行收集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引至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应当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者排入人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第五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在环境事件易发频发的区域,可以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频率。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加强对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新物质的检测和研究,筛选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和水质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定期维护检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五十三条 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和桥梁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与危险化学品运输;跨越或者与水体并行的路桥两侧应当建设防撞栏、桥面径流收集系统等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  第五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水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采取截污、引清、清淤、生态修复、驳岸治理等措施改善风景名胜区水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制度,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评估水体富营养化状况,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城市公园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编制实施治理保护方案,加强水体富营养化预防,通过工程和非工程措施保障水生态环境质量。  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园水体及水边垃圾、水面漂浮物的日常巡查和清理,组织开展水质监测,采取措施保持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第五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法划定的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等保护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嘉陵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五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配套建设排水管网,保证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收集、处理能力与城乡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逐步实现城乡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新建城镇排水管网应当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建、扩建排水管网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现有排水设施因地制宜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洗衣、洗浴、美容美发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水的,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动行业经营者设置隔油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依照相关规定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  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宾馆、餐饮、洗车企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建配套的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收集处理水污染物的措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五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一)毗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的农村地区,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二)远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且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  第六十条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对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置。  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标准,并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记录,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嘉陵江流域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管理系统,提高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鼓励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在传染病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当按照防控要求加密监测频次。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  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第六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嘉陵江二级、三级支流及其他支流的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建设人工湿地、生态缓冲带等措施,逐步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第六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大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指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进沼渣、沼液、菌渣等有机废弃物的科学还田利用。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第六十五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科学、合理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在嘉陵江干流两百米内的陆域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发展养殖专业户。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建设配套的暂存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鼓励和支持在畜禽散养密集区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等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六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防止水产养殖污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禁止采用向水体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  第六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驻工业集聚区。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工业集聚区。逐步减少在工业集聚区以外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范围。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等高污染项目。  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对污水进行预处理后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接纳标准。  第六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尾矿库联合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对尾矿库安全终身负责。  对已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尾矿库的管理,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第六十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对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照尾矿库设计要求排放堆存,尾矿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闭库,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生态评估,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  鼓励支持尾矿库综合利用,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港口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并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有效衔接。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制定防止船舶溢漏预案,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防止货物污染水体。发生海损或者货物落水事故,船主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消除污染,并就近向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船舶的餐厨垃圾应当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餐厨垃圾的处置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七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监测和开采管理;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禁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加强灌溉水质监测与管理,禁止用未经处理达标的工业和生活污水灌溉农田;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回灌用水水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防止人工回灌引起地下水污染。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防垮塌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七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过程监管,防止在风险管控与修复过程中对地块及其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要求。  第七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  第七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禁止在嘉陵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及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内市(州)人民政府,建立大气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流域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预警水平。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七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放射性废物转运、贮存、处置和循环利用过程中辐射环境安全,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第六章 绿色发展  第七十七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嘉陵江流域绿色发展。  嘉陵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嘉陵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嘉陵江流域转移。  第七十八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能源、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建材、交通、建筑等行业和领域低碳转型,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控制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加强气候变化影响风险评估,主动适应气候变化,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第七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节水、节能、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列为重点发展领域,积极采取措施发展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的产业,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八十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依规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转让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和设备。  第八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调控耗水量大的农作物灌溉用水,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更新供水管网,降低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套建设工业用水回收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管网设施,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以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八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统筹推进嘉陵江流域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厕所革命、农村污水治理等。  第八十三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农业无公害产品、绿色产品和有机产品,建设相应的基地,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对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的应当给予政策扶持。  鼓励、引导流域内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产业的生产经营者发展循环经济,实行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在保护生态环境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规划的条件下,充分利用嘉陵江流域内特有的气候、水质、土壤、微生物、森林等资源,发展传统优势产业,促进流域乡村振兴。鼓励企业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八十四条 鼓励在保护文化遗产和红色资源的前提下,利用嘉陵江流域特有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  第八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嘉陵江流域沿线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嘉陵江流域航运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水调、航调和电调,实现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筑物运行联合调度,推动嘉陵江航运健康发展。  省级航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嘉陵江流域内市、县级航道管理部门和航电枢纽运管单位,共同做好通航协调、调度、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嘉陵江流域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实现运行方案相互衔接,提高船舶通行效率。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设施和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八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责任、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共同推进嘉陵江流域保护。  第八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推动流域保护的跨区域合作。  嘉陵江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执行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嘉陵江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会同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鼓励嘉陵江流域市、县级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并商讨推动跨行政区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八十九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嘉陵江流域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的沟通和协商,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统一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风险管控措施。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跨界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加强水质、水量等监测,提高监测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嘉陵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协同做好嘉陵江流域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的防治。推动毗邻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第九十条 省、嘉陵江流域设区的市制定涉及嘉陵江流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应当加强与相邻省、直辖市以及相关设区的市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为嘉陵江流域协同保护提供法治保障。  第九十一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联合开展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交通运输、河道采砂等行政执法。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互告知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  第九十二条 嘉陵江流域省、市、县级司法机关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同办理侵害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跨界案件,共同预防和惩治嘉陵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合河湖长制,定期开展跨界河流联合巡河工作,省级河湖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河湖长制,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联合巡河。  第九十四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突发事件预警和协同处置机制,加强对流域船舶、运输车辆、输油管道、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领域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防控以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联动处置,可能或者发生跨区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协同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后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第九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积极推进资金补偿、产业协作、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将跨界断面水质、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生态用水水量等要素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之间生态保护补偿的依据。  第九十六条 嘉陵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相邻省、直辖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本条例情况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八条 从事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嘉陵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水体以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产养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海事管理的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未制定防止船舶溢漏应急预案的,或者未采取防溢流、防渗漏、防坠落等措施的;发生海损事故或者货物落水事故未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以及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经营者承担;  (二)船舶经营者未将餐厨垃圾贮存在专门的容器中,收集上岸集中处置的,或者未如实记录处置情况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四条 因污染嘉陵江流域环境、破坏嘉陵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造成嘉陵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 对嘉陵江流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嘉陵江干流,是指广元市朝天区大滩镇至川渝交界广安市武胜县清平镇,流经广元市、南充市、广安市的嘉陵江主河段;  (二)本条例所称嘉陵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嘉陵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5-01-07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涵)1月3日,记者从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获悉,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商务厅等12部门共同印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链专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方案》立足文旅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基础,围绕强链补链拓链,积极构建体系完备、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链式协同、集群发展、能级提升,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提供坚实产业支撑。  《方案》明确了十大重点领域,包括数字文化产业、演艺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产业、影视产业、出版发行和版权产业、休闲度假旅游、观光旅游、乡村旅游、健康旅游、研学旅游。同时提出七项重点任务,涵盖构建文旅产业协同发展格局、培育市场主体、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落地、推动产业融合、搭建服务平台、激发消费市场潜力,以及统筹保护与开发。到2027年,全省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突破3800亿元,旅游总收入突破15000亿元,文旅重点项目年度投资突破1200亿元,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品牌达50个,入境游稳步增长。  《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各地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建立市(州)协同发展的文旅产业链生态体系。例如数字文化产业以成都为主要承载地,德阳、绵阳等为协同发展地;研学旅游以成都等为主要承载地,自贡、泸州等为协同发展地。  围绕《方案》中的重点任务,四川明确了2025年将开展的30项具体重点工作。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将培育孵化一批“瞪羚企业”,支持中小微文旅企业发展,招引一批头部企业驻川。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落地,通过文旅重点项目推进“七大机制”,实现重大项目年投资超800亿元,发布《2025年全省文化和旅游产业重点招商项目》,推出250个以上优质招商项目。  在推动产业融合方面,招引和建设一批康养旅游、乡村旅游、研学旅游、沉浸式演艺等新业态项目。搭建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文旅金融产品,组建文旅商贸产业引导基金。  在大力激发文旅消费市场潜力方面,包括围绕节假日和寒暑期等重点时段,举办1000场以上消费促进活动;围绕首发经济、冰雪经济、银发经济,创新文旅消费场景,全省发布100个文旅消费新场景;有序推进“冬游四川消费季”活动。  同时,根据《方案》,2025年还将重点开展全面提升文旅服务质量工作,具体包括全面拓展5G等技术在文旅领域的应用场景,推出30个应用新场景,鼓励文旅场所应用涉旅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设施;完善自驾游营地、充电桩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建设一批旅游驿站(营地);实施国际化旅游环境提升行动,推出一批入境游精品线路和产品等。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1-06
(记者 刘飞) 近日,四川省人社厅发布《关于2024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6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每人每月153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据悉,《通知》有效期5年,适用对象为参加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此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此前各级已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四川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5-01-02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近日,在四川省政府举行的《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上,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数据局局长顾红松就我省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进行解读。  《意见》提出,到 2030年,全省一体化数据市场全面建立,数据资源化、要素化、价值化体系更加健全,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实现翻番,建成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先行省。建设数字社会、全面推进数字化赋能的进程,会如何影响四川城乡居民的生活,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顾红松列举了四川在数字社会建设方面涌现出的具体案例。  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方面,他提到了成都市新津区。这里既有老城区,也有新城区;有工业园区,更不乏农业地区。这些年,新津通过系统推进区域全域数字化转型,打破传统产业边界与生产模式,构筑“数字+制造”“数字+乡村”“数字+文旅”的复合产业形态,形成了全新的产业业态与发展模式,为城乡融合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子。  而在促进绿色化发展方面,他提到了南充市建设的嘉陵江流域综合治理监管平台。开展禁渔禁捕、秸秆焚烧、森林防火、水位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过程中,平台在减少空气污染、长江流域生态平衡、林区资源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成都东站的LED屏上,你可以看到正在候客的出租车空车数量、需要排队的时间,也可以看到周边公交的信息和到站时间,以及周边有哪些共享单车,车辆停放位置和数量。”在促进智慧交通方面,顾红松点名成都的交通运行协调中心——它用数字化手段,调度、匹配和服务群众的出行需求和出行偏好,极大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  多个典型案例传递共同信息,四川各地智慧城市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城市数据底座不断夯实、城市精细治理更加深入、城市应用场景持续丰富,城市数字化转型生态持续完善,正迈向“体系重构、质效提升”的全域数字化转型新阶段。  顾红松提到,下一步将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坚持场景牵引、以人为本,助力解决企业、市民的急难愁盼问题,形成一批可感可知的数字化应用成果,让数字化转型建设成果惠及全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1-02
(新华社记者 姜琳)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等三部门1月1日发布《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的办理程序、基本养老金领取等内容。  根据决定,从2025年1月1日起,我国将用15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60周岁延迟到63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50周岁、55周岁,分别延迟到55周岁、58周岁。  《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提出,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  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  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据了解,决定公布以来,各地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健全养老托育服务、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等政策措施,研究调整与年龄相关的职业资格、证照等事项,做好延迟退休改革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决定精神,实施好弹性退休制度,充分体现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
新华社 | 分享: 2025-01-02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灿红)2024年12月30日,四川省第4号总林长令——《关于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令》被正式签发,督促各级林长和各级各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四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保障林农权益,增强发展动力,高水平打造全国“森林四库”示范省,更好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顶层设计方面,总林长令明确,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全面推进。到2025年,全省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  职责分工方面,总林长令要求,林草、自然资源、财政和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重点协同推进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财政政策支持、林权抵押贷款创新、林权数据信息共享等改革任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动,加快形成工作合力。  基层基础方面,总林长令提出,要打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强基层林草机构队伍建设和智慧林草建设。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增强森林防火、巡护管理等服务能力。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落实“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要求,做到事有机构管、责有人负。  探索试点方面,总林长令要求各地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围绕8大改革任务 21 项改革措施,聚焦产权制度、资源管理、经营模式、产业发展、投入机制等重点方面,省市县分级分层开展试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创新做法,集中力量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  此外,总林长令还提出建立林长履职挂钩联系机制,优化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多措并举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四川是林业资源大省,集体林地面积超过1.9亿亩,占全省林地“半壁江山”,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天府森林四库”、推动林草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5-01-02
  (记者 孙眉)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加强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投入品减量增效、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为重点,强化科技集成创新,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农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机制,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的资源环境保障。  《指导意见》明确了10项重点任务和措施。一是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利用,要求各地加强耕地管理,提升耕地质量,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二是促进农业用水节约高效,深入推进农业节水增产增效,推进农艺节水、工程节水、管理节水。三是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推进化肥控量增效、农药减施增效、地膜科学使用、饲料兽药使用减量增效。四是加强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推进源头减量,推动就地就近科学还田。五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还田、秸秆离田,提升管理水平。六是加快农村生活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就地消纳、多元处置,完善运行机制。七是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长江流域农业生态修复,加强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八是提升农业生态价值,推动农业节能降碳,稳妥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严控外来物种入侵风险。九是推行绿色循环,推进绿色循环技术采用、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稻渔综合种养、生产生活有机联结循环。十是发展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促进加工减损增值、流通降本增效、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指导意见》要求,要加强统筹协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测评价,完善标准体系,构建监测体系,加强技术指导。强化政策引导,加强财政倾斜支持和金融社会投资支持,强化监管约束。推进价值转化,推进减排固碳,发展生态服务产业。总结经验模式,加强宣传推介。意见全文如下: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指导意见  农规发〔2024〕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部机关各司局、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资源利用高效集约、产业模式低碳循环、乡村环境生态宜居,推动乡村生态振兴,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客观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中央关于乡村全面振兴的各项部署要求,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农业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加强农业资源集约利用、投入品减量增效、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为重点,强化科技集成创新,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健全农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机制,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坚实的资源环境保障。   坚持生产生态协调。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区域布局,合理开发和保护利用资源,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农业生产全过程,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实现增加供给、提高收入、保护生态的有机统一。    坚持增产增效并重。在推进农业稳产增产的基础上,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降低水土资源过度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推进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把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    坚持科技创新引领。把创新作为发展的第一动力,培育农业新质生产力,加快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创新、集成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增强绿色发展动能,攻克突出问题短板,因地制宜探索适合不同区域、不同生态类型农业绿色发展模式。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政府在规划编制、市场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积极性,实现目标同向、力量共聚、措施协同。     到2030年,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升,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水平持续增强,绿色低碳循环的农业产业体系初步构建,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积极进展,农村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乡村生态振兴有效推进。到2035年,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绿色生产方式基本形成,农业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农业产地环境得到全面改善,农业产业发展循环畅通,生产生活生态协调发展,绿色低碳循环的农业产业体系更加完善,乡村生态振兴迈上新台阶,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基本实现。     二、促进资源节约和投入品减量使用    (一)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利用。加强耕地管理。推动健全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制度体系,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升耕地质量。推进耕地有机质提升,综合采取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种植绿肥还田等措施,提高耕地地力和产出能力。深入实施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和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分区分类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土壤侵蚀防治、肥沃耕作层培育。开展盐碱地综合利用试点,推进“以种适地”同“以地适种”相结合,探索不同类型盐碱地治理利用模式和技术路径。持续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加快重点区域酸化耕地治理。提高耕地利用效率。根据不同区域资源条件,合理安排种养模式和耕作制度。在长江流域推行稻油、稻稻油轮作种植,开发冬闲田扩种油菜,在东北地区推行粮豆轮作,在黄淮海、西北地区推广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间作套种。因地制宜发展日光温室、植物工厂、鱼菜共生等立体高效种养模式。盘活利用撂荒地。    (二)促进农业用水节约高效。推进农艺节水。深入推进农业节水增产增效,水浇地大面积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技术,旱耕地组装配套蓄水保墒、集雨节灌、探墒播种等技术措施,提高降水利用效率,选育推广一批节水抗旱新品种。推进工程节水。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田间灌排设施,统筹发展高效节水灌溉,2025—2030年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6000万亩左右。推进管理节水。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发展节水产业,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引导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节水灌溉服务,带动小农户节约农业用水。推进农业节水监测,开展土壤墒情与旱情预测预报、测墒灌溉指导和用水节水效率科学评价。    (三)推进农业投入品减量化。推进化肥控量增效。实施科学施肥增效行动,持续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探索主要农作物氮肥施用定额管理,分区分类型制定施肥指导意见,推广侧深施肥、种肥同播、无人机追肥等高效施肥模式和装备。到2030年,全国三大粮食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以上。推进农药减施增效。实施科学用药增效行动,加快集成推广一批经济实用、简便有效、农民乐于接受的绿色防控、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模式,扶持发展一批装备精良、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专业化防治组织,大力推进统防统治,并将生物防治、理化诱控、高效低风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纳入统防统治服务内容,促进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到2030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60%以上,三大粮食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50%以上。推进地膜科学使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等环节监管,在适宜区域、适宜作物上推进地膜科学使用,指导地方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废旧地膜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体系。开展高收净率残膜回收机械应用。推进饲料兽药使用减量增效。深入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大力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研发应用绿色高效饲料添加剂,促进饲料粮节约降耗。以生猪、蛋鸡、肉鸡、肉牛等畜禽品种为重点,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推广替代产品,严格遵守处方药和休药期制度。到2030年,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比例达到65%以上。强化水产苗种疫病监测,开展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苗种场建设,加强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宣传,推进水产养殖用药减量。    三、促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推进源头减量。优化饲料配比、堆肥方式,推广干清粪等实用技术,降低畜禽粪污养分损失。推动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和改造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完善田间贮存池、输送管网等,集成推广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技术模式。深入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培育一批开展粪肥还田等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以县为单位构建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形成发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的技术模式、组织方式和长效机制。到2030年,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还田利用。分区域、分作物推广翻埋、碎混、堆沤腐熟等秸秆还田技术模式,建设一批秸秆科学还田样板,加大秸秆生物菌剂、酶制剂等配套产品开发应用。推动秸秆离田利用。强化秸秆收集、储运、加工、利用等全产业链开发,发展成型燃料、食用菌基质、人造板材等产业,培育一批秸秆收储和利用主体。加快推进秸秆饲料化利用,鼓励专业化生产服务组织收储加工生产饲料产品,提升饲用价值和利用率。提升管理水平。指导各地建立秸秆资源台账,进一步摸清资源底数。到203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8%以上。    (六)加快农村生活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推进就地消纳。稳步推进农村改厕,协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推动建立生活有机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将易腐垃圾同农村厕所粪污协同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多元处置。城镇周边的村庄,可就近纳入城乡一体生活垃圾处置体系。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可通过建设反应器堆沤等设施综合处理。常住人口少、居住分散的村庄,可建设小型堆沤设施,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完善运行机制。引导村集体、农民合作社等参与农村生活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运用积分制、回收兑换等方式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提高农村生活有机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回收能力,推动提升村容村貌。      四、推进农业生态系统稳定多样    (七)推进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推动长江流域农业生态修复。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全面落实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政策,加强动态监测,强化就业帮扶和兜底保障。持续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监管,及时清理涉渔“三无”船舶等风险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禁渔效果评估和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落实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计划,加快修复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加强黄河流域农业生态保护。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以水定地、以水定产,统筹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黄河流域深度节水控水。改造提升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推进水土流失治理模式创新。落实黄河休禁渔制度,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八)提升农业生态价值。推动农业节能降碳,研发种养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开发工厂化农业、新能源农机、农产品初加工及储存运输节能设备,创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技术体系,提升农业生产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发展沼气、生物天然气,推进秸秆、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高值化利用。稳妥推进农村清洁能源替代,推广农村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用能模式。构建以旗舰物种为重点的保护管理体系,全面加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完善农业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体系,严控外来物种入侵风险。    五、促进全产业链绿色低碳转型    (九)推行绿色循环。推进绿色循环技术采用。加大农业绿色发展相关知识培训力度,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广应用节水灌溉、科学施肥用药等绿色技术,自觉培肥地力、使用绿色生产资料、清洁产地环境,促进绿色生产方式广泛应用。推进种养结合。指导各地参照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优化调整畜牧业发展布局,科学测算养殖规模,引导畜禽养殖场(户)配套完善粪肥消纳用地,建设一批种养结合型生态农场,促进农牧循环、实现废弃物就地转化。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行动,支持有条件的服务主体建设农事服务中心,开展绿色生产服务。推进粮草兼顾。在巩固提升粮食产能基础上,稳定棉油糖和“菜篮子”产品生产,因地制宜推进粮改饲,发展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支持在盐碱地、北方农牧交错带、南方草山草坡区建设稳产高产饲草基地,促进粮食、经济作物、饲草料协调发展。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在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发展稻鱼、稻虾等生产,西南、华南地区重点发展稻鱼、稻螺等生产,东北、西北、华北地区重点发展稻蟹、稻鱼等生产。推广稻鱼鸭、鱼菜等复合种养模式,提高水稻和水产综合生产能力。到2030年,稻渔综合种养面积稳定在5000万亩左右。推进生产生活有机联结循环。推动绿色加工物流、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业态集聚发展,加速农业与二三产业循环畅通,加快产业联结互促、循环增值。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农民生活和生态建设,形成种养加销一体、农林牧渔结合、一二三产业联动发展的现代复合型循环经济产业体系,建设产业和生态融合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生产生活生态有机统一。    (十)发展绿色低碳农业产业链。促进加工减损增值。统筹布局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初加工和精深加工产能,推动绿色加工、废弃物回收利用等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加工减损节本、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流通降本增效。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建设一批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产地冷链集配中心,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环节成本。促进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制修订农业高质量发展急需的智慧化、绿色化、优质化发展标准,加快发展绿色低碳导向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建立与质量安全承载力相适应的种养密度规范,以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实施重点问题品种药残治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推广应用胶体金等新型速测技术,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构建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开展农兽药跨领域残留风险评估,加强重点农产品、品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推动优质农产品产地建设,实施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完善农产品品质评价和质量分级规则,加强农垦农产品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培育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原产地识别和培育体系。开展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活动,引导城乡居民采购绿色优质农产品。    六、强化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统筹协同。强化工作统筹。建立加快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制定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定期跟踪调度、逐项推动落实。强化上下联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实际明确重点工作,细化工作举措,强化部门协同,加强资金统筹,明确“路线图”、“时间表”,有力有序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十二)加强监测评价。完善标准体系。聚焦投入品管控、加工储运等环节,加快制定一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标准,健全覆盖全产业链的农业绿色发展标准体系,鼓励地方探索制修订一批相关标准。构建监测体系。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探索建立农业环境污染和气象灾害高效监测、主动预警、科学分析、智能决策系统。开展新一轮农业资源区划前期研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农业资源区划调查。健全重要农业资源台账制度,完善全国农业资源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一批农业绿色发展监测站点。健全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优化监测点位布局,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等监测。开展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监测评价,推动提高农业绿色发展相关指标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的权重。加强技术指导。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绿色技术集成创新,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联合攻关。依托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发挥政策、资源、技术、人才等优势条件,开展政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协助解决农业绿色发展难点问题。组织农业绿色发展领域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适用装备。    (十三)强化政策引导。财政倾斜支持。统筹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等项目,向实施农业绿色发展、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重点区域倾斜。金融社会投资支持。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农业绿色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纳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深化融资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创设专属绿色信贷产品和耕地质量相关保险产品,发挥好各级乡村振兴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强化监管约束。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大破坏资源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和问责力度。指导各地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引导经营主体加强流转土地保护利用,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予以赔偿。    (十四)推进价值转化。推进减排固碳。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强化农田、土壤固碳功能。完善农业生态产品确权、量化、评估方法,推动建立农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绿色优质农产品生态价值实现路径。探索开展茶园、果园、沼气、农田、畜禽养殖等农业碳交易,探索开展农产品碳足迹管理。发展生态服务产业。发展商品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生产、农膜变塑、天然色素提取等产业,提高再生利用产品附加值。深入发掘生态涵养、农事体验、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新业态。    (十五)强化总结推介。总结经验模式。及时总结各地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好经验好做法,推介一批先进适用的农业农村绿色生产技术装备,总结一批不同地区、不同生态类型推进路径和典型模式,提炼一批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形成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宣传推介。加强农民资源节约、绿色发展理念引导与技能培训。综合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模式发布、范例交流、现场观摩等活动,讲好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故事,营造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社会氛围。农业农村部2024年12月26日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31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裴玉松) 医保经办服务是政务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12月27日,记者从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构建全域覆盖医保服务网络实现经办服务更加便捷可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通过建体系、织密网、数字化三项有力举措,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全省经办服务体系和经办能力建设,打造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医保服务网,让广大医保群众的经办服务更加便捷可及。  四川是人口大省,参保对象多,而且大部分参保居民住在偏远农村。聚焦群众就近办、少跑路,我省健全了医保经办服务体系。早在2021年11月,省医保局就联合省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携手推动将参保群众高频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纳入镇村便民服务平台。近年来,省内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立了医保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实现有窗口、有人办。同时,我省还配套制定了下放基层办理的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清单,让群众在镇村办事,也能享受到同质化、标准化的医保服务。截至去年底,全省3100个乡镇(街道)全部设立了医保服务窗口,还构建起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  聚焦办事多渠道、更便民,四川还织密了医保服务网络。一方面,我省将医疗保障服务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网格员的作用,建立了“全域覆盖、责任明晰、机制健全、运行高效”的医保网格化工作体系;另一方面,我省依托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商业银行等第三方资源,建设“医保+”一体化服务网点,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目前,全省已建成一体化医保服务站点1200余个,形成了“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的便民服务格局。  聚焦网上办、掌上办,四川正加快推进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我省以“互联网+医疗保障”为核心,打通国、省相关医保渠道,力争实行掌上办、网上办。在拓宽医保业务范围覆盖方面,我省也将医保经办服务事项推送到相关平台办理,让医保经办服务事项网上可办事项达到100%。特别是去年以来,我省聚焦“智慧医保”建设,大力推广扫码办、刷脸办,推进服务迭代升级。今年,四川又相继试点了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线上购药功能,上线医保电子钱包,为医保经办服务插上了数字化、信息化的翅膀,让群众办事更加舒心。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12-31
(四川农村日报全媒体记者 袁宇君)近日,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30日,记者从制定《条例》相关情况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构建五个分区标准,按地形地貌、水源条件、障碍因素等,因地制宜将全省划分为五大类区,规定分区建设模式。  《条例》明确在成都平原区重点开展条状水田建设,配套田间灌排设施;在盆地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改造,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和配套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合理布置田间灌排渠系;在盆周山区加强梯田(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建设小型拦、蓄、引、提水工程,加强坡面土壤涵养与保护;在攀西地区注重小型泵站和农田输配电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与水肥一体化融合;在川西高原区建设引水、提水工程,合理布置渠(管)道工程,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及高标准农田的定义,规定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在高标准农田投入、建设、管护、利用等方面承担的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  在规范规划编制和报批程序、强化项目实施管理方面,《条例》突出规划引领,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编制、批准和调整程序,确保规划执行的刚性;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和实施方案编制的具体要求;规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主要内容,突出宜机化改造和灌排工程体系建设;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授权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验收办法。  为健全管护和保护利用规定,《条例》规定健全管护机制,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压实管护责任,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推动良田与良种、良法、良机深度融合,提高高标准农田粮食产能。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和管护经费保障机制,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  《条例》还规定将工程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大力推广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应用;实施全过程质量监管;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用于相关考核;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督促整改,并追究问责。条例全文如下: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日期: 2024-12-04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管护与利用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在耕地范围内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量质并举、绿色生态、多元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统筹协调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建后管护和监督评价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集中统一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承担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审计、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高标准农田有关工作。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工作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管护、利用和监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提升全社会严守耕地红线、保护耕地质量、维护粮食安全的意识。对在高标准农田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质量、分布、权属和管护利用等基本情况,对未建设区域开展建设适宜性评估,确定适宜建设区域。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等有关规划,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调查结果作为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报批、备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地区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对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依法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和补充划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分区域、分类型明确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标准,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损毁严重、粮食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第十一条  对坡度大、零星分散、水资源不足等建设高标准农田难度较大的耕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内容,适当提高投资标准。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还草区,退牧还草区,河流、湖泊、湿地、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拟建项目储备,并按照年度建设任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结合亩均投资需求和实际资金投入,统筹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后的使用和管护需求,分区分类确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内容。开展项目储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意见,经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要求的建设内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要求,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动田间道路与地块、地块与地块互联互通,提高农机作业通达率、便捷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的田间渠系配套的有效衔接,完善灌排工程体系,实现能排能灌。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采用生态化结构、绿色材料和工艺,宜土则土,防止过度硬化和大挖大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数字农田建设,提高生产精准化、智慧化水平。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分区建设重点,原则上按照下列模式分区分类推进:(一)成都平原区突出平田整地和提升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重点开展条状水田建设,配套田间灌排设施。(二)盆地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改造,以农田宜机化改造和配套建设塘堰、小型泵站、蓄水池等小型水源工程为主,合理布置田间灌溉与排水工程,完善田间道路体系。(三)盆周山区加强梯田(地)建设与农田宜机化改造融合,建设小型拦、蓄、引、提水工程,因地制宜配套输配水工程,加强坡面土壤涵养与保护。(四)攀西地区注重小型泵站和农田输配电建设,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与水肥一体化融合,配套、改造田间道路。(五)川西高原区因地制宜建设引水、提水工程,合理布置渠(管)道工程,有条件的区域发展高效节水灌溉,降低块石含量,加强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操作程序,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依法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具体办法。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进行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相衔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形成的资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第三章  管护与利用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用。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标准农田管护具体办法。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至少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高标准农田设施专项维护,对设施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整修。对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损毁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补充。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管护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明确管护人员,将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纳入公益性岗位职责,监督管护主体开展日常管护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管护主体负责开展日常性巡田、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托国家和省有关监测网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耕地质量调查和监测评价,动态监测高标准农田污染和地力变化状况。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良田与良种、良法、良机深度融合,提升高标准农田粮食产能,将粮食产能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根据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保供目标任务,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实行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禁止高标准农田撂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日常监督。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违反高标准农田种植用途管控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高标准农田补充建设的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对达到建设标准且可长期稳定利用的,及时上图入库;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不得用于占用高标准农田的补充,确保高标准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经依法批准临时用地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应当自临时占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确保复垦土地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第二十五条  严格保护耕作层土壤。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需要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的,应当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回填再利用。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应剥尽剥的原则,先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剥离后的耕作层土壤就近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将高标准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高标准农田保护标志以及道路、水利、电力、监测等设施设备。第二十七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生态种植、生态加工和生态管护模式,提升高标准农田生态价值,促进高标准农田可持续利用。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形地貌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根据建设任务、标准和成本变化,合理保障财政资金投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投融资模式,发挥政府资金投入引导作用,有序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折股量化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筹资投劳,建设和管护高标准农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规定统筹整合相关财政涉农资金,重点用于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管护经费合理保障机制,将工程建后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范围。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管护。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耕地,坚持“农地农用”原则,保障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域内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用地;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应当在项目区内予以补足,难以补足的,应当在县域范围内同步落实补划任务。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队伍建设,重点配强县、乡两级工作力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高标准农田建设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试验示范,大力推广农机农艺技术融合应用,强化技术培训,提升高标准农田工作水平。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使用、管护等信息上图入库,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据可查、全程监控、精准管理、资源共享。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强化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标准农田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和投诉侵占、破坏、毁损高标准农田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制度。评价结果按照规定用于相关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督促整改,按照规定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将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4-12-31
(记者 王眉灵)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出台的政策文件,填补了普通公路发展顶层制度空白。  普通公路历来是交通建设的主战场。接下来,将如何具体贯彻落实?近日,交通运输厅公路局负责人做客省政府网站在线访谈,就公众关心的问题与网友进行了交流。近期将实施“五大行动”  网友“九分”:聚焦目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近期将从哪些方面促进普通公路高质量发展?  答:我省将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收官以及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五大行动”。  一是国省干线提档升级行动。坚持抓项目、促投资、优路网,全力以赴抓在建、扩增量、强储备。将加快“大峨眉”“大香格里拉”“大九寨”交旅融合示范区项目建设,抓好精品旅游示范路打造,积极有效推进交旅融合发展。  二是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将聚焦群众出行新需求,加快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实施农村公路“老旧路”改造,逐步消除通行能力差、抗灾能力弱、路基宽度窄的路段。聚焦服务农业产业发展,大力实施幸福美丽乡村路建设,推进建设一批农村产业经济交通走廊。  三是养护转型升级行动。大力整治次差路和破损路段,持续稳定普通公路路况水平。积极探索“集中养护”试点,打造现代养护综合示范项目。针对重要干线、重要旅游廊道,研究建立专项养护保障机制,提升重点路线整体服务水平。  四是安全韧性增质行动。启动农村公路漫水桥整治,加大国省道灾害治理,持续提升防灾抗灾水平。积极推进桥梁结构健康监测试点,加大危险路段整治,科学布设区域应急救援力量,提升公路监测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改革创新提能行动。主动适应新基建和数字经济时代新要求,创新开展公路资产化管理工作。大力发展路衍经济,鼓励探索普通公路与沿线产业、资源等统筹建设开发的模式。积极推进普通公路灾毁保险试点。攻坚“瓶颈路”、“断头路”、冰雪灾害路  网友“民间外交家”:在“瓶颈路”“断头路”和过境拥堵段、冰雪灾害路等改造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我们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具体举措。  一是加强调查梳理。把联网、补网、强链作为建设重点,系统梳理路网留白、积极对接地方需求,扎实做好对“瓶颈路”、“断头路”、场镇过境拥堵路、自然灾害频发路等摸底调查和任务梳理,做好规划项目编制基础工作。  二是协同合力推进。一方面,充分利用省政府综合交通建设和运输协调机制,加强省级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强化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落实,推进相关项目尽早落地。另一方面,坚持精细化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续建、新开工、储备项目“三张清单”,坚持重大项目提级驻点管理、重点项目精细巡回管理、一般项目台账跟踪管理,全力加快项目实施。  三是强化重点攻坚。针对三州地区路网留白多、交通短板突出问题,我们重点攻坚,2013年以来累计安排中省补助资金超千亿元,新改建国省干线1万余公里、农村公路7万余公里。下一步,将开展集中攻坚、补齐短板,努力提升三州地区交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  网友“三棵树”:数字化转型是必然趋势,普通公路将如何进行数字化转型?  答:随着数字化、智能化在行业应用不断深入,我们提前谋划思考,创新开展公路资产化管理相关工作。目前,已建成了“一库一图”,即公路资产数据库和普通公路路网底图,并结合农村公路“一路一档”、桥隧结构健康监测等试点,探索公路资产化管理实施路径。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从技术、管理、应用三个维度,研究推动公路资产数字化、数智化、价值化,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应用,创新行业管理,实现科技赋能、提质增效,提升行业智慧化管理水平。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4-12-30
  (记者 杨梦帆)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通知,协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公示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更多便利与发展机遇。这一举措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合作社管理水平,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为其参与市场竞争、享受政策扶持提供有力支持。  据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纳入“多报合一”改革,合作社只需填报一次信息,即可同时满足两个部门的填报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相关填报数据项从在两个部门分别填写11项数据,减少为仅在市场监管部门填报9项,大大减轻了填报负担。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对填报系统的升级改造,增加了数据校验、带出和提交提醒等功能,使得年报公示变得更加便捷、高效。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年报公示的数据将成为其获取政策扶持和项目倾斜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将共同挖掘年报数据价值,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推送、主体增信等精准服务。这意味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请政策扶持、参与项目竞争时将更具优势,有助于其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同时,两部门强化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服务。这有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了解市场动态、把握政策导向,从而作出更为精准的经营决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开展年报抽查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7
  (记者 高文 郭诗瑀)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国家全谷物行动计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高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改善全民营养健康状况为目标,以大食物、大营养、大健康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全谷物产业,推动粮食节约减损,促进居民营养健康消费,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据介绍,全谷物是谷物去除外壳等不可食用部分后保留具有完整颖果结构的籽粒,最大限度保留了谷物中天然营养与活性物质。全谷物食品是以全谷物为主要原料制成、全谷物含量达到一定比例的食品。  《行动计划》指出,要实施全谷物宣传引导行动,包括普及全谷物营养健康知识、多渠道开展全谷物宣传引导、多主体多场景推广全谷物食品;要实施全谷物标准引领行动,健全全谷物标准体系和加强全谷物质量管理,确保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升全谷物食品品质;要实施全谷物科技创新行动,推动全谷物食品适用粮食品种选育,推动大宗粮食品种提质、全谷物杂粮提产增质,充分挖掘粮食增产潜力;要推动全谷物关键共性技术创新等。  《行动计划》将实施全谷物产业提升行动作为重点任务之一,保障全谷物原配料供给,引导全谷物食品生产,构建全谷物食品多元化供给体系,提高全谷物食品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优化整合全谷物生产、加工、物流、仓储、销售及科技等各类资源,促进全谷物产业链相关主体协同发展。同时,加强全谷物食品品牌建设,积极培育全谷物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提升全谷物食品的市场认知度和接受度,组织开展年度全谷物优质产品和技术创新评选活动。  《行动计划》要求,到2035年,人民群众对全谷物认知水平明显提高,全谷物在居民膳食消费中的比重明显增加,全谷物消费水平基本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适应居民营养健康需要的优质全谷物产品更加丰富,全谷物食品供给和消费实现动态平衡,形成链条完整、结构合理、供需适配、持续升级的全谷物产业发展格局。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7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节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着力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广泛开展救助帮扶、走访慰问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落实落细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金。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困难的群众,及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困境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关爱帮扶。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确保流浪乞讨等临时遇困人员安全过冬。扎实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依法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做好新就业群体走访慰问工作。关心基层干部职工,特别是工作在条件艰苦地区和急难险重任务一线的同志。深入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和老干部,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军人、烈军属等。  二、强化市场保障供应,满足群众节日消费需求。全力做好煤电油气保供稳价工作,严格落实极端灾害天气期间相关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必需品产销保供,确保市场供应稳定。丰富商品和服务供给,满足假期消费需求。充分发挥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重点枢纽、主要通道、重点区域交通物流的运行监测和跟踪调度,做好保暖保供能源物资运输保障。加大节日市场大宗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督促相关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强化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监测监管,严厉打击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加强网络交易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处置消费者诉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营造浓厚节日氛围。深入开展“新春走基层”主题采访活动和“文化中国行”主题宣传,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举办春节“村晚”示范展示活动,展现农民精神新风貌、乡村振兴新气象。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把优秀的文化产品、科学技术、健康知识等送到群众身边。开展“非遗贺新春”系列活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广泛开展“我们的中国梦——文化进万家”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文化文艺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群众,推出一批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高质量文化文艺产品。提供丰富优质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供给,推出文旅消费促进活动和惠民措施,加强综合执法,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  四、统筹做好春运工作,保障群众平安便捷出行。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热点路线运力投放和组织调度,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加强综合运输协同衔接,强化铁路、公路、水路、民航与城市客运信息共享,畅通旅客出行“最先与最后一公里”。加强自驾车出行服务保障,落实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加强易拥堵路段疏堵保畅,强化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保障,提升服务区、收费站服务能力。鼓励各单位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引导错峰出行。加强务工流、学生流、旅游流等重点客流出行保障,严格落实军人、消防救援人员、英烈遗属出行依法优先优待政策。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防范应对预案,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超速、非法运营、农用车和货车违法载人等行为,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五、坚决整治事故隐患,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全面排查整治冬季取暖、烟花爆竹、春运交通、矿山、化工生产、建筑施工、渔业船舶等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燃气、动火作业、电动自行车和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保温材料以及“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火灾隐患,开展供暖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维护保养。深入摸排全国森林草原火灾重大隐患。加强跨年夜、除夕夜等重点时段的灯光秀、焰火晚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风险提示,广泛开展安全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避险自救技能。统筹做好新冠、流感、肺炎支原体感染等呼吸道传染病和其他重点传染病防控,强化监测预警和重点场所日常防护,做好医疗救治物资和应急准备。  六、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开展“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聚焦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对各类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开展拉网式排查,努力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源头。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加强条块结合、部门协同,强化信息联通、矛盾联调、风险联控、问题联治,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以及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加强繁华商圈、旅游景区、公交地铁、车站机场、校园医院、文体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强化枪支弹药、危爆物品、管制刀具等重点物品安全管理,最大限度消除治安隐患。强化社会面巡防管控,加强重点目标安全防范,坚决防范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严防极端事件发生。密切关注社会舆情,积极稳妥做好风险研判和应对处置,加强正面引导,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七、倡导勤俭文明廉洁过节,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作风,严格家教家风,倡导勤俭节约,推进移风易俗,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明纪律要求,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防严纠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狠刹违规吃喝歪风,从严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违规操办婚宴借机敛财、公车私用等问题,时刻防范隐形变异问题,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大力纠治高档烟酒茶、“豪华年夜饭”、节礼过度包装等现象背后的享乐奢靡问题。着力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以总结和推进工作为名搞文山会海、随意向基层派任务,多头重复要求报材料、填表格,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等现象。盯住趋利性执法问题,大力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  八、加强值班值守和应急处突,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运转。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配齐配强值班力量,直接服务群众的单位要合理安排节日期间值班执勤,保证服务质量。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准备,确保遇有突发事件迅速响应、高效有序处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26
  2024年1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2024年第2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农业农村部法规司、畜牧兽医局负责人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对《规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为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许可均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农村等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条例》实施以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加强准入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有效提升。  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鼓励畜禽就地屠宰,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这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切实把好生猪屠宰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以农业农村部令形式公布实施。  问:《规定》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  答:《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的职责分工。根据《规定》,农业农村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二是规范审查条件、程序和材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逐项细化了具体材料要求,包括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相关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三是建立歇业、停业和复产报告制度。为掌握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状况,统筹做好区域内生猪产品供应,《规定》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予以处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定点屠宰证书的,适用《条例》关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问:《规定》在许可实施方面有哪些便民措施?  答:《规定》坚持便民利企原则,从企业的需求出发,注重简环节、优流程、提效能。在程序设置方面,考虑到生猪屠宰厂(场)的选址既要符合省级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也要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为了避免出现项目建成但不符合规划和防疫条件的情况,《规定》统筹定点屠宰设置审查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两项许可的实施,要求确认生猪屠宰厂(场)选址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在申请材料要求方面,《规定》明确,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  问:有群众反映,在一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农民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宰猪还有一定困难,请问如何推动解决?  答:随着生猪屠宰产能布局不断优化、农村交通运输网络不断完善,农民群众委托屠宰厂(场)宰猪的便利程度得到很大提升,但仍有少数地方因为边远和交通不便依然面临“宰猪难”“吃肉难”问题。为了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屠宰和肉品供应,《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也就是说,此类小型屠宰场点不适用《规定》要求。目前吉林、贵州等省份已经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有序开展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工作。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出台管理办法,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设置和管理,努力推动解决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宰猪难”“吃肉难”问题。  问:农业农村部在引导和规范生猪屠宰行业发展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我们把强化规划引领、准入管理、过程管理和监管执法作为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规划引领方面,督促各省份制订实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辖区生猪屠宰产能科学布局,促进养殖、屠宰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形成“调猪变调肉”的流通格局,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准入管理方面,督促地方落实《规定》,严把准入关口,确保新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符合行业规划,满足设置条件,更好地服务于生猪产品稳定安全供给。过程管理方面,我们制定出台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明确屠宰厂(场)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以及全过程质量管理要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对照规范及时整改,于2025年12月31日前全面达到要求。监管执法方面,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按照《条例》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出厂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问:贯彻落实《规定》,下一步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  答:为确保《规定》实施成效,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培训,确保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理解好、把握好《规定》要求。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之间以及农业农村部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定》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规范屠宰行为和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助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4年 第2号《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已经农业农村部2024年11月25日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俊  2024年12月13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具体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七条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项目建设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认选址前,应当就项目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以书面形式请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请示市级人民政府并书面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意见后,及时答复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竣工后,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申请表;  (二)生产用水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与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用水缴费凭证)等;  (三)厂(场)区总平面图,屠宰间和急宰间工艺平面图及工艺说明;  (四)屠宰、检验、消毒、污染防治等设施设备和运载工具清单;  (五)屠宰技术人员花名册及健康证明;  (六)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花名册、健康证明及考核合格证书;  (七)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清单,或者无害化处理委托协议和暂存设施设备清单。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文件等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审批部门通过查询等方式核验有关信息。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对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关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的具体要求,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审查情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决定。准予设立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准予设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实际生产地址未发生变化)改变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前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原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换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的,应当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审核、数据运用和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的,应当提前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提前报告的,不得晚于歇业、停业次日报告。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在复产前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依法应当注销的,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告不再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迁址新建、原址重建未重新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定点屠宰管理的其他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置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4-12-25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 高敬)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柠檬酸、淀粉、酵母三项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  这是记者从生态环境部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介绍,作为重要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一,农药工业生产和排放废水成分复杂、毒性较强、处理难度大,是环境风险防控的重点行业。此次发布的标准共规定了10项常规污染物、18项特征污染物和1项综合毒性指标,明确了农药工业企业和农药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要求。  据悉,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加强农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切实有效防控水生态环境风险,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要求,引导农药企业绿色转型,推动污染防治水平提升。  裴晓菲表示,此次发布的三项标准修改单,则是根据柠檬酸、淀粉、酵母工业废水的特点,在进一步加强行业废水排放管控的同时,积极促进废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25
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17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分析了当前“三农”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挑战,部署2025年“三农”工作。  会议强调,要聚焦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集中力量抓好办成一批重点实事,千方百计推动农业增效益、农村增活力、农民增收入。会议明确了2025年要“坚决扛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任”、“推动乡村产业提质增效”、“提升乡村规划建设水平”等重点任务。  粮食安全方面,会议提出,持续增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深入推进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加强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确保粮食稳产丰产。  乡村产业方面,会议强调,做好“土特产”文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完善联农带农机制,促进农民增收。    乡村规划建设方面,会议明确,顺应人口变化趋势,推动乡村全面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统筹县域城乡规划布局,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此次会议特别强调‘农业增效益’‘乡村产业提质增效’。”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姜楠说,当前,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是农业现代化的迫切要求。我国农业的主要矛盾已由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仍存在农业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差、乡村产业链条短且收益较低等问题。对此,要统筹考虑农产品产量、绿色发展和农民收益,更加注重能力提升、强基固本,推动农业从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不断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  在2025年重点任务中,“坚决扛牢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居于重要位置。2024年,我国粮食再获丰收,在连续9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的基础上,首次迈上1.4万亿斤新台阶。新的更高起点上,如何进一步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确保粮食稳产丰产备受关注。  对此,会议提出“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抓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监管”“推进农业科技力量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大面积推广应用”“健全粮食生产支持政策体系,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等具体政策举措。  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改革试验与政策评价研究室副主任郭军表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国粮食供求将长期处于紧平衡状态,受气候、水资源、外部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我国粮食安全挑战仍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耕地占用刚性增强,必须要牢牢守住 18 亿亩耕地红线,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  “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让种粮有利可图,才能激发农民种粮热情和主产区抓粮积极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过去,粮食产销区一直面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在持续推进,但在制定合理补偿标准及配套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多困难。此次会议明确启动实施中央统筹下的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意味着下一步在主产区利益补偿上将迈出实质步伐。
新华社 | 分享: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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