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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泳)5月的成都平原色彩斑斓,千里沃野麦浪滔滔。正是小春收获季,邛崃市2022年汤营火星片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内,几台收割机正来回奔忙,饱满丰盈的麦穗颗粒归仓。“我们去年建成了2295亩高标准农田,每亩耕作有效节约了成本150元,实现亩产增收50公斤以上。”看着火热的收获场面,火星村党委书记黄光伦喜不自禁。邛崃市汤营火星片区高标准农田项目记者获悉,截至2022年,成都已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388.77万亩,到2030年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走进彭州市桂花镇1万亩高效菜粮示范区,项目工地上正热火朝天,笔直整齐的灌排渠已基本成型,工人们正赶着做最后的表面抹平和收尾整理。当地干部兴奋地告诉记者:“从今年开始,这片农田就再也不是零零碎碎的小块,也不会旱涝不均了,老百姓积极性很高!”彭州彩林农机合作社的赵光友密切关注着这片农田,为即将到来的大春播种做准备。“经过高标准农田整理的土地,将彻底告别过去的大雨天倒灌、大旱天干旱、机械化无法实施的传统农耕短板,浇水、排水省时省力,插秧机、收割机等大型农业机具畅通无阻。”他告诉记者,高标准农田用工少,从育秧到种植到田间管理到收割全程机械化,种田成本下降超过10%、每亩增产增收超过10%,两项叠加,高标准农田为种植户带来的收益增长至少超过20%。2022年,成都印发实施《成都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明确提出将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全新目标,以确保粮食安全,以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优先支持成都“一带十五园百片”粮油产业园区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规划新建高标准农田112.65万亩、改造提升100万亩。截至2022年,成都已累计建成高标准农田388.77万亩,到2030年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咱们全村6000亩土地均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全部用于粮油种植。”黄光伦笑着说,“没建成高标准农田前,合作社社员一个人最多种200亩地,还累得很。现在6000亩地几个人就管下来了,还轻轻松松。”他告诉记者,现在这片地不仅实现了全程机械化,还实现了全程社会化服务,“我们的农事服务中心,可以提供育秧、插秧、收割、烘干等农时一条龙服务,例如集中育秧,比起过去的人工育秧、插秧,亩均节约成本120元以上;4000平方米的烘干车间,让粮食收下来直接就烘干储存,省时省工质量还有保障。”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3-05-06
●失业保险方面,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  ●工伤保险方面,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  (记者 刘春华)5月4日,记者从人社厅了解到,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从5月1日起,四川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底。  失业保险方面,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工伤保险方面,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近年来,我省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助力稳就业保民生。2022年以来,全省共释放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红利137.8亿元,其中包括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低,稳岗返还,失业保险扩岗补助、留工培训补助等。2022年,通过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或缓缴等措施,全省共减征工伤保险费15.09亿元,缓缴1.51亿元。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5-05
●要把培育粮油类家庭农场作为发展家庭农场的首要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粮油类家庭农场种植粮食或大豆油料的面积不低于30亩●推动市县两级完善本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健全省、市、县三级示范评定体系,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试点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罗敏为进一步夯实家庭农场在农业强省建设中的主体基础,日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行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到2025年,四川省家庭农场要达到30万家左右,基本实现“一组一场”发展布局,家庭农场质量效益稳步提升,基本形成“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示范格局。到2030年,家庭农场经营能力得到巩固提升,成为建设农业强省的主力军,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意见》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省积极实施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要从“做实家庭农场名录管理、优先发展粮油类家庭农场、发挥家庭农场引领带动作用”三方面巩固发展基础。  具体而言,各地应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要把培育粮油类家庭农场作为发展家庭农场的首要任务,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持。原则上,粮油类家庭农场种植粮食或大豆油料的面积不低于30亩。推动市县两级完善本级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办法,健全省、市、县三级示范评定体系,开展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整县推进试点。  为实现提升目标,《意见》提出实施培育、示范、提升、融合四大工程。  一是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带动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围绕家庭农场发展布局规划,优先把无家庭农场的行政村、村民小组作为培育工程的主攻方向,重点扶持家庭农场适度扩大规模。  二是实施家庭农场示范工程,助推家庭农场发展农业集约经营。重点聚焦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逐步向市级示范场梯次拓展。  三是实施家庭农场提升工程,促进家庭农场成为管理先进的农业经营主体。聚焦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青年农场主,提升发展能力、提升发展质量、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是试点实施家庭农场融合工程,探索家庭农场行业指导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组建农民合作社,鼓励家庭农场组建行业联盟(协会),引导其承建家庭农场服务中心。  此外,《意见》还提到要落实政策支撑,依法保障家庭农场用地需求,大力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素质,加大家庭农场资金扶持力度,并从加强组织领导、构建联动机制、开展考核评价三方面健全工作机制。其中提到,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提升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状,推动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5-05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罗敏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会同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关于金融支持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金融支持“天府粮仓”建设的主要任务、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16条具体意见,对“天府粮仓”建设金融支持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指导意见》提出,要围绕农田建设、生产提质、种业振兴、科技引领、装备研发、设施建设等重点工程,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到2025年,建立覆盖“天府粮仓”建设的金融服务体系,实现涉农贷款总量显著增长,其中种业和粮油类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等达到相应目标。到2030年,金融支持“天府粮仓”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丰富,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金融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到2035年,金融支持农业现代化强省目标基本实现。  《指导意见》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种业振兴、粮食增产扩能、农业装备现代化、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加工流通和产业融合发展等6大重点领域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两类重点主体的金融服务作为金融支持“天府粮仓”工作的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具体要求方面,要围绕粮食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工程、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做好“良技”金融服务,支持建立粮食生产科技推广基地,推动培育粮食生产科技推广户,推进优质专用粮食基地建设和农业种植园地优化改造。  在保障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提出,要强化货币政策工具的精准滴灌和正向激励功能,深入开展财政金融互动,建立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政银企农”等涉农信息高效共享。要加强统计监测和成效评估,做好工作督导指导,梳理总结金融支持“天府粮仓”的典型模式、创新产品和经验做法,将金融支持“天府粮仓”打造为四川“三农”金融服务的特色品牌。  据了解,今年以来,全省金融系统提前布局、靠前发力,金融支持“天府粮仓”建设有力有效。截至一季度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2.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5%,其中粮油类贷款增速29.7%,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速30.67%,均明显高于各项贷款增速。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5-04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罗敏 文/图  4月26日,范长江故里,一拨拨中小学生走进“甜城悦读”长江书屋、研学实践基地练习非遗剪纸、学习中药文化;同一时间,沱江岸边,一拨拨游人走进红糖工坊、糖业故事馆体验手工制糖……当天,四川省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建设现场推进会在内江市召开,与会人员实地参观的内江市田家镇、龙门镇正是我省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多点开花的一个缩影。  记者了解到,三年来,我省持续推进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试点建设,各地整合投入财政资金并撬动社会资本共计3.5亿元,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共文化设施269个,面积18.8万平方米,试点乡镇融合特色文化,创新呈现形式,进一步补齐乡镇公共文化服务短板,逐渐形成了一批县域文化副中心。会议总结了三年来全省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试点建设经验,并对今年76个开展公共文化服务重点建设的乡镇作出安排部署。“甜城悦读”长江书屋学生正在学习非遗剪纸。填洼地、补短板乡镇公共文化服务以特色文化IP提质  乡镇上联县城、下接乡村,是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城乡设施共建共享的重要节点,是承接公共服务资源下移的重要平台。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社科院党委书记高中伟表示,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是补齐乡村公共文化服务短板的务实举措、推动城乡文化融合发展的有效路径,也是实施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抓手、满足群众文化需求的应然之举。  从数量上看,目前,我省已建成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4089个、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3.39万个,城乡公共文化的差距逐步缩小。但同时,我省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整体水平还不高,脱贫攻坚以来,大量资金和项目向村(社区)倾斜后,村级公共文化设施已有较大提高,“镇不如村”的现象明显,乡镇已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洼地,难以发挥在县域中的支撑作用。此外,我省地域广阔,区域间经济发展、文旅事业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较大,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存在一定差距。  围绕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1+5+N”(1个文化综合体、5个功能区、N种创新模式)建设运营模式为重点,三年来全省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试点建设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文化综合体建设卓有成效、乡镇特色文化更加彰显、服务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从“有没有”到“好不好”推进乡镇公共文化设施向前迈进  会议指出,当前乡镇公共文化服务试点建设存在重视不够,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品质不高,群众文化活动单一等问题。会议对接下来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强调要抓好优化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提升乡镇文化综合体品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探索公共文化服务发展模式等。  在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上,会议要求,中心乡镇要主动提高标准,在增量上做文章,扩大影响半径,其他乡镇要与中心乡镇错位配置、相互补充,形成经纬有序、错落有致的文化发展空间格局。  文化综合体的建设需要下足绣花功夫,同时还需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具体而言,文化活动要做到“两结合一共赏”,即:“大小结合”“老中青结合”“雅俗共赏”。  “今年,我们在76个乡镇开展重点建设要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高中伟要求,接下来,各地要以“行至半山不止步、中流击水再奋进”的决心,推进乡镇公共文化服务提质增效建设,打造文化综合体,丰富群众文化活动,通过多点开花,以点带面,不断提升我省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4-27
四川农村日报讯 尹海波 记者 刘佳“以前使用的化粪池不化粪,没几天就满了,潲水和洗衣用水还不让往里面排,很不符合我们农村实际。”4月20日,记者走进广元市朝天区曾家镇石烛村农户陈明家中时,他这样说。  去年,陈明按照“三格化粪池+污水池+人工湿地”处理模式进行改建,将潲水和生活用水排到污水池,再通过人工湿地环节处理后实现达标排放,解决了大问题,也更符合农村实际。  广元市乡村振兴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前总是宣传潲水和生活用水不能往化粪池里排,这些“灰水”必须经过处理才能排放,他们经过探索在全市创新推行“三格化粪池+污水池+人工湿地”的“厕污共治”模式,切实解决农村群众“黑水”和“灰水”的排放需求,实现废水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让农村户厕改造也跟上群众品质生活的步伐。  据介绍,去年以来,该市从破解农村厕所“不想改、怎样改、管不好”等问题入手,坚持从组织领导、动员群众、规划实施、后续管护等环节着力,广泛发动,分类施策,科学有序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努力补齐影响农村地区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今年广元将在104个行政村实施“厕所革命”,整村推进示范村建设项目,力争新(改)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2.77万户。目前,该市7个县区已全面启动今年农村户厕新(改)建工作,到位中省财政奖补专项资金3799万元。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4-25
●以川西平原为主的杂交水稻、杂交油菜制种优势区  ●以安宁河流域为主的杂交玉米制种优势区  ●以丘陵低山为主的特色作物种苗优势区  ●以盆周山区为主的马铃薯、蔬菜和杂粮杂豆繁殖制种优势区  (记者 阚莹莹)记者4月23日从农业农村厅获悉,《四川省制种基地大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于近日发布。《方案》明确,到2025年,四川将建成以川西平原为主的杂交水稻、杂交油菜制种优势区,以安宁河流域为主的杂交玉米制种优势区,以丘陵低山为主的特色作物种苗优势区,以盆周山区为主的马铃薯、蔬菜和杂粮杂豆繁殖制种优势区。全省种子生产基地面积稳定在70万亩以上,制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  在建设布局方面,《方案》提出,四川将科学布局,分步推进16个国家级制(繁)种基地县和12个省级农作物优势基地县建设。其中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县8个,杂交玉米制种基地县3个,杂交油菜制种基地县3个,大豆良繁基地县1个,高粱良繁基地县2个,薯类良繁基地县4个,蔬菜、水果、茶叶、青稞等良繁基地县7个。  在重点任务方面,《方案》明确,要实施高标准农田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土地流转、建设用地、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大力开展杂交水稻制种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每县建设一个1000亩“耕、种、管、收”各环节的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新模式科技创新示范片,探索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制种基地监管试点等现代化管理方式。  按照“一年打基础、两年见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安排,《方案》提出分年度具体任务。通过三年建设,制种基地生产条件有明显改善,制种机械化率有大幅度提高,制种基地生产能力、制种效率和效益、监管服务水平三大能力有大幅提升,全国四大育制种基地优势地位得到巩固提升。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4-24
(记者 田程晨)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方案》明确,要按照“系统推进、政策协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强化激励、硬化约束”的原则,统筹兼顾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协调推进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加快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格局基本完备。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实施方案》围绕建立健全分类补偿制度、健全纵横结合的综合补偿制度、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机制建设3个方面,明确了完善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完善森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完善耕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偿、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加大纵向补偿力度、健全横向补偿机制、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多样化补偿方式等11项任务,并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树牢生态保护责任意识4项措施保障改革任务落实。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4-24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的大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将其作为防灾减灾的重要任务,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同时,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力量建设、科技支撑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全球气候变暖也带来新的挑战。为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防灭火一体化,持续优化体制机制,压紧压实防控责任,深化源头治理,加强基础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提升队伍能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特大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生态安全。(二)工作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属地负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把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处置火情打早打小打了。坚持建强基础、补齐短板,把基础设施作为有力支撑,系统谋划、扬长补短、整体推进。坚持依法治理、从严管控,把法治建设作为重要保障,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坚持科技引领、创新驱动,着眼破解现实难题,开展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先进装备和信息技术深度应用。(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实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心向深化源头管控、全力防范风险纵深拓展,治理方式向实化群防群治、依法严格管理纵深拓展,基础建设向科学统筹规划、不断提质增效纵深拓展,火灾扑救向推广以水灭火、强化空地一体纵深拓展,安全建设向注重抓在平时、关键严在战时纵深拓展。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9‰以内,草原火灾受害率控制在2‰以内。到2030年,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显著增强,全民防火意识和法治观念持续提高,综合防控水平全面提升。二、明确工作职责,压实火灾防控责任(四)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落实林长制压实第一责任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防灭火责任落实机制,构建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五)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和相关部门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火灾预警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火灾预防,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协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六)严格落实经营单位和个人责任。在林牧区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履行责任,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各项火灾防控措施。三、优化体制机制,建强组织指挥体系(七)健全指挥体系。完善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实现上下基本对应。加强各级指挥机构办公室和主管部门业务能力建设,在主管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防灭火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加强指挥员队伍建设,研究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制度,实行国家负责省市两级、省级负责县级和基层的指挥员培训机制。(八)强化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各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在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衔接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九)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会商研判、预警响应、信息共享、督查检查等机制。建立规范的工作运行秩序。探索处置重特大火灾期间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实战化运行模式。四、深化源头治理,防范化解火灾风险(十)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坚持不懈培养群众防火意识,推进宣传教育常态化、全覆盖,突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丰富宣教手段,倡导移风易俗,推广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纳入村规民约等有效做法。(十一)严格火源管控。严格落实用火审批、防火检查、日常巡护等常态化管控手段,重点加强祭扫用火、农事用火、林牧区施工生产用火和景区野外用火管理。多措并举提升林草生态系统耐火阻燃能力,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和清理重点林缘部位可燃物。加强火情早期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出动和安全高效处理。加强与有关邻国合作,及时妥善处置边境火情。(十二)加强火灾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进火灾风险普查、评估、区划等工作。深入开展重大火险隐患排查整治,突出国家公园、城市面山、森林公园等重要区域和重要目标,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石油化工、电力等企业要在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组织下,协同开展本行业领域森林草原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五、加强力量建设,稳步提升实战能力(十三)抓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建设。提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森林草原防灭火核心能力,加快形成“固守重点、因险前置、区域联动、全域救援”的布防格局。落实国家有关航空消防建设方案,坚持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合理确定航空器布署规模。(十四)加强地方防灭火专业力量建设。落实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地方各级政府和国有林草经营单位以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装备机械化为重点,加强防灭火专业力量建设。2025年年底前,全面加强防火重点区域县级防灭火专业力量。防灭火任务较重的省市两级政府要同步加强机动专业力量建设。探索将地方防灭火专业队伍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按规定给予一定荣誉和保障。规范地方防灭火专业、半专业力量的训练内容、组训方式、考核标准,完善管理和保障机制。(十五)发挥社会扑救力量作用。加强民兵等力量及地方干部群众的防灭火技能训练和装备配备。探索建立森林草原志愿消防员制度。(十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才目录清单,拓展急需紧缺人才培育供给渠道,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智库建设,建立防灭火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学科专业建设,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开设相关学科专业。加强灭火指挥、航空消防等紧缺人才培养。注重在实战中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六、注重夯实根基,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十七)做好统筹规划。完善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规划并推动实施,优化建设任务,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林牧区各类工程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防灭火设施。(十八)建强重要基础设施。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着眼网格化治理,探索实施生态防火工程建设,开展耐火树种选育推广,因地制宜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和防火道路建设,加快完善重点火险区火灾防控基础设施。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应急路网建设,力争到2025年国有林区路网密度达到3.1米/公顷。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阻隔系统建设,力争到2025年重点林区林火阻隔网密度达到4.7米/公顷,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开设基本实现机械化。在森林城市周边构建自然阻隔、工程阻隔、生物阻隔相结合的保护防线。重点加强环区域、环目标核心圈的防火道、隔离带、视频监控及应急消防站、蓄水池等防灭火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场站、起降点、取水点、实训基地等航空消防基础设施。加强重点林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断路、断网、断电等极端条件下通信畅通。七、突出科技赋能,加大创新技术应用力度(十九)强化科技支撑。发挥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优势,深化林火行为、大火巨灾成灾机理等方面基础理论和重大课题研究。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强智慧防火、智能灭火技术的研发应用,提升科技赋能的质量效益。(二十)提升信息化水平。强化综合集成,建设国家级火灾预防管理系统和灭火指挥通信系统。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深度应用,普及应用防火码、“互联网+防火”等防控手段,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二十一)加快装备转型升级。国家层面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型谱和认证制度,重点加强新特、轻便、大型、智能装备和航空消防装备的研发配备与引进推广。地方层面突出以水灭火、航空灭火、个人防护等装备建设,推广应用高科技防灭火装备。建立相关部门与科研院所、企业间的装备发展协作机制,构建森林草原防灭火装备创新研发平台。八、树牢底线思维,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二十二)大力提升预警监测能力。以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以重点地区预警监测机构为骨干,以各级预警监测系统为补充,建立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融合集成的预警监测体系。深化部门协作,强化多级联动,完善风险研判、滚动会商、预警发布等机制。优化系统布局,加强监测技术融合应用,采取卫星监测、航空巡护、视频监控、塔台瞭望、地面巡查、舆情监测等多种手段,提升火情监测覆盖率、识别准确率、核查反馈率。开展雷击火监测应对科技攻关,抓紧建立重点林区雷击火预警系统。(二十三)强化应急准备。健全各级各类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强化针对性演练。建立国家和地方各类救援力量联防联训联战机制。动态优化部署,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实施指挥、力量、装备靠前驻防。深化对不同区域环境、多方力量协同、多种作战样式综合运用的战法研究。建立防灭火物资全链条保障机制。(二十四)有效应对极端情况。在常态化防控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现代火险感知手段和多渠道信息,提升大火巨灾早期预判能力,加强预警响应,全力阻断致灾因子耦合导致大火巨灾。把林牧区重要目标、村屯、林(农、牧)场、森林城市等列入重大风险清单,科学谋划应对措施、前置安排以及保底手段,强化组织指挥、力量编成、扑火资源调配,完善配套保障,确保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二十五)抓实安全建设。强化经常性教育培训,突出紧急避险训练,提高扑火人员自救互救能力。落实专业指挥的刚性要求,规范现场指挥,加强火场管控,探索建立安全员制度。抓好航空消防飞行安全工作。按照有关标准严格配备防灭火人员防护装备。九、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升依法治火水平(二十六)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完善防灭火法律法规,加快推进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法规制定修订工作。健全优化森林草原防灭火标准体系,组建技术组织,坚持急用先行制定相关标准。完善防灭火工作监督、检查、考评和火灾调查评估等制度。(二十七)加大执法和追责问责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能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火案侦破效率。健全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培育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司法鉴定机构,严肃追究火灾肇事者法律责任,对防灭火工作中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十、强化组织实施(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主动担起责任,把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积极谋划推动,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二十九)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优先保障重点事项。拓宽长期资金筹措渠道,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防灭火投入长效机制。(三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针对防灭火高危行业特点,国家有关部门按职责完善相关政策,合理保障防灭火从业人员待遇,落实防灭火人员人身保险,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防灭火实际配备专用车辆,落实车辆编制并纳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制定地方森林草原消防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和配备标准,规范车辆管理,统一标识涂装。地方森林草原消防车辆依法依规享受应急救援车辆相关政策,确保扑救火灾时快速通行。(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畅通信息发布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与做法,营造关心和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良好氛围。
新华社 | 分享: 2023-04-21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罗敏4月18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就近期出台的《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新《办法》规定,根据被举报事项发现难易程度和对查处违法行为的贡献大小发放奖金,最高可奖励5万元,以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提升群众参与度,以强化社会监督助力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开展。  据了解,2020年8月,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两年来,通过有奖举报线索查处了一批典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存在“奖励范围偏窄、奖励金额较低、奖金发放程序繁琐”等问题,导致部分地方群众参与热情不高。对此,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并会同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  《办法》共22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举报要求、条件、途径和有奖举报的等级。省生态环境厅环保总监刘华太介绍,与2020年版本相比,《办法》具有举报要求更加明晰、举报渠道更加多元、奖励标准更加细化等特点。在举报要求上,举报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违法主体的名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情况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重要线索;明确举报的违法线索属于生态环境职责范围,且尚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和媒体曝光过。  在举报渠道上,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热线 、“12369”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同时,倡导举报人在生态环境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微信、微博举报账号等网上平台进行举报,实现群众发现污染问题随手拍、随手传,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在奖励标准上,新《办法》不再根据六种具体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划定奖励范围,修订为根据被举报人受到的六档行政、刑事处罚的种类和轻重,细分六档奖励范围和标准,其中最高1万元、最低500元。同时,通过举报避免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可给予最高 50000元的奖励。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拓展奖励范围,奖励金额可上下浮动50%。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4-19
四川农村日报讯 郑刚 李毅 记者 罗敏结合四川省印发的《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日前,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任务清单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项目库建设操作指南(试行)》,为全省各地乡村建设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推动乡村建设任务管理规范、落实到位。  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和项目库建设是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任务清单制”管理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按照《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任务清单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省、市、县三级实行乡村建设任务清单管理适用本操作指南,构建省级统筹、分级负责、任务衔接、权责清晰的乡村建设任务清单体系。原则上,坚持全面梳理、突出重点,坚持近细远粗、分步建设,坚持程序规范、务实管用。具体而言,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应明确任务名称、主管部门、目标、内容、标准、规模、时限、资金来源等基本要素。  同时要求,省、市、县三级统筹规划、编制确定2023—2025 年乡村建设任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年初编制当年度任务清单,年度任务清单要与中期建设任务有序衔接。各县(市、区)科学安排乡村建设时序,依据任务清单建立乡村建设台账。乡村建设台账应包括任务名称、主要内容、责任部门、进展情况等。  《四川省乡村建设行动项目库建设操作指南(试行)》则旨在建立权责清晰、管理规范、运行有效的项目库管理制度。该项目库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建立,承担项目储备、布局统筹、进度监测、工作督导等功能,是县级统筹推进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具体权责上,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推进乡村建设项目库建设,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归口负责相关领域项目谋划、组织实施工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推动项目库建设工作。  具体操作上,从入库项目、入库程序、入库管理、负面清单、项目库评估等方面进行阐述。其中,入库项目,按照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农村人居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划分类型;入库程序,原则上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审核、部门审查、县级审定的程序确定入库项目;入库管理,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建设项目库,共享项目库信息,入库储备项目实行动态调整。  记者从省乡村振兴局了解到,各市(州)将于2023 年 4 月底前制定市(州)级乡村建设项目库和任务清单管理实施细则,并完成乡村建设年度任务清单和中期任务清单。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4-14
  (记者 高文 侯雅洁)日前,工信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传统优势食品产区规模不断壮大,地域覆盖范围进一步拓展,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供应链保障能力明显改善,一二三产融合水平持续优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  《指导意见》明确了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百亿龙头、千亿集群、万亿产业”的地方特色食品发展格局。培育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25个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全国知名地方特色食品产品品牌和地方特色小吃工业化典型案例。  围绕目标任务,《指导意见》部署了优质原料保障、产业集群建设、技术装备提升、质量安全保障、特色品牌培育、转变发展方式、业态模式创新等7个方面工作20项任务。  《指导意见》明确,将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特色食品生产企业发展提供助力;鼓励市场化运作的各类基金加大对地方特色食品领域技术创新和薄弱环节攻关的支持力度;稳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农民日报 | 分享: 2023-04-13
近日,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2023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明确了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数字乡村发展取得阶段性进展。数字技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农村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1.9亿,5G网络基本实现乡镇级以上区域和有条件的行政村覆盖,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26.5%,农产品电商网络零售额突破5800亿元,全国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稳步提高,乡村数字普惠服务不断深化,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持续提升,数字乡村试点成效更加凸显。  《工作要点》部署了10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一是夯实乡村数字化发展基础,包括加快补齐乡村网络基础设施短板、持续推动农村基础设施优化升级、稳步推进涉农数据资源共享共用。二是强化粮食安全数字化保障,包括推动粮食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运用数字技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三是提升网络帮扶成色成效,包括持续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不断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四是因地制宜发展智慧农业,包括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强化农业科技和智能装备支撑。五是多措并举发展县域数字经济,包括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档升级、培育壮大乡村新业态新模式、深化农村数字金融普惠服务。六是创新发展乡村数字文化,包括营造乡村网络文化繁荣发展环境、推动乡村文化文物资源数字化。七是提升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包括加强农村党务政务村务信息化建设、增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数字化能力、完善农村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八是深化乡村数字普惠服务,包括持续推进“互联网+教育”、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深化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九是加快建设智慧绿色乡村,包括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监管、提高乡村生态保护信息化水平。十是保障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包括加强政策支持、加强人才支撑、加强标准化建设、加强统筹协调。附:2023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全文2023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部署要求,深入实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以数字化赋能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整体带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新进展、数字中国建设迈上新台阶。一、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数字乡村发展取得阶段性进展。数字技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提供更加有力支撑。农村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1.9亿,5G网络基本实现乡镇级以上区域和有条件的行政村覆盖,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26.5%,农产品电商网络零售额突破5800亿元,全国具备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评级基本全覆盖。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稳步提高,乡村数字普惠服务不断深化,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持续提升,数字乡村试点成效更加凸显。二、重点任务(一)夯实乡村数字化发展基础1.加快补齐乡村网络基础设施短板。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通信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以需求为导向逐步推进5G网络和千兆光网向乡村延伸覆盖。推动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继续做好地面数字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持续实施广播电视卫星直播惠民工程。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抽查检查专项行动,加强涉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2.持续推动农村基础设施优化升级。继续优化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以奖代补”考核数据支撑系统,持续提升农村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比例,探索开展农村公路“一路一档”信息化试点。继续开展数字孪生流域建设先行先试,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监测能力建设,推动水利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地区水旱灾害防御能力和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补齐农网薄弱地区电力基础设施短板,有条件地区稳步推动农村电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冷链物流数字化改造升级。3.稳步推进涉农数据资源共享共用。持续深化自然资源三维立体“一张图”、实景三维中国、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建设与应用,建设国土空间基础国情共享服务系统,推动农业农村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加快完善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建设,提升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数据算力,构建全国农业农村大数据“一张图”。推进重要农产品全产业链大数据建设,整合共享粮食全产业链数据,推动与气象、病虫害、种植、产量等数据共享共用。加快建设全国农业保险数据信息系统,推动农业保险数据共享。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统筹推动基层治理数据资源归集融合和开放共享。持续推进高分卫星遥感数据在数字乡村建设中的应用。(二)强化粮食安全数字化保障4.推动粮食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加快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粮食的产、购、储、加、销深度融合。加强粮食收储库点信息化建设,完善粮食购销监管信息化网络,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粮食全覆盖、全链条、全过程数字化监管系统。持续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推动粮食产购储加销全链条“上云用数赋智”。推动粮食加工数字化升级,推进加工企业上云、上链、上平台。健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功能,提升线下网点信息化应用能力,运用大数据等技术优化调整粮食产品供给结构。推进以粮食为重点的智慧大田种植试点。持续完善重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分类分品种加强调控和应急保障。5.运用数字技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进一步完善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数字育种技术应用。加快建成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深入推进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探索运用遥感监测、信息化管理手段监管黑土耕地质量。运用卫星遥感影像和信息化手段,常态化开展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监测。全方位运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以加强耕地“非粮化”监测为重点,启动农业农村用地“一张图”制作试点工作。围绕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分区域、分作物、分灾种的精细化农业气象服务,做好国家粮食安全气象服务保障。(三)提升网络帮扶成色成效6.持续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修订完善《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指南》。依托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对有返贫致贫风险和突发严重困难的农户持续开展动态监测和帮扶。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拓展全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应用,将更多低保边缘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支持力度。持续推进智慧广电固边工程、“三区三州”市级广电融合提升工程、老少边及欠发达地区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工程等广播电视重点惠民工程建设。7.不断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动力。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支持脱贫地区探索消费帮扶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运营水平,多措并举扩大脱贫地区农产品销售规模。鼓励中央企业结合乡村振兴和定点帮扶工作,积极参与脱贫地区数字乡村项目开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和利益联结。依托“万企兴万村”行动,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拓宽脱贫地区群众增收渠道。支持和鼓励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应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资源开展县域教师培训,促进乡村教师数字素养提升。(四)因地制宜发展智慧农业8.加快农业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实施数字农业建设项目,继续推进国家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建设,探索重点品种产业数字化转型路径。加快无人农业作业试验区建设,推进先进适用智能农机与智慧农业、云农场建设等协同发展,挖掘5G、千兆光网和移动物联网等在农业生产场景的典型应用。加快“数字供销”建设,优化完善数字供销综合服务平台,持续推动供销经营服务网点数字化改造。持续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加快推进与省级追溯平台数据对接和互联互通。加强食品农产品认证全过程信息追溯,升级完善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推动获证企业提升追溯管理自控水平。9.强化农业科技和智能装备支撑。编制发布“工厂化农业与智能农机装备”“乡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重点专项2023年度项目指南,创制典型经济作物全程智能作业装备、大载荷植保无人机等关键装备,持续开展智能农机装备、农业生产工厂、大田智慧农场与数字乡村产业等关键技术研究。利用现有工作渠道,开展农机装备领域项目遴选。积极推动农机装备企业协同产业链上下游加快亟需装备研制。支持北斗智能监测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集成应用,引导农民更多购置和使用先进适用北斗终端和设备。持续开展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深化农机装备计量测试技术、方法及设备的研究和应用。支持打造以农机装备为重点的智能农业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息技术与农机农艺融合。(五)多措并举发展县域数字经济10.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档升级。深入推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互联网营销渠道。持续深化“数商兴农”,进一步培育壮大农特产品网络品牌,培养新型农村电商人才,发展农村电商新基建。分类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完善农村寄递物流体系,重点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引导商贸、快递、物流、互联网企业下沉农村,推动农村商业网点设施重点进行数字化、连锁化、标准化建设改造。持续发展“巾帼电商”,开展“青耘中国”直播助农、“自强在线”助残就业帮扶活动。11.培育壮大乡村新业态新模式。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在线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引导在线旅游等平台企业将产品和服务下沉到乡村,加大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继续举办长三角乡村文旅创客大会,搭建长三角数字文化产业交流合作平台,开展首批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加快培育休闲农业、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深入开展智慧广电服务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推进智慧广电乡村工程建设,拓展智慧广电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深化乡村地名信息服务提升行动,推动乡村地名在乡村文化旅游、社会治理、电商物流等领域广泛应用。12.深化农村数字金融普惠服务。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各级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创新农村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深化实施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工作,因地制宜打造惠民利民金融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开展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规范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利用数字技术改善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加快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试点。推进P2P网贷存量风险基本出清,依法打击涉农信贷、保险等领域金融犯罪活动。(六)创新发展乡村数字文化13.营造乡村网络文化繁荣发展环境。加强乡村网络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续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创作播出乡村振兴题材作品,增加“三农”题材网络视听节目优质内容资源供给。继续支持地方实施全国智慧图书馆体系和公共文化云建设项目,提高农村地区全民阅读、全民艺术普及数字化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加大党的宗教工作理论方针政策正面宣传力度,做好农村地区互联网宗教有害信息治理工作。继续开展“净网”“清朗”等各类专项行动,为农村地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14.推动乡村文化文物资源数字化。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加大对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挖掘阐释保护传承力度。持续推进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建设。积极推动实施“云上民族村寨”工程。加快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推进乡村文物资源数字化永久保存和展示利用。继续实施非遗记录工程,举办“文化进万家—视频直播家乡年”“云游非遗·影像展”等非遗数字化宣传展示系列活动。(七)提升乡村治理数字化水平15.加强农村党务政务村务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全国党员管理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党员教育信息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农村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政策研究和试点示范,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推进便民服务事项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集约化推进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提升村级事务管理智慧化水平。开展社区服务数字化建设试点,确定一批现代社区服务和智慧社区建设试点单位。将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数字化支撑作为乡村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深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示范,鼓励各地组织开展数字化治理实践。16.增强农村社会综合治理数字化能力。继续加大农村公共区域视频监控建设力度,提升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深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应用。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继续深入开展“乡村振兴法治同行”活动,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向乡村下沉。17.完善农村智慧应急管理体系。做好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管理运行,持续推进乡村灾害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面向偏远农村、牧区、山区的灾害预警信息服务。完善农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全面提高预警发布覆盖面,推进应急责任人信息和国省联动信息集约化、数字化管理。升级完善气象大数据云平台,提升农业气象灾害风险预警能力。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建设,提高应急广播覆盖率,完善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八)深化乡村数字普惠服务18.持续推进“互联网+教育”。深入实施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建好用好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持续增加农村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持续推进教育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学校和教学点网络及卫星电视教学环境,办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巩固深化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建设成果,积极探索适应乡村学校的数字化教学模式,促进农村教育办学水平提升。建好中国语言文字数字博物馆,推动语言文化优质资源共享。19.持续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强跨区域跨机构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机构信息系统上云。持续推进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深化推广“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应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继续推进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及应用,保障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深化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应用,探索建立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负担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完善医保电子凭证、医保服务网厅和应用程序(APP)等功能服务。20.深化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持续深化就业服务平台应用,为脱贫人口、农民工、乡村青年等群体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继续加强返乡农民工就业情况大数据监测分析。进一步完善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继续探索以社保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推动更多人社服务事项在基层“就近办”“线上办”。升级完善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管理,持续开展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跨省通办”。建立完善全国残疾人福利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国统一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国家转介信息平台。拓展农村残疾人大数据应用,优化残疾人证“跨省通办”服务。推进省、市级网站和互联网应用的适老化、无障碍化改造,组织征集一批优秀改造案例并推广,提升面向农村特殊人群的信息服务水平。(九)加快建设智慧绿色乡村21.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数字化监管。建立健全农村人居环境问题在线受理机制,加快推动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推动各地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启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工作。继续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农村地区水环境、水生态监测能力,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信息管理系统。22.提高乡村生态保护信息化水平。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开展生态修复项目监测监管系统建设,逐步构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信息管理系统。深化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建设及应用,推动感知系统与地方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开展2023年全国林草信息化示范区创建工作。依托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持续完善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数据,运用遥感、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提升河湖水域岸线监管能力。(十)保障数字乡村高质量发展23.加强政策支持。按规定统筹利用现有涉农政策与资金渠道,持续加大数字乡村重点项目建设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数字乡村发展相关政策,加大金融服务对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智慧农业、乡村新业态等领域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融资保障。继续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地区加快完成宅基地基础信息调查工作。做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组织管理,及时推动数字乡村相关项目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引导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持续实施数字乡村聚力行动公益项目。24.加强人才支撑。持续开展农民手机应用技能、网络安全防护等课程培训,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支持涉农高校布局建设智慧农业、农业智能装备工程等新农科专业,持续推进职业院校涉农相关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加快培养服务乡村振兴的实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派强用好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完善基层就业政策,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参与数字乡村建设。完善国家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效能。持续开展乡村旅游人才、农业农村科技青年人才、复合型巾帼人才信息化培训。25.加强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数字乡村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数字乡村参考架构、数据治理、服务平台等标准研制。加快推动《物联网智慧农业数据传输技术要求》《智慧农业信息系统接口要求》等智慧农业在研标准研制,推进以数字(智慧)农业为重点的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重点推动《农业农村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技术要求》《大田种植信息遥感精准感知技术规范》《农机辅助驾驶系统接口技术要求》《农机自动驾驶分级》等标准制定。积极推动农产品流通领域立法和标准化工作。继续组织制定《县乡村寄递网络建设指南等》《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服务规范》等寄递物流体系标准。组织开展乡村治理数字化标准研究。发布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相关技术导则和建设指南。26.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地方建好用好数字乡村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滚动实施《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举办2023年全国数字乡村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总结交流典型经验做法。持续开展数字乡村发展评价工作,推动将数字乡村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持续开展数字乡村试点工作,深化试点成果应用推广。制订《数字乡村建设指南2.0》。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持续做好数字乡村线上线下宣传报道,组织开展数字乡村发展论坛、主题展览、创新大赛等交流活动,营造数字乡村建设良好社会氛围。
中国网信网 | 分享: 2023-04-13
四川农村日报讯 记者 杨都4月10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我省西南部的部分地区森林火险等级达到高度危险级别。  其中,本次火险预警涉及的县(市、区)共计18个。分别为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乡城县、得荣县、稻城县、九龙县,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冕宁县、盐源县、西昌市、喜德县、德昌县、会理市、会东县,攀枝花市仁和区、西区、东区、米易县、盐边县。  据气象部门监测及预报,近半月来,甘孜州南部和攀西地区以晴间多云天气为主,部分地区持续无降水已达1个月以上。预计4月11日—17日,攀枝花市大部、甘孜州南部、凉山州西部、中部及南部主要林(牧)区以多云到晴天气为主,无有效降水,干旱将持续发展,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据林草部门预报,4月11日—17日上述地区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4级。
四川在线 | 分享: 2023-04-12
●从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等10个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各地每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出让总规模的30%  ●2023年起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现“标准地”供应,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  (记者 王若晔)近日,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从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完善土地供应方式、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等10个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方面,《通知》明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各地每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工业用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出让总规模的30%。同时,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方面,《通知》要求,2023年起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面实现“标准地”供应,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20年以内,县级以上重大工业项目,出让年限可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要对用地规模合理性进行论证;对用地需求面积5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分期建设的项目,根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每期所供宗地开发建设周期不超过3年。  《通知》明确,四川将实行差别化地价调节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多层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3以上,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  《通知》要求,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切实加强工业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差别化激励约束措施,对“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连续3年位于同类型开发区前10%的,给予开发区所在县(市、区)一定指标奖励;对“亩均论英雄”园区评价排名后1/3的,不支持该开发区升级、扩区、调位等申请;开发区核准范围内批而未建土地总量排名前20位,且批而未建比例超过40%的,暂停受理涉及该开发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4-11
4月7日,农业农村部召开全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推进工作视频会。会议强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深刻认识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性,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聚焦守好保障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两条底线”,围绕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任务,抓好立法协调,抓细执法监管,抓实普法宣传,抓强法治队伍,努力开创农业农村法治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完善农业农村法律规范体系,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严格规范执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领域更广,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任务更重,农业农村依法治理要求更高,迫切需要靠法治来破难题、开新局、聚合力。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自觉把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摆上突出位置,务实有力推进,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会议强调,要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农业农村法治建设,重点是建好完备的三农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谋划推动急需紧缺的法律法规制修订,抓紧推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耕地保护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因地制宜开展地方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学习贯彻机制、法律实施评价评估机制和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农业农村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用好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等普法抓手平台,丰富方式载体,畅通法律进村入户“最后一公里”,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压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法治建设责任,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强化法治工作力量,提升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治理水平。  会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到位。把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责定位,与行业监管一体推进、形成合力,围绕三农中心工作全面发挥支撑保障作用。着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尽快健全执法体系,组织好执法培训演练,强化执法经费保障、条件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建成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的三农执法骨干力量。紧盯关键农时、重要时点、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探索创新更有效的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区域间执法协同联动,提高执法效能。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 | 分享: 2023-04-10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  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实行数据整合、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纳入的信息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地块污染状况、农用地分类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回收、农业绿色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建设用地用途变更和使用权变更、关停退出企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信息和情况。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发布本省土壤环境信息。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食用农产品生产及周边区域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和食品安全主管部门。  第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土壤、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污水、污泥、废渣、废气等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最大限度避免对土壤的二次污染。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重庆市及其他相邻区域协同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鼓励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土壤保护相关内容。  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养,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第二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土地用途、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结果等,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应当采取的防治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文物保护单位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保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需要,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修订。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土壤污染严重或者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采取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措施。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和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情况,以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统一规划设置全省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完善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并实行数据共享。  第十七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针对不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土壤污染风险源情况、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并动态调整。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方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 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第十九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鼓励其采取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和要求的措施,使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应当建立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预防预警机制。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集聚区周边土壤和地下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将数据及时上传到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废旧物资再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对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周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清洁生产,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在涉重金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国家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鼓励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升技术水平,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减少排放总量。  第二十三条 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应当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二十四条 从事废旧电子产品、电池回收利用,车船保养、清洗、修理、拆解及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品、溶剂等化学品挥发、遗撒、泄漏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拆除活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保存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备案,为后续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并对未纳入尾矿库管理的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以及无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井(矿坑)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煤炭开采、堆放、运输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义务,防止发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定期评估,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开采、选矿、运输、仓储等活动中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第二十八条 页岩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勘探、开采、封井、回注等环节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开展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对产生的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及地表水、地下水。  所在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页岩气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勘探开发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鼓励和支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符合标准的有机肥和高效肥、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  第三十条 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规范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淘汰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林地经营者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回收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以及废弃农膜,并移交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废弃农膜、废弃包装物回收网络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规范,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场所,合理布设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回收站(点),建立完善回收网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回收站(点)的运行情况开展检查,督促其规范回收。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堆存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等。  第三十三条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壤污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减少养殖废弃物产生量;配套建设粪便、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或者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加强对若尔盖国家公园、大熊猫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维护其生态功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森林、高寒草甸、草原、河流、湖泊、湿地、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系统,重点加强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及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监管,防止土壤被污染、破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未利用地、自然保护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破坏行为。第三章 管控和修复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严格保护。  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  第三十八条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林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四十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风险管控措施:  (一)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  (三)鼓励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者实行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轮牧休牧等措施;  (四)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风险管控措施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健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制度,对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进行重点监测、加密监测和动态监测。加强对自然形成的土壤重金属超标区域的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应当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等措施,确保农用地安全利用。  第四十六条 本省依法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电子废弃物拆解、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停、搬迁的;  (二)垃圾填埋场、污泥处置场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场所关闭或者封场的;  (三)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用途拟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  (四)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  (五)对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土地使用权已收回但尚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完成调查,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所需费用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第四十九条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需要实施修复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土壤污染修复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确要转运污染土壤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制定转运计划,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转移、处置。  第五十条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对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及时将达到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目标、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第五十二条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应当综合考虑污染地块历史使用情况、污染行为、污染贡献等因素,农用地由所在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建设用地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使用权人无法确定的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五十四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并对其出具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查等形式对上述单位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以及后期管理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做好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范以及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依法做好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工作。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引导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工作。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土壤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暂时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实施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后期能够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其追偿,并将追偿所得纳入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本土化发展。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  第六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用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监管手段,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省依法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预警提醒。  对土壤污染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问题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重大土壤环境违法案件、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责成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限期查处、整改。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依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受对污染土壤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输油管、加油站、排污管、地下储罐、填埋场和存放或者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水池、半地下水池等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使用,不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的,或者设施设备的所有者和运营者未对设施设备定期开展腐蚀、泄漏检测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六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污染土壤环境、破坏土壤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二)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四)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滩涂、沼泽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等。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日报 | 分享: 2023-04-06
(记者 白洋)4月3日,记者获悉,为“打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成都制定《支持城乡社区合伙人参与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发布相关解读。城乡社区合伙人是什么?根据《指导意见》,城乡社区合伙人并非特指某类人群,它是不同社会主体通过与城乡社区合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种实践机制。目的是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场域,通过多种途径促进城乡社区与多元社会主体间的团结、信任、互助、协同。社区合伙人在主体上较“五社联动”更加丰富,合作场景上更加灵活多样,是社区营造的升级版。哪些人可以成为城乡社区合伙人?“只有让全体市民共同参与,从房前屋后实事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把市民和政府的关系从‘你和我’变成‘我们’,从‘要我做’变为‘一起做’,才能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所有愿意参与城市共治共管共建的个人或群体都可以成为城乡社区合伙人。《指导意见》根据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属性,将社区合伙人分为团体型合伙人和独立型合伙人。记者了解到,青白江区86岁的张洪恩就是独立性合伙人,他1996年7月从川化集团法律顾问岗位退休后发挥“余热”,用法律专业知识为广大群众服务,同时在他的法律工作室旁办起了阅报栏,27年如一日,每年自掏腰包4000余元,义务在社区办“报栏”。每天凌晨将新报内容更新在报栏上,并用不同色彩圈划重点,满足了30余万人次就近阅读党报,学习政策需要。社区合伙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社区共建共治?《指导意见》在梳理总结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实践的基础上,聚焦《成都市社区发展治理促进条例》相关内容,分别围绕社区发展、社区治理、社区安全、社区服务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开发典型合作场景。比如在社区发展方面,郫都区书院社区就将两处样板房与创业者合作改造为“几人小馆”,通过“公益+低偿+市场”的运营方式创造商业利润,一方面市场化运营,另一方面在此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座、朗读活动、名家签售、国际友人英语沙龙,为高校、企业活动的开展提供场地等各类支持,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将年利润的2%—5%捐赠进社区基金,用于社区营造、助老助残等公益事业。社区合伙人与社区的合作机制有哪些?《指导意见》根据社区合伙人的不同主体形式以及合作内容,将实践与改革创新有机结合,形成5种主要合作方式的工作机制: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式合作、“时间银行”积分式合作、公共空间共营式合作、众筹+社群式合作和社区生活圈信任生态链式合作。其中,“时间银行”积分式合作是指合伙人通过参与院落秩序维护、低龄老人志愿服务高龄老人、幼儿托管、关爱空巢老人等利他志愿服务活动,累积志愿服务积分,以“服务换积分,积分存银行,累积兑权益”实现志愿服务的良性循环。众筹+社群式合作针对社区内有共同需求的人群,如养老、托幼、课余托管等,大家以接受服务的主体同时也可以是提供在地服务的生产者、建设者的“产消者”逻辑,通过众议众筹满足共需人群的“定制”服务需求。社区生活圈信任生态链式合作是立足居民生活需求,将区域内所有公共服务场所、商家、企业、手工匠人工作室等相关空间及服务,社群活动信息,群众服务需求,志愿服务招募等等,以信息平台为支撑,呈现在社区生活圈一张图上。通过在平台上发布供求信息和服务响应,构建多样化链式合作的社区生活圈信任生态。成为社区合伙人可以享有哪些支持政策?《指导意见》同步配套印发了《支持城乡社区合伙人参与社区发展治理的十条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十条措施》)。对社区合伙人予以支持。包括统筹相关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合伙人参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服务合同;支持社区合伙人有效利用公共闲置空间、盘活社区闲置资源,对根据辖区居民需求,提供便利生活服务、公益性服务、满足特殊群体服务需求等社区合伙人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同时,还将开展社区合伙人人才选拔和优秀项目评选,鼓励社区合伙人在共建共治共享方面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实践,对获奖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社区合伙人品牌库,做好项目策划、合作机制研究、项目运营管理、效果评估等工作。对纳入品牌库管理的社区合伙人项目优先参与财政资金补贴遴选。鼓励建立社区合伙人基金,用于支持社区合伙人项目。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3-04-04
(记者 魏捷仪) 4月3日,记者获悉,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2023年四川农村水利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规划了今年四川农村水利重点工作,明确到2023年底,农村水质合格率将达83%以上。《工作要点》明确,到2023年底,全省将开工建设规模化供水工程60处,维修改造集中供水工程7342处,农村规模化供水率达到62%以上,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置率达75%。同时,还将完成2000处集中供水工程规范化管理达标,千吨万人供水工程通过水利部标准化验收。农业灌溉提档升级方面,《工作要点》明确,将全面完成2021—2022年19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扫尾工作,加快推进“十四五”都江堰等6个大型灌区和2023—2025年27个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现代化改造,力争年度中央投资完成95%以上,并在2023年底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计量率将达70%以上。针对水资源价值转换,《工作要点》指出,全省全年将力争建设水美新村300个以上,同时还将培育一批“精品水利风景区”,全面提升景区知名度和社会参与度,力争创建国家水利风景区1家以上,认定省级水利风景区(河湖公园)5家以上,争创全国景区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此外,《工作要点》还对水库管理提标增效作了相关要求。4月底前,2023年度1625座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设施、610座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全部开工,并于6月底前全面完工。同时,2023年度204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主体工程也将于6月底前基本完工、完成蓄水验收,在12月底前,全面完工、竣工验收率不低于50%。
成都日报 | 分享: 2023-04-04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  (2023年3月3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组织体系第三章 服务机制第四章 资产管理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供销合作社及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监督,采取多种方式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基层供销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实行政事分开、社企分开,完善治理机制,拓展为农服务功能,建设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供销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承担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事务,发挥经营性服务功能和公益性服务作用。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设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居民)提供综合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省、市级、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下一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受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七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社。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与成员社的联合合作,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服务,建立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联合社对成员社的工作考核机制。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可以依据章程吸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  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可以依法出资设立社有企业。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营服务组织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基层供销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社员大会的部分职权;社员人数较少的,可以设监事,不设监事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设立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大会由本社全体社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和成员单位选举或者推荐,每届任期五年。  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全体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第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单个社员表决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全体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应当由设立时的全体社员一致通过。  供销合作社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以及理事会其他成员设置由章程或者社员大会确定。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应当有农民社员。  供销合作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理事会全体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未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是供销合作社的监督机构,对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供销合作社理事、财务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监事。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和监事若干名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农民社员、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可以设专家监事。  基层供销合作社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设置由章程或者社员大会确定。  第十六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由社员大会从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副主任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建议人选,按照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供销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组成和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和职权等事项,由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名称和住所、业务范围、社员资格及权利义务、社员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总额、社员入社和退社程序、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权、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与基层供销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组织,能够利用基层供销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后成为社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的主体除外。  基层供销合作社应当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密切与农民的组织联结和利益联结。  第二十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社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或者权益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社员出资等,具体办法由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  基层供销合作社可以采用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盈余、按股分红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解散,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终止。第三章 服务机制  第二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流通服务。  供销合作社应当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技术推广、信息咨询和市场营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供销合作社应当发挥所属企业、职业院校、庄稼医院等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服务、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购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在城乡双向流通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结合实际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第二十六条 鼓励村(社区)基层党组织成员、村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农村能人加入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基层供销合作社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合作发展基金,应当统筹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建设和社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制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统筹县域供销合作社资源,结合县域及片区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基层供销合作社布局,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  第二十九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与社有企业分开运行,维护社有企业经营自主权。  社有企业应当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维护社有企业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社有企业应当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加强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推动跨区域、跨层级联合,在重要涉农领域和再生资源行业培育企业集团。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各级供销合作社依法行使本社社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供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社有资产管理制度,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管理本级社有资产,依法依规对社有企业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监督。  供销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对社有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成员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可以设立社有资本投资公司或者运营公司。社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根据供销合作社授权,履行社有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四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社有资产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专账反映,保证社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建立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等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监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挪用其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为融资平台举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授权供销合作社对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承担国有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运营和管护。  供销合作社全资或者控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根据供销合作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财力实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可以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有企业和成员社。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保障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设施建设的合理需求。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金融机构与供销合作社的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涉农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对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提供金融政策支持。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供销合作社建设,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对口支援,拓展农副产品销售渠道,提高供销合作社服务乡村振兴能力。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摊派,强迫供销合作社及其社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供销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处置、侵占、损害基层供销合作社资产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决定本社重大事项的;  (三)不按照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损害基层供销合作社权益的行为。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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